刑事的上诉状 篇一
我是被告人某某,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我深感不满和冤枉,特向贵庭提起上诉,并就以下几点理由请求重新审理和改判。
首先,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我犯有盗窃罪,是基于不充分的证据。根据我在庭审中的陈述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原审法院主要依据的是证人证言和部分物证。然而,这些证据在本案中存在重要的疑点和矛盾之处。例如,原审法院仅仅以目击证人的证言作为定罪依据,而忽视了证人证言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靠性。此外,物证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仅凭几个零散的物证难以证明我犯罪的事实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应该更加审慎地评估证据的可信度,而不是基于片面和不充分的证据做出定罪判决。
其次,原审法院在量刑上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根据刑法规定,刑罚的量刑应该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然而,原审法院在量刑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并未进行合理的量刑依据。判处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明显过重,无法与我所犯的盗窃罪行相匹配。在本案中,我是首次犯罪,且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应该给予相对宽大的量刑。然而,原审法院未能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导致我受到了不公正的刑罚。
最后,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规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我提出了合理的辩护请求,但原审法院未能充分保障我的辩护权利。例如,我请求调取相关证人作证,但遭到了拒绝。这严重侵犯了我的辩护权,也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我请求贵庭重新审理本案,确保我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并能够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我的清白。
综上所述,基于证据不充分、量刑不公和程序违规的理由,我请求贵庭重新审理本案,并改判无罪或减轻刑罚。希望贵庭能够充分审慎地评估本案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谢谢贵庭的审理!
刑事的上诉状 篇二
我是被告人某某,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于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我深感不满和不服,特向贵庭提起上诉,并就以下几点理由请求重新审理和改判。
首先,原审法院未能全面客观地评估证据,导致对我做出错误的定罪。根据我在庭审中的陈述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原审法院主要依据的是被害人的陈述和部分物证。然而,这些证据在本案中存在重要的疑点和矛盾之处。被害人的陈述缺乏真实性和可信度,且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此外,物证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仅凭几个零散的物证难以证明我犯罪的事实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应该更加审慎地评估证据的可信度,而不是基于片面和不充分的证据做出定罪判决。
其次,原审法院在量刑上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根据刑法规定,刑罚的量刑应该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然而,原审法院在量刑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并未进行合理的量刑依据。判处我有期徒刑五年的刑罚,明显过重,无法与我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行相匹配。在本案中,虽然我承认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但并未造成重大伤害或死亡,应该给予相对宽大的量刑。然而,原审法院未能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导致我受到了不公正的刑罚。
最后,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规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我提出了合理的辩护请求,但原审法院未能充分保障我的辩护权利。例如,我请求调取相关证人作证,但遭到了拒绝。这严重侵犯了我的辩护权,也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我请求贵庭重新审理本案,确保我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并能够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我的清白。
综上所述,基于证据不充分、量刑不公和程序违规的理由,我请求贵庭重新审理本案,并改判无罪或减轻刑罚。希望贵庭能够充分审慎地评估本案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谢谢贵庭的审理!
刑事的上诉状 篇三
上诉人:赵XX,男,汉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xx市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住四川省xx市xx区xxx乡导语:上诉状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刑事的上诉状范文,欢迎参考。
刑事的上诉状 篇四
xXX号,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xxx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大刑初字第3x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归案笔录显示,赵XX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xxx及16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因锁骨骨折需在4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公、交二认字(2010)第1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XX所驾驶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h,在限速为40 KM/h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超速达到92.50%,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XX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赵XX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赵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赵xx适用缓刑。
(1)上诉人赵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赵清松20xx年离婚,带着一个9岁的女儿,家中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将近70岁的老母亲。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赵xx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赵xx去支撑。
(2)上诉人赵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愿意积极赔付相关民事损失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上诉人赵xx从宽处罚。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10月8日
刑事的上诉状 篇五
上诉人:唐XX,男,XXXX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671004539X,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小X文化,农民,现住遂宁市安居区会龙镇接官厅村。
上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3年11月8日收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3)安居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居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原判决事实不清。
原判决认定XX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居区会龙镇赵XX等九户村民签订了建房协议的事实是错误的。
事实上,与赵XX等人签订协议是吴X与王X,该协议并经公证。
原判决认定XX建筑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进场施工的事实也是错误的。
吴X等人组织人员非法进行建筑活动的时间是2012年6月中旬。
3、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制止违法行为的动机还是错误的。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唐XX为达到敲诈XX建筑公司的目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事实上,涛场公司是否存在都是一个疑问。吴X等人作为自然人,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随随便便找了一家建筑公司挂在自己的头上,生拉硬扯地“挂靠”,非发雕刻、使用公司印章,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实施建筑活动,并侵犯上诉人及上诉人所在集体土地使用权,上诉人对吴X等人的这些行为进行制止,竟然成了犯罪动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4、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阻扰公司正常施工更是错上加错。
首先,施工是吴X等人,XX建筑公司是吴X等人冒用的,项目部是非法设立的,公章是非法雕刻的,施工是非法的,这一连串行为都被原审法院认定为正常的,让人也是觉得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严重错误,除上述以外,建立在此基础上的错误还很多,认定吴X等受影响的施工时间错误、直接损失错误等等。
原判决证据不足。
原判决采用的(2)号证据——即《受案登记表》和(5)号证据——《到案经过》,足以证明吴X等人对上诉人故意陷害。
号证据表明:“2012年6月18日吴X报警:其在会龙镇保山街上赵XX等九家建房,以唐XX为首的人组织村民以阻碍施工的方式敲诈了自己12000元,请查处。”这能证明如下事实:一、吴X报案时间是2012年6月18日;二、建房是吴X等人;三、给钱是吴X本人。
号证据表明:“2012年6月18日吴X
来报案称:以唐XX为首的人组织当地村民敲诈了1.2万元钱。经初查,我所发现该事实发生,同日立案,并将嫌疑人传唤到派出所。”这能证明如下事实:一、吴X报案时间是2012年6月18日;二、本案立案时间是2012年6月18日。
其他证据证明:吴X支付款项的时间是2012年6月21日。三天之后发生的事,提前三天报案,除了故意陷害,怎么解释这一逻辑上的不可能?!其他证据还能证明:上诉人第一次被传唤的时间是2012年7月19日,而不是6月18日。即然受害人吴X报案称自己是建房人,自己被上诉人敲诈了1.2万元,后来怎么成了建房的是XX公司,受害的也是该公司呢?
原判决没有阐述系列书证内容。
原判决书所列的(1)号证据书证(其中还包括公证文书),该证据明确表明实施房地产开发行为的是吴X、王X,与XX建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这一重要事实,原判决竟然不作任何阐述。
(3)号证据——《立案决定书》与(5)号证据——《到案经过》自相矛盾。
号证据称立案时间是2012年7月19日,(5)号证据称立案时间是吴X报案的当日———即2012年6月18日。
原判决对(6)号证据内容不仅阐述不清,且该证据直接证明吴X等人对上诉人进行陷害。
赵XX出具收条的时间是2012年6月21日,将钱给上诉人的时间是2012年6月23日,这足以证明吴X于2012年6月18日报案是陷害上诉人,而且还涉及侦查人员([5]号证据足以证明)。B、赵XX从“涛阳建筑公司”领出的钱,该不该算在“XX建筑公司”头上,赵XX是合伙建房户,显然不会连“XX”与“涛阳”都分不清。C、赵XX给上诉人领款,直接写明是为上诉人领取“保护费”,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原判决采用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与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
号证据————证人吴X证言,吴X报案称:“我承建的保山花园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多次被人阻挠……”该证据明确证明房屋开发是吴X个人,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从事房屋开发的是XX建筑有限公司。还有,成立房地产开发项目部的只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不是建筑企业,这是常识,XX建筑有限公司竟然成立了一个“保山花园项目部”,还雕刻了公章,只能证明,这个项目部是非法设立的,公章是非法雕刻的。
证人王X涉嫌构成伪证罪。
号证据————证人王X证言,其称“修房子的手续是有的,我们随时都可以出示”时至开庭之时,都没有出示建筑工程所必须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人邓子平涉嫌构成伪证罪。
号证据——证人邓子平证言,其称“我们公司在2011年6月与会龙镇9户人达成协议帮助他们联合建房。2012年6月我们刚开工就遇到当地的唐XX带起当地的群众到工地上来阻挠我们施工,我们公司的经理吴X,现场负责人王海X和我就找到唐XX把他和当地的村干部李书记一起叫到遂宁一个茶楼协商……”首先,邓子平证明首次施工时间是2012年6月,与吴X报案称的2012年5月16日相矛盾;其次,邓子平称公司在2011年6月与会龙镇9户人达成协议帮助他们联合建房,与公证文件证明的“与九户人签订联合建房是吴X与王海X”相矛盾;再者,吴X报案时称自己是农民,竟然被他“封”了一个经理干干,咄咄怪事!更有甚者,其称“6月22日,我们到会龙唐XX叫赵XX拿钱我们就把钱给了赵XX”,但吴X报案的时间却是“6月18日”,也就是说,吴X提前4天就报案了,而且会龙派出所也提前4天将案立了,还认为“敲诈勒索的事实已经发生”,现在的科X幻想也只停留在“时光倒流”层面上,吴X等人竟然搞出一个“时光加速”事件,说不定能捞一个“诺贝尔物理X奖”呢!想所别人所不能想之事,至少得到了遂宁市安居区公、检、法的认可,也算为安居人争了光吧!
证人魏银光涉嫌构成伪证罪。
号证据——证人魏银光证言,其称“我是保山花园工程工地工程技术人员,我们公司交来的工程技术人员表上的钱是我们公司财务负责做表,经我审核发后签字,再经公司经理签字发放。2012年保山花园待工5、6、7月份管理人员工资合计表是我统计出来的,机械租赁合同是由公司经理负责签订的,钱是我审订发放的,这些技术人员工人,民工工资及名册、机械租赁合同全都是真实的。”这段证言前后矛盾不说,既然魏银光自称是“工程技术人员”,怎么做起财会人员该做的事?这只有两种可能,要么公司是Y的,要么他说谎。不论哪一种可能,他均涉嫌伪证罪。
鉴定结论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
号证据——即鉴定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二款(六)项的规定,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况且,该结论就是根据吴X等人的自我统计,根本就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反而有足够证据证明吴X等相关人员构成非法经营罪、诬告陷害罪、伪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上述理由提出上诉,希望判准上诉请求。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