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现以被告人的委托,向贵庭提出上诉。我对一审判决中的量刑结果表示异议,认为被告人的量刑过重,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现将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审法庭对被告人的量刑过重,严重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根据《刑法》第XX条规定,对于被告人犯下的罪行,应当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合理的刑罚量刑。然而,在一审判决中,法庭未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仅仅依据被告人的前科记录就做出了过重的量刑决定。这种量刑方式不仅忽视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改过自新的可能性,也没有体现出法律对于量刑应当兼顾惩罚和教育的原则。
其次,一审法庭在量刑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对于案件的作用和帮助。根据《刑法》第XX条规定,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赔偿行为以及是否积极配合调查和揭发犯罪线索等因素。然而,在一审判决中,法庭对于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帮助没有进行充分的权衡和评估,仅仅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就做出了过重的判决结果。这种做法不仅忽视了被告人在案件中可能起到的积极作用,也没有充分体现法律对于悔罪和改过自新的鼓励和支持。
最后,一审法庭在量刑过程中未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家庭背景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根据《刑法》第XX条规定,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背景以及对于刑罚的理解和接受能力等因素。然而,在一审判决中,法庭对于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家庭背景并未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仅仅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前科记录为依据就做出了过重的判决结果。这种做法不仅缺乏对被告人的个人尊严和权益的尊重,也没有充分体现法律对于量刑应当注重人性化和社会适应性的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审法庭在量刑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当行为,对被告人的量刑过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希望贵庭对于此案进行重新审理,并对被告人的量刑结果做出合理的判决。谢谢!
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现以被告人的委托,向贵庭提出上诉。我对一审判决中的量刑结果表示异议,认为被告人的量刑过重,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现将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审法庭未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心理状态。根据《刑法》第XX条规定,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心理状态等因素。然而,在一审判决中,法庭未对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心理状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仅仅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就做出了过重的判决结果。这种做法不仅忽视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悔罪表现,也没有充分体现法律对于犯罪动机和心理状态的重视。
其次,一审法庭在量刑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年龄和教育程度。根据《刑法》第XX条规定,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年龄和教育程度等因素。然而,在一审判决中,法庭对于被告人的年龄和教育程度并未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仅仅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依据就做出了过重的判决结果。这种做法不仅忽视了被告人的年幼和教育程度所带来的影响,也没有充分体现法律对于年轻人和教育的关注和保护。
最后,一审法庭在量刑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改过自新的可能性。根据《刑法》第XX条规定,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改过自新的可能性等因素。然而,在一审判决中,法庭对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改过自新的可能性并未进行充分的权衡和评估,仅仅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就做出了过重的判决结果。这种做法不仅忽视了被告人的悔罪和改过自新的努力,也没有充分体现法律对于悔罪和改过自新的鼓励和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审法庭在量刑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当行为,对被告人的量刑过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希望贵庭对于此案进行重新审理,并对被告人的量刑结果做出合理的判决。谢谢!
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 篇三
导语:当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进行上诉。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范文,欢迎阅读。
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肖某某,小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某某省某某县人,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现羁押于某某看守所。
因上诉人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2011)某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涉案金额的证据相互矛盾且仅有当事人陈述,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3、5、8、9、10、12、17、25、33、47、48和49起犯罪涉案金额依据的仅仅是被害人陈述、上诉人供述。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中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并且被害人的陈述相互矛盾,仅依据这两份证据不能查明事实真相,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的判决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
二、一审判决所依据(写上评估机构名称)作出的宁汶上价字【2011】36号评估书评估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被害人范某某陈述其购买红色90拖拉机头新车时的'价格为53000元(卷四104页),而评估书按照84%的折旧率计算,却作出65520元的评估价格,远远高于购买新车的价格。因此该评估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关于盗窃罪的量刑规定,1.(4)数额达到6万的,可以再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1)盗窃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结合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所涉案金额对上诉人刑罚也应在十二年至十三年间量刑,而不是一审判决的十四年。因此,上诉人认为根据罪责性相一致的原则,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上诉人:
二0一一年 月 日
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 篇五
上诉人:沙某,男,汉族,1994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苏常州市,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2)小店刑初字第6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没有综合考虑全案案情
2012年4月22日14时30分许,上诉人沙某并不认识受害人,也与其没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殴打了受害人李治国,但是,随后就被受害人李治国纠集多名人员殴打至轻伤。上诉人认为不能将双方的互殴行为割裂开,对于本案件的审理,应当将双方的互殴行为综合考量来审理本案件。
上诉人殴打受害人确实不对,但是,李治国纠集多人,使用凶器对被告人殴打更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也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责任,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丝毫体现。
二、一审判决没有体现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宗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十一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根本没有伤人的犯罪动机,也与受害人不认识,没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当时不到18岁,辨别是非的能力低下,哥们义气,不考虑后果;没有前科,在校表现良好;如实称述案件情况,没有反复,也没有避重就轻;真诚悔过,且在事后上诉人也被李治国纠集的数十人,手持器械殴打成轻伤,现在还没有完全治愈,需要康复治疗,法院应当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关怀,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遵循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原则,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2.上诉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应当对上诉人轻判。
三、一审判决认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没有证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对上诉人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