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上诉状精编(精选3篇)

时间:2013-06-08 04:23:2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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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上诉状精编 篇一

尊敬的XXXXX法院:

本案系我作为原告与被告XXXXX之间的行政案件。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我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现提起上诉并向贵院审理。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 案由:本案起因于XXXXX行政机关对我作出的XXXXX决定,我不同意该决定,并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 一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XXXXX行政机关的决定合法有效,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3. 上诉请求:我请求贵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并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我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理由

1. 争议焦点:我认为XXXXX行政机关的决定违法,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

2. 理由一:XXXXX行政机关的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XXXXX法》,XXXXX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应当依法依规,并且要确保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然而,在本案中,XXXXX行政机关在决定中未能充分考虑到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导致决定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3. 理由二:在执行过程中,XXXXX行政机关存在不当行为。在XXXXX执行过程中,XXXXX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未能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处理,对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此外,他们还存在滥用职权、不作为等违法行为。

三、请求贵院的判决结果

1. 撤销一审判决,宣布XXXXX行政机关的决定无效。

2. 判决被告赔偿我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3. 其他合理的请求,以及贵院认为适当的处理。

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并请贵院核实并审理此案。衷心希望贵院能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保护我合法权益。

特此上诉。

原告:XXXXX

日期:XXXXX

行政案件上诉状精编 篇二

尊敬的XXXXX法院:

本案系我作为原告与被告XXXXX之间的行政案件。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我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现提起上诉并向贵院审理。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 案由:本案起因于XXXXX行政机关对我作出的XXXXX决定,我不同意该决定,并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 一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XXXXX行政机关的决定合法有效,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3. 上诉请求:我请求贵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并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理由

1. 争议焦点:我认为XXXXX行政机关的决定违法,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

2. 理由一:XXXXX行政机关的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XXXXX法》,XXXXX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应当依法依规,并且要确保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然而,在本案中,XXXXX行政机关在决定中未能充分考虑到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导致决定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3. 理由二:在执行过程中,XXXXX行政机关存在不当行为。在XXXXX执行过程中,XXXXX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未能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处理,对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此外,他们还存在滥用职权、不作为等违法行为。

三、请求贵院的判决结果

1. 撤销一审判决,宣布XXXXX行政机关的决定无效。

2. 要求XXXXX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并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其他合理的请求,以及贵院认为适当的处理。

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并请贵院核实并审理此案。衷心希望贵院能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保护我合法权益。

特此上诉。

原告:XXXXX

日期:XXXXX

行政案件上诉状精编 篇三

行政案件上诉状范文精编

  导语:民事上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要求撤销、变更原裁判所提交的文书。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行政案件上诉状范文精编,欢迎阅读。

  行政案件上诉状范文精编(一)

  上诉人:刘xx,男,汉族,1971年5月1日,住xxx县中兴路67号3号楼三单元104室,身份证号码:3708.......

  被上诉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济南市公和街9号 联系电话:8691**** 、8601****

  法定代表人:董**,职务:厅长

  上诉人于2012年2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此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

  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10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及该中心同时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的检测结果、雷同考场测算结果及该中心出具的说明,可以确认原告刘xx在参加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的事实。

  现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性剖析如下:

  1.2011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10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该通报第2页最后一段为:我中心还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了检测,现将检测结果与雷同考场测算结果一并下发,请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检测结果中涉及的考场及考生进行妥善处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绩的,需以书面形式报我中心资格考试考务处。第3页第二段:在检测结果的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的,请与我中心资格考试命题处联系。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并不否认有需要更正成绩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诉人刘xx的考试成绩均为合格,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起诉后的2011年12月份对上诉人的考试成绩进行了更改,该更改行为应属于无效。该文件后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2010年度全国经济考试雷同考场统计表,记载山东省基础中级雷同考场11个,实务中级雷同考场75个,因为雷同与抄袭属于不同的概念,该部分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的检测结果,被上诉人只提供了没有表头,未注明“考场内部抄袭”字样的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两个考生的准考证和成绩,无法证明上诉人在考场内部存在抄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如果上诉人存在抄袭行为,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援引的《关于2010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场雷同情况的通报》与本案无关,后附《关于新的雷同考场监测指标和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的说明》中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与本案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该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仅仅依据与本案无关的通报是错误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证明提供的上诉人的身份证号码、准考证号是对的,对另一名考生的信息我一无所知,更谈不上评价该信息是正确还是错误。从广义上讲,考场内部抄袭监测数据中应该包含全国所有考生,因为他们都是被监测对象,被上诉人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上诉人所在的考场属于雷同考场,其出示的考场内部抄袭监测也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举证的人事部人职发【1993】1号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上诉人成绩合格,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是部门规章,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而一审法院却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部门内部规定《关于人事考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适用法律范围,一审法院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雷同试卷试卷由判定标准,一审判决竟然糊涂的采信了该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所谓“考场内部抄袭监测”的结论,毫无根据的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敬请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盼!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行政案件上诉状范文精编(二)

  被告:谈俊,男,19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2102019,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99号东成大厦2室(物业编号),联系电话:1370。

  原告:蒋仕军,男

,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012119,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99号东成大厦1室(物业编号),联系电话:13。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城乡住宅建设局,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89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暂不予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备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为东成大厦业委会换届办理备案手续;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东成大厦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在社区和街道的指导下,于2015年6月5日完成。2015年7月1日,将备案材料送到芙蓉区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科。7月7日,被告下达《关于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暂不予备案的通知》,列出了8条不予备案的理由。业委会对应当补充完善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街道社区在相关资料上盖了章,并于2015年7月9日再次将备案材料送到芙蓉区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科。但芙蓉区城乡建设局物管科以《关于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暂不予备案的通知》中的第6、7项没有整改到位为由,拒绝出具签收备案材料的书面证明,拒绝发放业委会备案表。

  被告在《关于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暂不予备案的通知》所列第6项为:部分委员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和维修基金;第7项为未提交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表决票。根据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长沙市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其中第6项并不是业委会备案需要审查的内容,而且当选委员已经通过诉讼解决物业费纠纷。维修资金是因为东成大厦的建设单位没有在维修资金中心开设账户,业主多次前往市维修资金中心交纳,都被拒绝;第7项是针对首次业主大会和修改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情况下提出的备案要求,此次,业主大会是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没有涉及小区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修改。况且东成大厦此次业主大会,不首次业主大会,只是换届选举。不存在必须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问题。

  因此,被告《关于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暂不予备案的通知》内容违法,属于行政乱作为,严重侵犯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业主的合法权利,困此,请法院详查,依法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发放备案通知。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上诉状精编(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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