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XXX,系中国某省某市某区某公司的员工,身份证号码为XXX。范围被告XXX,系中国某省某市某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为XXX。
本案系本人在被告单位任职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一案,特提起此诉讼。
一、案情及事实
1. 原告于XXXX年X月X日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加入被告单位,担任XXXX职位。
2. 原告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履行了其职责,并为公司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3. 在原告任职期间,被告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4. 原告多次向被告单位提出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并要求给予解决。然而,被告单位未予以答复和解决。
5. 原告为了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已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二、诉讼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情况,原告向贵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被告单位应立即支付原告尚未支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共计XXXX元。
2. 被告单位应支付原告因为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XXXX元。
3. 被告单位应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4. 本案的其他损失,由被告单位承担。
三、证据及证明材料
1. 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2. 公司工资单和福利待遇相关文件。
3. 原告与被告单位之间的书面往来文件。
4. 原告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相关材料。
5. 原告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诉讼费用与代理人
1. 原告请求被告单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 原告委托本人为其代理人,提起本诉讼。
以上事实和理由,本诉讼请求,本证据及证明材料,本法律依据,本诉讼费用及代理人,均在此向贵院提出,并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决。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民事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XXX,系中国某省某市某区某公司的员工,身份证号码为XXX。范围被告XXX,系中国某省某市某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为XXX。
本案系本人在被告单位任职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一案,特提起此诉讼。
一、案情及事实
1. 原告于XXXX年X月X日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加入被告单位,担任XXXX职位。
2. 原告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履行了其职责,并为公司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3. 在原告任职期间,被告单位未按照劳动安全保障法规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4. 在XXXX年X月X日,原告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导致原告受伤。
5. 原告多次向被告单位提出人身伤害问题,并要求给予解决和赔偿。然而,被告单位未予以答复和解决。
6.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已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二、诉讼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情况,原告向贵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被告单位应承担原告因为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共计XXXX元。
2. 被告单位应承担原告因为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误工损失,共计XXXX元。
3. 被告单位应承担原告因为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共计XXXX元。
4. 被告单位应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5. 本案的其他损失,由被告单位承担。
三、证据及证明材料
1. 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2. 公司安全保护措施相关文件。
3. 医疗费用发票和报告。
4. 原告与被告单位之间的书面往来文件。
5. 原告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相关材料。
6. 原告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安全保障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诉讼费用与代理人
1. 原告请求被告单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 原告委托本人为其代理人,提起本诉讼。
以上事实和理由,本诉讼请求,本证据及证明材料,本法律依据,本诉讼费用及代理人,均在此向贵院提出,并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决。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民事起诉状 篇三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
原告:张×,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辛畋桓嫦蛟?嬷Ц度松硭鸷ε獬ソ鸺?60000 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 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3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04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2003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
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2005年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