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实用3篇)

时间:2017-06-07 03:10:1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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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李某,现住于××市××区××街道。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保护我的相邻权益,并追究被告张某的法律责任。现将有关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事实经过:

我与被告张某的住宅相邻,我家所在的房屋与张某家的房屋仅一墙之隔。然而,自从张某购买了一只大型犬以来,我的生活质量严重受到了影响。

这只大型犬常年不受束缚地在张某家的院子里奔跑、咆哮,给我和我家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巨大困扰。犬吠声不仅扰乱了我的正常作息,也影响了我家人的休息和学习。尤其是在深夜,犬吠声更是让人无法入眠,给我们带来了无法估量的身心压力。

此外,这只大型犬还经常跑到我家的院子里,扰乱了我家的生活秩序。它在我家院子里排泄,破坏花草树木,甚至攻击过我的家人。我的家人和我都非常害怕和焦虑,任何时候都不能安心。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多次与张某进行沟通和协商,要求其采取措施控制犬只的行为,限制犬只的活动范围,以保障我们的生活安宁。然而,张某对此置之不理,丝毫不予理会。他的不作为和漠视使我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邻近的权利人不得因为他的邻近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的利益,也不得因为他的邻近行为阻碍他人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因邻近关系或者其他原因,妨碍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危险,消除隐患,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的大型犬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和我家人的相邻权益,已经造成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受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张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我所遭受的损失。

三、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特向贵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张某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其大型犬的行为,限制其活动范围,以保障我和我家人的生活安宁;

2. 要求被告张某赔偿我因其大型犬侵害相邻权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为××元;

3. 其他应由被告承担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

我特此请求法院受理并依法审理此案,保护我和我家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李某

日期:××年××月××日

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张某,现住于××市××区××街道。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反驳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并请求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事实经过:

我与原告李某的住宅相邻,我们的房屋仅一墙之隔。我养了一只大型犬,而李某却对此表示不满,并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限制我养犬的行为。

首先,我养犬的行为并未造成李某实质性的损失。我的大型犬在我家的院子里活动,从未跑到李某家的院子里,也没有攻击过他或他的家人。李某所声称的犬吠声扰乱了他的生活,实际上是夸大其词,我家的犬只并不会频繁吠叫,更不会在深夜产生过多噪音。

其次,我养犬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邻近的权利人不得因为他的邻近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的利益,也不得因为他的邻近行为阻碍他人的合法行为。而我的养犬行为并未损害李某的合法利益,更未阻碍他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无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并未侵犯李某的相邻权益,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特向贵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 要求原告李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

我特此请求法院受理并依法审理此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告:张某

日期:××年××月××日

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三

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起诉状亦称“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下面是一份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巷1XX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深圳市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拆除侵犯原告相邻权及生命健康权的违章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减少的房租收入伍万元人民币;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社区XX村XX巷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于1990年X月X日向深圳市宝安县建设委员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粤房字第XX号。

  被告于 年 月在没有任何合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原告上述房屋前修建垃圾站,于 年 月再次在该违章建筑上加大扩建二层,用于变电所。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该变电所延伸距离不足5米,违反国家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内租赁人员的生活、居住的安全;根据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限值》的规定,涉案变电所造成对环境的噪声污染;同时被告使用该变电所及变压器存在油泄漏污染,气体污染的安全隐患,严重侵犯了原告及原告租赁方的相邻权及生命健康权。为此,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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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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