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抚养费的民事起诉状 篇一
标题:母亲向父亲索要抚养费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小芳,女,现年36岁,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王大明,男,现年38岁,身份证号码: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小芳的律师,XXX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XXXXXX
诉讼请求:
1. 被告支付给原告抚养费,每月人民币5000元,从被告未支付起至被告履行完毕;
2. 被告支付给原告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李小芳与被告王大明于2010年结婚,并育有一子。然而,自2018年起,被告不再履行抚养义务,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给原告和孩子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经济压力。
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有义务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成长。
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因对方违反民事权益而遭受损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未支付抚养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
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以维护原告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证据:
1.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和其他相关财务凭证;
4. 相关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诉讼请求和理由: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支付诉讼费。
特此申请。
原告:李小芳
委托代理人:XXX律师
日期:
索要抚养费的民事起诉状 篇三
原告:XXX,男,汉族,生于199*年11月25日,重庆市万州区人,住万州区。
法定代理人:ZZZ(系原告之母),女,生于197*年4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AAA(系原告之父),男,生于197*年11月14日,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住万州区。现于江苏省南京市第一监狱服刑。电话:(ZZZ)Z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原告的母亲ZZZ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婚生父子关系,原告父母于2010年万法民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被告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4月17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院判处有期徒13年,因被告犯罪服刑,对抚养原告不利,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跟随原告母亲生活。同时,因原告母亲系下岗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现原告跟随其母亲生活,
原告母亲目前连其自身难以生活,加上原告母亲在家照顾原告。原告现正值上学,仅靠原告母亲一个人抚养其生活无法满足原告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加之物价上涨,原告的生活困难可想而知。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原告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母亲孔德蓉生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500元、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望贵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万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