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精彩4篇】

时间:2018-03-04 03:46:2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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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 篇一

近年来,劳动仲裁成为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有时候用人单位并不服从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而选择将劳动纠纷诉至法院。下面,我将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分析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的情况。

案例背景:小明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他因为工资未按时发放而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机构经过调查后,裁决用人单位应支付小明拖欠的工资。然而,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决定将此案件提至法院。

首先,用人单位可能不服劳动仲裁的原因是不满意仲裁结果。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是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做出的,但有时候用人单位可能认为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不公平或不合理。例如,在小明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可能认为自己并没有拖欠小明的工资,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是基于小明提供的证据,而用人单位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自己的拖欠行为。因此,用人单位选择起诉状,希望法院能够重新审理此案并做出更合理的判决。

其次,用人单位可能不服劳动仲裁是因为仲裁机构的程序存在问题。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对于仲裁结果的认可具有重要影响。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仲裁机构在调查和裁决过程中存在偏见、违反程序规定或其他问题,就有可能选择不服仲裁结果,并将劳动纠纷转至法院。例如,在小明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可能认为仲裁机构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充分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或者仲裁员与小明存在利益冲突,导致仲裁结果不公正。因此,用人单位希望通过法院审理此案,以期获得更公正的判决。

最后,用人单位可能选择不服劳动仲裁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比如,用人单位可能对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表示质疑,认为法院能够更好地解决劳动纠纷。此外,用人单位可能认为法院的判决更有约束力,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因此,用人单位选择不服劳动仲裁,将劳动纠纷提交至法院。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选择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的原因可能是不满意仲裁结果、对仲裁程序存在疑虑或其他方面的考虑。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用人单位对于自身权益的捍卫和维护。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劳动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有效途径,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简单等优势,应该进一步完善和推广。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 篇三

  原告:上海xx公司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告:xx ,性别X,出生年月XXX

  身份证号码: xxx

  户籍地: x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不予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X元;

  2、判决被告xx立即归还所借的公司笔记本电脑【型号:DELL(Inspiron 1640M服务编号:BH7VZ1X)】及测温仪MT4、风速仪MS6250、温度计TES-1332A各一台;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是原告单位的员工,于1998年11月与原告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07年2月22日,被告因家中有事提出停薪留职6个月的请假申请,同年2月26日,原告公司总裁在被告提出的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见证据一)。此后,被告休年休假至2007年3月14日。2007年3月15日至3月27日,被告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不到公司上班(见证据二),在此期间,被告的部门主管xxx多次与被告联系未果。2007年3月24日,被告突然电话告知xx,说准备向公司提出辞职(见证据三)。2007年3月28,被告来到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在被告办理领用设备交接过程中,被告拒不归还公司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其交接报告未能得到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的核准(见证据四)。2007年4月1日,针对被告连续矿工等事实,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开除决定。因工资等问题,被告于2007年5月31日向上海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7月20日,上海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x劳仲(2007)办字第xx号裁决书。

  一、原告并未同意

批准被告事假,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申请事假

  根据原告《公司员工手册》(见证据五)第三章第六条第(四)至(六)项规定“员工请事假应提前一天提出并填写《休假申请单》,按照假单上的要求逐项填写、签名……如果每月事假超过56小时(7天),必须到地区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作矿工处理。员工请病假必须在病假结束后的一周内……”,公司员工请假的事由有请事假、请病假等,具体方式、要求不一。2007年2月26日,公司总裁在被告xx起草的一份家中有事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为“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在被告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以请假方式处理”就认定原告已批准被告2007年3月15日至3月27日的事假是错误的。事实上,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请假要求履行任何请假手续。

  二、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正确的,被告无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2007年3月15日至3月27日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不来公司上班,连续矿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被告xx应在书面通知公司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但被告于3月28日向原告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继续矿工。加之,在其辞职办理领用设备交接过程中不按公司离职流程办理,拒不归还公司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其交接报告未能得到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的核准。因此,2007年4月1日,公司对被告xx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开除决定并无不妥。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其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以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是错误的。

  三、被告至今还非法占有原告笔记本电脑【型号:DELL(Inspiron 1640M服务编号:BH7VZ1X)】及测温仪MT4、风速仪MS6250、温度计TES-1332A各一台。

  2006年7月25日,由于工作需要,原告公司营建部向公司提出“T类签呈”(见证据六),为被告申请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型号:DELL(Inspiron 1640M服务编号:BH7VZ1X)】。同年8月25日,原告公司营建部主管xx将该台笔记本电脑领用后即交付被告xxx使用(见证据七)。被告xx在原告多次催促其归还上述所借公司财物情况下拒不归还,其行为已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x公司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 篇四

  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人,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4800元及经济补偿金1200元;

  2、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XX年X月X日来原告处工作,初约定工作岗位为设计绘图区域销售,月薪XX元,六月份起,公司的设计绘图工作由设计公司承担,被告的工作内容变更,工作岗位为销售,工资从六月份起调整为月薪1800元,原告通知了被告,被告对此无异议,但后因被告工作态度不诚,违反原告的规章制度,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辞退了被告。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向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20XX5年X月X日至X月XX日的工资48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时间是20XX年X 月XX日至X月XX日,计X天,不满半年。原告解除其劳动关系按相关法规的规定职工工作年限不满半年的,补偿金是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显属错误。同时,被告的申诉日是8月15日,依劳动争议受保护的时效为60日,前推两月即6月15日,对6月份前半个月工资被告已丧失请求权。且被告以拒领的方式放弃领薪,并非原告不给其发放,怎么能裁决由原告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呢?

  据此,原告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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