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村委会起诉状【精简4篇】

时间:2017-08-09 03:16:4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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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村委会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某村村民,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我与某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并给予我公正的判决。

我和某村委会之间的纠纷源于以下事实:近年来,某村委会一直未能有效履行其管理职责,导致我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某村委会未能妥善管理村内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村委会应负责管理和维护村内的公共设施,以确保村民的生活和出行便利。然而,近年来,村内的道路、排水系统、供水设施等基础设施出现了多次故障和损坏,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多次向村委会反映问题,但村委会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导致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某村委会在资金使用和决策方面存在不透明和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村委会应当依法使用村级资金,保障村民的利益。然而,我们发现村委会在资金使用和决策方面缺乏透明度,且存在违法行为。例如,村委会未能及时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也未能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决策,严重损害了我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最后,某村委会在村民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消极怠慢的情况。作为村民的代表,村委会应当积极维护和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然而,我们发现村委会对于我们的诉求和需求,常常置之不理,甚至以威胁和打压的方式对待。这种消极怠慢的态度,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我要求贵院判决某村委会承担以下责任:1.立即采取措施修复和维护村内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确保我们的生活秩序正常进行;2.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并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决策;3.积极维护和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威胁和打压的方式对待。

望贵院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决,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原告:某村村民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起诉村委会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某村村民,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我与某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并给予我公正的判决。

我和某村委会之间的纠纷源于以下事实:我是某村的合法承包农户,多年来一直按照合同约定种植农作物并缴纳相应的承包费用。然而,近年来,某村委会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支付我应得的承包费用,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我与某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某村委会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承包费用。然而,近年来,某村委会未能按时支付承包费用,并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严重影响了我农作物种植的正常进行。我多次向村委会提出催讨,但村委会未能给予有效回应和解决,导致我经济利益受到了重大损失。

其次,某村委会在承包农田的管理和分配方面存在不公平和不合法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村委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承包农田的管理和分配。然而,我们发现某村委会在承包农田的管理和分配中存在着不公平和不合法的情况。例如,某村委会将一些优质的农田优先分配给某些特定的人,而忽视了广大承包农户的利益。这种不公平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我要求贵院判决某村委会承担以下责任:1.按时支付我应得的承包费用,并给予相应的补偿;2.公平、公正、公开地管理和分配承包农田,保障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

望贵院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决,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原告:某村村民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起诉村委会起诉状 篇三

  原告:张xx,男,汉族,1967年11月29日,住址:江苏省xx市xx村大张河六组12号,电话:

  被告:江苏省xx市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长电话:

  地址: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损失。

  事实及理由:

  原告在江苏省xx市xx村拥有宅基地住房一套,2013年7月29日,被告出具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原告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物,要求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予以强拆。7月31日,原告房屋被被告损坏,且损毁严重。原告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个基层群众性组

织是无权作出该通知。

  根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通知。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起诉村委会起诉状 篇四

  原告:XX,女,汉族,1966年3月27日出生,

  住XX市XX区北十里堡六巷8排4号

  被告:XX市XX区XX乡人民政府XX房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长宝

  职务:主任

  地址:XX市XX区XX乡XX房营村

  电话:010—643XX4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法损害原告财产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904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22日上午10时,被告XX市XX区XX乡人民政府XX房营村民委员会,在没有事先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组织大量相关人力、物力,对于原告租住的XX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的房屋突然进行强制拆除。当时,在原告屋内的大量家用电器、家具等物品都未搬出,被告组织的人员就不由分说,强行将部分物品搬出,放置在露天空地上。但是,原告大部分的贵重物品仍在屋内,被告却根本不管不顾,利用大型机械,短时间内将原告居住的房屋夷为平地,原告大部分的贵重物品被掩埋在废墟中,全部损毁。对于搬出的物品,被告未依法整理存放,而是长期弃置在露天场所中,任凭风吹雨淋,现今这些物品已经全部损坏。经原告估算,因被告违法拆除原告房屋而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达390400元(具体损失情况见附件一)。

  近两年来,原告多次找被告赔偿损毁的物品,被告却仅仅愿意赔偿一万元,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准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起诉村委会起诉状【精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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