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刑事带民事起诉状【推荐3篇】

时间:2013-02-05 08:12:2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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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刑事带民事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受害人小王的父亲,代表小王向贵院提起交通事故刑事带民事起诉状。

事发于2021年5月10日,当天下午3点左右,小王在回家的路上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事发地点为XXX路与XXX街的交叉口。小王当时正骑着自行车行驶在人行道上,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并未违反任何交通规定。突然,一辆黑色轿车高速驶来,失控撞上了小王。由于撞击力过大,小王当场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过医院的全力救治,小王才幸运地保住了性命,但他的身体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目前还在住院治疗中。

经警方调查,司机李某酒后驾驶该辆黑色轿车,并且没有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他在事发前曾经在酒吧内大量饮酒,严重影响了他的判断力和驾驶技能。此外,他还违反了交通法规,超速行驶,并且没有遵守红绿灯信号。以上事实已经被警方调查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我作为小王的代理人,我要求法院对李某立即采取刑事处罚措施,严惩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我也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小王是家中的独生子,他的意外事故给我们全家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经济负担,我们需要李某为此承担责任。

我在此提出上述起诉请求,希望贵院能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保护小王的合法权益,还小王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正。谢谢!

代理人:小王的父亲

日期:2021年5月15日

交通事故刑事带民事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受害人小李的母亲,代表小李向贵院提起交通事故刑事带民事起诉状。

事发于2021年6月5日,当天下午4点左右,小李在回家的途中遭遇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事发地点为XXX路与XXX大道的交叉口。小李当时正驾驶摩托车沿主干道行驶,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并未违反任何交通规定。但是突然,一辆闯红灯的小轿车从侧边街道冲出,直接撞上了小李所驾驶的摩托车。由于撞击力过大,小李当场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过医院的全力救治,小李才幸运地保住了性命,但他的身体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目前还在住院治疗中。

经警方调查,肇事司机张某驾驶的小轿车明显闯红灯,并且没有遵守交通规则。他在事发前曾经疲劳驾驶,严重影响了他的判断力和驾驶技能。此外,他还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如超速行驶等。以上事实已经被警方调查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我作为小李的代理人,我要求法院对张某立即采取刑事处罚措施,严惩闯红灯、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我也要求法院判决张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小李是我们家庭的顶梁柱,他的意外事故给我们全家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经济负担,我们需要张某为此承担责任。

我在此提出上述起诉请求,希望贵院能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保护小李的合法权益,还小李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正。谢谢!

代理人:小李的母亲

日期:2021年6月10日

交通事故刑事带民事起诉状 篇三

交通事故刑事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导语:法律实质上即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起诉状的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经典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XX号。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XXX。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10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10)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XX为其所有的湘L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XX、何X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二0一0年 月 日

  经典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李永贵(系受害人李治军之父),男,生于1962年12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村149号。

  原告:朱开秀(系受害人李治军之母),女,生于1965年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兰州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月国,男,生于1974年2月17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村5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兰州市第二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支公司(简称人保兰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被告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李永贵、朱开秀之子李治军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87002元,丧葬费8926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500元,以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198428元;

  3、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7年8月19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杨月国驾驶兰州腾达公司所有的甘××号运输型拖拉机,从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九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西果园镇,当车行至七里河黄西公路11Km+2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治军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交通警察大队第(2007)××62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月国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治军不负责任。现被告人杨月国交通肇事一案,经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已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另外,甘××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月国

2006年5月购买后于2006年11月17日变更过户到兰州腾达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腾达公司。杨月国并与腾达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腾达公司于2007年 5月14日至2008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兰州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2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月国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二原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人民法院

  原告人:李永贵 朱开秀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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