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优质4篇】

时间:2016-03-02 07:44:3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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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篇一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是指在事业单位内,对于不符合工作要求或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进行辞退的一套制度。这个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员工的权益,同时也是对工作人员的一种约束和激励机制。

首先,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其运行需要依靠一支高素质、高效能的工作团队。如果遇到有些员工工作不力或不符合岗位要求,将会对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辞退制度,可以及时剔除不合格的员工,确保事业单位的运行顺畅。

其次,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的建立也是对工作人员的一种约束和激励机制。在事业单位工作是一种有特殊性的工作,需要员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责任心。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产生严重失误,将会给事业单位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建立严格的辞退制度,可以促使员工时刻保持工作状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素质。

此外,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的建立也是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辞退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为了惩罚员工,而是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有时候,员工可能因为个人原因无法胜任工作,或者因为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工作失误。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应该给予员工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补偿,而不是置之不理。因此,建立完善的辞退制度,可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对工作人员进行约束和激励、以及保障员工的权益。这个制度的建立需要注重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给予员工合理的补偿和解决方案。同时,也需要事业单位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以确保事业单位的稳定发展。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的建立,旨在建立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促进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篇二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是指在事业单位内,对于不符合工作要求或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进行辞退的一套制度。这个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员工的权益,同时也是对员工的一种保障和激励机制。

首先,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事业单位是为了公共利益服务的机构,其运行需要依靠一支高素质、高效能的工作团队。如果遇到有些员工工作不力或不符合岗位要求,将会对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辞退制度,可以及时剔除不合格的员工,确保事业单位的运行顺畅。

其次,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的建立也是对员工的一种保障和激励机制。在事业单位工作是一种有特殊性的工作,需要员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责任心。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产生严重失误,将会给事业单位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建立严格的辞退制度,可以促使员工时刻保持工作状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素质。

此外,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的建立也是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辞退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为了惩罚员工,而是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有时候,员工可能因为个人原因无法胜任工作,或者因为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工作失误。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应该给予员工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补偿,而不是置之不理。因此,建立完善的辞退制度,可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对员工进行保障和激励、以及保障员工的权益。这个制度的建立需要注重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给予员工合理的补偿和解决方案。同时,也需要事业单位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以确保事业单位的稳定发展。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的建立,旨在建立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促进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篇三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篇四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辞退的范围、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

  一、辞退的含义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二、辞退的条件

  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是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是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是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是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是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是贪腐、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是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是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的程序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本文由()大学生个人简历网提供)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四、辞退的法律后果

  (一)人事关系的消灭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后,就解除了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再发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辞退后的待遇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1.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2.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3.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失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三)被辞退人员的身份及其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规定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四)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五)被辞退人员的住房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五、纪律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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