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筹集资金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篇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风险投资成为推动创新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然而,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这不仅影响了风险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限制了创新企业的融资渠道。本篇文章将对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筹集资金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
首先,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筹集资金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资金来源的单一性。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的筹资主要依赖于国家层面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这种情况导致了风险投资公司缺乏多元化的资金来源,难以满足市场需求。另外,国家层面的资金支持也存在不稳定性,一旦政策调整或者经济形势变化,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将受到严重影响。
其次,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筹集资金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风险投资涉及一定的风险,投资人对于项目的信息披露要求较高。然而,由于投资项目的商业机密性和技术保密性,创新型企业往往不愿意向投资人披露全部信息,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这使得投资人很难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从而影响了他们对项目的投资决策。
此外,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筹集资金还面临着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的问题。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市场相对较新,一些投资者对风险投资的理解和认知程度较低,往往难以正确评估风险和回报。这种情况使得一些投资者对风险投资持观望态度,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风险投资市场。同时,缺乏足够的投资者也限制了风险投资公司筹集资金的规模和速度。
最后,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筹集资金问题的原因还包括市场环境不完善和监管不力。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够灵活,这给风险投资公司的筹资活动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监管部门在监管风险投资市场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良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综上所述,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单一、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市场环境不完善和监管不力。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风险投资市场的监管,完善市场环境,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并鼓励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以促进风险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筹集资金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篇三
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筹集资金存在很大的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论文分析这个问题,希望对大家有用。
导读:
根据范柏乃等同志在2006年对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的调查显示,被调研的33家风险投资公司中,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仅有4家,约占12%。也就是说,不能依法设立风险基金,这也是目前国内的类似机构都只能称作“XX投资公司”的原因所在。
关键词:
风险投资公司,筹集资金,原因
一、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筹资存在问题的表现:
1、风险资本来源渠道受到限制。
由于受到《养老基金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度的约束,目前养老基金和商业银行还不能参与风险投资。例如,《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带渡的决定》(1997匆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全部用来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银行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商业银行法》(1995年)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投资”,“不得向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些法律规定强调了对养老基金、商业银行资金的运用必须稳健,突出了对安全性原则的遵循。在这样的法律约束下,养老基金和商业银行等资金还不能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2、风险资金规模较小、投资能力弱
根据范柏乃等同志在2006年对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的调查显示,被调研的33家风险投资公司中,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仅有4家,约占12%。免费论文。另据统计至2008年5月我国风险资本规模仅为2500亿元人民币,与美国4800亿美元的规模相比,实在太小。单个风险投资基金的规模也偏小最小的只有7000万元人民币,最大的也不过10亿元人民币,而美国目前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平均为7600万美元。风险资金数量少,资本规模小,就不可能具备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和承担较大风险的能力,也远达不到分散风险、建立投资组合的目的,从而既不能满足风险企业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也不利于风险投资机构的良胜运作,抑制了风险投资的发展势头。
3、风险资本缺乏合格的投资主体
尽管众多企业、公司开始涉足风险投资领域,也出现了像信中利这样纯粹的民营风险投资公司,但就目前来看,我国风险投资的主体主要还是政府。到2002年底我国已有各类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公司近170余家,聚集资金达210亿元。但风险资本管理机构大部分是地方政府组建并主持的,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政府,尚未形成包括个人、企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等有机组合的风险投资网络。而以政府作为风险资本的投资主体,存在着所有者虚置和预算约束软化等问题,难以对其实施真正监督,容易产生腐朽现象。
4、我国风险资本筹资机构存在组织形式的缺陷
目前,我国风险资本融资机构组织模式主要是准政府制风险投资公司,其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普遍缺乏强有力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些公司成立之初基本上沿用传统国有企业的组织模式,还没有建立起适合风险资本运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作为国有股代表的政府官员并非真正的资本所有者,似门有权力选择政府性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者(我们称之为代理风险资本家),但并不完全享有和承担其选择带来的收益和风险,故没有足够的动力对代理风险资本家加以监督和激励。另外,代理风险资本家还存在道德风险,在所有者缺位时所作出的决策往往考虑个人的利益,而做出一些不利于出资者的决策。
b.风险投资转向“高风险”已变质。主要表现在:一些公司的董事长一般都由政府官员兼任;管理人员相当一部分也是从政府部门转岗而来的。为了确保政绩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些公司的负责人把风险资本投向传统项目,大多集中在相对低风险低收益的领域,甚至把更大量的风险资金投入股市一级市场申购新股或放到二级市场的短期炒作上,并且这已成为一些机构的主要获利方式从这个角度,风险投资有名无实,纯属普通投资,何来高风险进一步分析发现,申购新股的风险是很小,收益也很稳定。而风险资本风险大,“高收益”仅仅是指预期高收益,也就是说收益不确定。因为具有很高的风险规避倾向,代理风险资本家就没有很大的积极性去寻找风险投资项目,在需要决策是否投资一个风险项目也会倾向“谨慎为上”。
c.政企不分现象十分严重。很多公司也都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等一套法人治理结构。事实反映,这些往往形同虚设,“政府行政干预严重限制了风险投资机构独立的市场运作”。免费论文。领导干部个人的影响力左右风险投
资流向,在准政府制风险资本融资机构中非常普遍,而在现行体制下却不可避免。行政干预是否应该以及如何正确界定干预程度,是个很难处理的问题。由于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控制权很难划分清楚,所以在实际运作中,就会出现过度行政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极端情况。风险投资要想实现高收益,就必须对高风险加以有效的控制,而干预就会使风险失控,高收益也就很难实现。从这里可以看出,现存的风险资本融资机构组织模式已经严重阻碍了其自身的健康发展,如果不进行改革,就会出现风险资本市场发展缓慢,投资效益不高,使国家和社会背上新的包袱。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相关配套政策不到位
a.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风险投资,法律和法规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风险基金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不能依法设立风险基金,这也是目前国内的类似机构都只能称作“XX投资公司”的原因所在。另外,1999年底全国人大对公司法的修改为高科技企业上市创造了条件,但规模要求和三年业绩要求,是高科技企业上市的两大障碍。因为高科技企业成长时期都呈现两个特点,一是开始规模比较小,二是现金流量在早期可能是负的。并且依据公司法设立风险投资只能按照一般公司设立方式去运行,这势必受到公司法中关于“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的限制,从而使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立法地位不明确,运行管理也无法可依。
b.现行税收政策不合理。首先表现在对高科技产品的增值税上。按照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由于高科技产品附加值高,销项税额也高,而消耗的原材料少,允许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少,同时技术转让费不能抵扣,按照销项减进项计算办法,高科技企业承担的增值税赋也就比一般产品高;其次表现在投资收益所得税上,国家对高科技企业已有一定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15%所得税税率),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风险资本投资于高科技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或分回利润要双重征税,投资于高科技企业风险大,优惠政策少,因此无法促进风险投资的高速发展。
c.关于知识产权的“身份”问题。我国现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规定:“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所持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规定,“股东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特殊情况下必须超过20%的,应当经公司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这些规定,都没有考虑风险企业的特点,与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四是关于产权问题,股份合作制则明确规定“不印制股票,只发给股权证明,该证明记名,但不上市交易,仅作为资产证明与分红依据”。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意见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公司设立股东会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公司不设股东会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股东会不同意转让的或全体股东未一致同意转让的,应由其它股东购买该出资”。由于风险企业投资者自由撤出,这对风险投资的发展显然是不利的。
2、缺少一支既懂技术、金融和管理、又富远见卓识的风险投资家队伍
风险意识的产生和风险资本投资的决心来自于风险投资者对高新技术商品的市场判断力和远见性。这一能力又是建立在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基础之上的。国外风险投资业运作表明有一支多层次、高素质、合理的人才队伍尤其是一个风险投资家群的存在是风险投资事业运作顺畅和成功的关键所在。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才才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内在的“第一原动力”。而且,风险投资体系运作的独特性决定了风险投资业所需的人才和从业人员必须是既懂经济、懂技术又懂经营管理,具有金融投资实践和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实践的,同时又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不畏艰难的创业拓新精神的高素质,开拓型的“通才”。我国目前的现实恰恰是高层次、国际化的专门人才奇缺,能够适宜于风险投资业的高素质、复合性人才尤其是风险投资家更是少而又少,懂技术的往往不懂管理和金融,懂管理和金融的又往往不懂技术,我国现行的人才教育培养体制也不适合风险投资人才培养的需要。人才制约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本来就尚不健全的风险投资体系的整体素质低下,前进步履维艰。
3、 法律制度制约
风险资本融资机制的调整与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有着密切的联系。免费论文。风险投资涉及《公司法》、《信托法》、《知识产护法》等若干项法律法规。世界上风险投资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有关风险资本市场方面的法律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却远远滞后于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实践。
三、结论
在我国现行国情下,如何形成规模较大、市场繁荣的风险投资市场,如何运作风险投资等问题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在筹资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有利于解决问题,使风险投资有效的促进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提高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姚长辉.对我国发展风险投资潜在问题与相关策略分析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科学 ,1998.4
[2]向玉华,洪双龙.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学院:商业研究,总第223期2001.1
[3]金京淑,臧良运,伊来武.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与发展前景,吉林:商业经济,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