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步行街七彩城管理办法 篇一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步行街已经成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七台河市的重要商业区域,七彩城作为步行街的一部分,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来维护秩序和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首先,七彩城管理办法应明确商家的经营规范。商家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以欺诈手段获取利益,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以低价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得采取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此外,商家还应当遵守相关的环境卫生规定,保持店面的整洁干净,不得乱丢垃圾,不得在店面外摆放过多的货物。
其次,七彩城管理办法应规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一方,他们的权益应得到保护。管理办法应明确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如建立投诉受理中心,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同时,应加强对商家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行为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另外,七彩城管理办法还应规定步行街的交通管理。步行街通常是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因此管理办法应明确禁止机动车在步行街内行驶,并设立相关的交通标志和设施来引导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同时,应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规定非机动车的停放位置和数量,避免因非机动车过多而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最后,七彩城管理办法还应规定步行街的环境管理。步行街是人们休闲购物的场所,因此管理办法应规定保持步行街的环境整洁和美观。如要求商家定期清洁店面外的地面、墙壁等,禁止商家在店面外乱丢垃圾,规定步行街的绿化环境和景观设施的保护和维护。
综上所述,七彩城作为七台河市的步行街之一,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管理交通和维护环境。只有通过良好的管理,才能使步行街成为人们休闲购物的好地方,为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福利。
七台河市步行街七彩城管理办法 篇二
近年来,七台河市步行街七彩城的发展迅速,成为市民休闲购物的热门地点。为了进一步规范七彩城的管理,提供更好的消费环境,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首先,七彩城管理办法应加强商家的责任意识。商家作为步行街的经营主体,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管理办法应规定商家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欺诈行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同时,商家还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购物体验。
其次,七彩城管理办法应注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权益应得到保护。管理办法应规定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同时,应加强对商家的监管,打击欺诈行为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另外,七彩城管理办法还应加强步行街的交通管理。步行街通常是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因此管理办法应明确禁止机动车在步行街内行驶,并设立相关的交通标志和设施来引导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同时,应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规定非机动车的停放位置和数量,避免因非机动车过多而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最后,七彩城管理办法还应注重步行街的环境管理。步行街作为市民休闲购物的场所,应保持良好的环境。管理办法应规定商家要定期清洁店面外的地面、墙壁等,禁止商家在店面外乱丢垃圾。同时,应加强对步行街绿化环境和景观设施的保护和维护,提升步行街的整体形象。
综上所述,七彩城作为七台河市的步行街之一,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管理交通和维护环境。通过加强管理,才能使七彩城成为市民休闲购物的好去处,为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福利。
七台河市步行街七彩城管理办法 篇三
导语: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七台河市步行街七彩城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步行街、七彩城(以下简称商业区)的管理,维护商业区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区是指七彩城及步行街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 位于或进入商业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七彩城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是商业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主要职责是:负责商业区的牌匾、广告、市容环境卫生(含清雪)、室外摊位、公共秩序、交通管理、园林绿化及公共设施等方面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商业区内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公安、工商、规划、交通、卫生等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责。
第六条 商业区内的供电、供水、排水、消防、邮电、通讯、燃气、有线电视、交通等公共设施归口相应的职能部门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进入商业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商业区的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遵守经营秩序和交通秩序。
第八条 除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经批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及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外,禁止其它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在步行街内通行。
进入七彩城内车辆要按规定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
第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部门在出入商业区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管理标志,并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具体交通管制方案。
第十条 商业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并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设备,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 在商业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与创建文明示范街活动,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并可以就区域内商业布局、功能定位、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向管理处进行咨询或建议。
第十二条 商业区内禁止随地露宿、流浪乞讨以及其他妨害商业区管理秩序和市容观瞻的行为。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民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管理处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商业区内的环境卫生应当定时清扫,全天保洁,严格按照环境卫生标准执行,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定点、定时投放;建筑垃圾由业主自行清除,做到随产随清,严禁落地堆放。
第十四条 商业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各自门前的卫生管理,并按照管理处划定的清雪责任区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清除冰雪。
第十五条 商业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二)在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施工场地不按规定设置围档,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
(四)随地吐痰、便溺、丢废弃物、倾倒垃圾和污水;
(五)将猫、犬等宠物等带入商业区;
(六)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
(七)装卸货物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八)在施工或商品促销、宣传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噪音;
(九)散发传单、印刷品广告;
(十)产生烟尘污染及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六条 商业区内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经批准设置各类室外经营摊点(含商家店外展示商品、摆放物品、超越门槛、台阶摆摊经营的);
(二)流动经营、兜售物品;
(三)超出设置区域、范围、种类经营。
第十七条 位于或者进入商业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商业区内各类道路,确需要挖掘、占用的,应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在商业区内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房屋翻新或者封闭阳台的,应当经管理处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在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涉及商业区管理的,应征求市城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各商铺外立面灯光、楼宇内部临窗的灯光设施和广告设施设计时应经管理处的同意,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设计方案要求,自行安装和维护管理,并按市统一规定的夜间照明时间开放。
第二十一条 凡在商业区内举办文化、商业、旅游、展览、咨询、表演以及悬挂标语、横幅、彩球和彩虹门等宣传活动(含公益活动),举办者应经管理处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商业区内设置户外牌匾、广告,按《七台河市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三条 管理处应严格在本办法设定的职责内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管理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秉公执法。
第二十五条 对具有扰乱公共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侮辱、殴打管理处执法人员,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管理处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