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继承房产析产纠纷民事起诉状(最新3篇)

时间:2017-03-03 07:49:2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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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继承房产析产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XXX,系死者XXX的唯一子女,系本案共同继承人之一,现就共同继承房产析产纠纷一案,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我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XXX,男,XX岁,系XXX人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系死者XXX的唯一子女,为本案共同继承人之一。

2.被告XXX,男,XX岁,系XXX人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3.死者XXX,男,XX岁,系XXX人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不幸离世。

4.涉案房产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号,为死者XXX的唯一房产。

二、事实和理由

1.死者XXX于XXXX年购买涉案房产,并在房产证上注明为个人所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作为死者XXX的唯一子女,应当享有对死者遗产的合法继承权。

3.据我所知,被告XXX系死者XXX的亲属,但并未在我父亲生前与其共同居住,且在父亲去世后我并未见到被告有对房产的继承意愿或提出任何权益要求。

4.根据上述事实,我请求法院判决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将我作为死者XXX的唯一子女的合法继承份额确权,并责令被告XXX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三、诉讼请求

1.判决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将我作为死者XXX的唯一子女的合法继承份额确权。

2.责令被告XXX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附:相关证据材料

1.死者XXX的身份证复印件。

2.涉案房产购买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3.我与死者XXX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其他相关证据。

特此诉状。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共同继承房产析产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XXX,系死者XXX的唯一子女,系本案共同继承人之一,现就共同继承房产析产纠纷一案,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我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XXX,男,XX岁,系XXX人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系死者XXX的唯一子女,为本案共同继承人之一。

2.被告XXX,男,XX岁,系XXX人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3.死者XXX,男,XX岁,系XXX人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不幸离世。

4.涉案房产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号,为死者XXX的唯一房产。

二、事实和理由

1.死者XXX于XXXX年购买涉案房产,并在房产证上注明为个人所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作为死者XXX的唯一子女,应当享有对死者遗产的合法继承权。

3.被告XXX系死者XXX的亲属,但根据我所了解,被告并未与父亲共同生活过,也未与其保持密切联系。在父亲去世后,被告并未提出对房产的继承要求,也未表达与我进行共同继承的意愿。

4.我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请求法院判决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将我作为死者XXX的唯一子女的合法继承份额确权,并责令被告XXX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三、诉讼请求

1.判决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将我作为死者XXX的唯一子女的合法继承份额确权。

2.责令被告XXX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附:相关证据材料

1.死者XXX的身份证复印件。

2.涉案房产购买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3.我与死者XXX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其他相关证据。

特此诉状。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共同继承房产析产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三

  原告:

  王盛,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石照巷

  周钦,女,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二里

  ……

  被告一:王福,男,汉族,身份证号: ,王基次子

  住所: 联系电话:

  被告二:王旺,男,王琛之子,在厦门市公安局无户籍信息

  住所:现下落不明

  诉讼请求:

  1、 依法分割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石照巷v号、w号的两幢共计444平方米的房产;

  2、 判令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方式进行分割;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8年7月19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在查证的基础上出具了(98)厦思证民字第 号、号两份《继承权公证书》,两份公证书认定:王琛于1961年1月19日死亡,死后留有厦门市思明区石照巷v号、w号两幢房产;王肇琛生前娶妻四人,即林媛、李芙、何珍、崔莲,其中林媛、李芙、何珍已死亡;上述死者生前均无遗嘱,上述房产由王琛之妻崔莲,子女王钦、王基、王源、

王盛、王盈、王端、王旺共同继承。2002年4月29日,公证书所指八位共同继承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诉争两幢房产登记在该八人名下,所有权形式为共同共有。

  被告二王根旺为王琛之妻林媛生育,1948年即离开大陆前往台湾,从此杳无音信。

  2007年1月19日,王源死亡。在查证的基础上,2009年4月14日,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09)厦证内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由王源女儿王娟一人继承王源在诉争房产中的产权份额。1999年12月14日,王基死亡。在查证的基础上,2009年4月24日,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09)厦证内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登记于王基名下的诉争房产产权份额为王基与陈莲共有,其中一半为王基的遗产,应由王基的继承人本案原告陈莲、王霞、王义、王寿及被告一王福共同继承。

  2005年7月14日,崔莲死亡。其生育的子女为王盛、王盈、王端。经向厦门市公安局查证,公安局户籍资料中能够体现的崔莲所生子女为王盛一人。崔莲子女尚未就被继承人崔莲的遗产办理公证。

  原告各方一致同意各共有权人按照以下份额比例分割两套诉争房产:王盛、王盈、王端各占1/6,周钦占1/8,王娟占1/8,陈莲占6/80,王霞、王义、王寿、王福各占1/80,王旺占1/8。

  本案诉争房产共有权人很多,关系复杂,各权利人份额不一,且部分原告年事已高,只有尽快分割析产方可明确各方权益份额,也避免以后发生更多争议、隔阂亲情。而且,即便各共有权人份额清楚,也很难实现对诉争房产有序的共同管理,而且随着时间延续只会更加困难。各共有权人各自建立家庭,并未共同生活,继续保持共有关系的基础也已经不存在。更重要的,被告一王福长期以来独占诉争房产,出租收益,全体原告既未占有、使用,也无法插手管理,也从未分得任何收益;王盛等原告多次与其交涉均无果,也曾将此事诉诸于公安机关、信访部门。

  基于上述事由,原告均一致认为应当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诉争房产,并将所得按照各位共有权人份额予以分割,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共同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诉。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字)

  日期: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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