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典6篇】

时间:2018-02-01 06:46:3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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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篇一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用于处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受案范围是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类型。我将在本文中介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首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的争议。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主体性质的合同,当行政合同发生争议时,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其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包括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机关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

此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包括行政机关的救济行为。行政机关的救济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采取的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政行为。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救济行为不当或不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总的来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涵盖了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的争议、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以及行政机关的救济行为。通过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这也体现了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篇二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类型。在本文中,我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争议、行政合同的争议以及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救济行为。

首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争议。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

其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包括行政合同的争议。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主体性质的合同。当行政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包括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机关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求司法救济。

最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包括行政机关的救济行为。行政机关的救济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政行为。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救济行为不当或不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

总的来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争议、行政合同的争议、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以及行政机关的救济行为。通过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这也体现了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篇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篇四

  【摘要】行政机关是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是一个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机关,行政的过程中经常涉及到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例如人身权、财产权等。

  而这些权利对公民、法人、组织的影响十分重大,因此,行政救济法就显得十分重要。

  可是行政法又是一个复杂的法,普通民众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部门的侵犯的时候往往不明白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如何享受权利,因此本论文将浅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而使行政行对人懂得合适能通过行政诉讼为自己维权。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审判的一定范围的行政案件的权限就是行政诉讼收案范围。

  其中法院对行政行案件的审判权则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监督。

  我国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提出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列举式

  《行政诉讼法》列举的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

  其中包括: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行政处罚往往伴随着对人身、财产的侵犯,因此这类案件是必须可以被司法机关监督。

  2.对行政强制措施部分的案件,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惩罚性的行为,其只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行政职权而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活动,比如扣押财产物品;限制自由;行政征用等,但行政强制的执行要有合法性在其中,因此,在行政过程中如果非法进行行政强制,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则应该可以体系行政诉讼。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经营就是挣钱,经营往往伴随着利益,有些生意经营的话就很容易挣钱,则行政机关就可能为了一己私利侵犯他人的经营自主权已威胁利益。

  4.行政机关不颁发按照法律应该授予的行政许可和执照的,这往往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相关部门的许可是不可以营业的,比如一些特种行业,党申请人提出合法要求的时候则必须按法律颁发许可,不然则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如果行政机关有义务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而不作为,造成了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则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可以同时提出行政赔偿。

  6.行政机关应该依法给抚恤金而没给的,有些行政机关认为,抚恤金本事政府给人民的可多可少自己定,殊不知抚恤金是公民应有的权利,因此这种行为是影响其财产权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中国的法律普及并不高,法律知识的缺失经常让国人在与行政机关打交道的时候处于劣势,这也就使得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肆无忌惮的违法行政,乱要求,大部分民众只好忍气吞声,以为那就是法律的要求。

  因此常常受到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侵犯。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财产、人身权的案例,这一点是对那些没有行为能力或者已经过世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保护,这一点在行政赔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没有行为能力的行政相对人,可由证明关系的其他人申请赔偿。

  9.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起诉的其他案件,这是兜底法,也就是说将权力的天平向行政相对人倾斜的法律。

  行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实践中会有各种各样的可能,因此并不能保证把所有情况都一一列举,此兜底法就是尽可能的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二)混合式

  除了《行政诉讼法》以外的其他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区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的除了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比如自由权、受教育权、政治权、知情权等等。

  混合式与列举式的合并我们不难发现基本上日常能见到的行政行为侵犯到我们合法权益的都可以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不受理的事项

  行政诉讼不受理的事项没有行政诉讼受理的事项那么乱,主要原因是因为行政诉讼受理的事项主要为了扩大化,而不受理的在是涉及到比较原则性问题和没有必要的问题上。

  (一)国家行为

  行政本身是由高的国家意志性的,因此有一些行政行为是国家性质的,主要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以及宪法、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行的,但是并不是他们行使的都是国家行为,比如国务院的日常行政工作,并且在他们实行职权的时候并不是代表本身的行政主体,而是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

  政治性极强,涉及到国家和每一名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很正常要为全体公民负责,恰恰是权利的正常应用。

  (二)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诉讼。

  因为这些均为行政法律渊源,这些渊源的产生均是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出来的,因此并不能通过司法手段对其进行监督,但是对于一些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来解决问题。

  (三)内部人士管理行为

  我国的行政诉讼方处于初期,因此让司法解决行政内部人士管理的行为欠妥,并且行政机关内部的事情并不能印象到外部公共利益,因此内部人士的管理可以向上一级的人士、检查等机关申诉,按照内部规定解决。

  (四)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行政行为本身有自己的复杂性,并且有些行政行为行使是有保密性质的,对一些行政技术性强的行政行为是很难通过司法部门解决给出公平的判决的。

  并且行政法对于复议终决的案件也有在行政机关内的严格程序作保障。

  (五)刑事行为

  刑事强制措施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军队保卫部门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因为所用的法律不同,所以这类案件不适合运用行政诉讼,但是如果以上机关假借刑事行为,则可以运用行政诉讼。

  (六)调节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这两个行为主要出自自愿性,并不是行政机关强制的,因此此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交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

  本身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比如行政建议等都是根据行政相对人自己的选择决定的,因此不能告行政主体。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诱骗或者强迫行政相对人做出决定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等。

  参考文献:

  [1]田凯.行政公讼论[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9.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篇五

  摘 要: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规范,推动行政诉讼的进程。

  但目前仍存在“立案难”的问题,最常见的表现就是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

  本文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影响因素出发,提出几点扩张受案范围的建议,将更多的行政诉讼争议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篇六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民主深入人心,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公开、公正以及公平化,使得“民告官”不再是神话。

  法应是关心所有人的,行政诉讼就是其中以诉讼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的总称,即是“民告官”的解决方式。

  这也是公民参与到民主政治进程中的一种表现方式。

  但法律也不允许盲目的引起争议,因此若想能顺利通过诉讼来解决公民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必先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哪些可以“告”。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案件的外部分工问题,从而划分其二者的权限。

  此范围决定了司法机关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也是法院受理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依据。

  同时也给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诉权指引。

  这一范围说明了法律将哪些争议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哪些行政争议案件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解决,也同时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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