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精选3篇)

时间:2018-02-04 04:13:1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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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费医疗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为了更好地管理公费医疗,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各级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本文将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目的、内容和实施情况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公费医疗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首先,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要求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条件。其次,管理办法要求公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评价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公费医疗的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以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管理要求。对于医疗机构来说,管理办法要求其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同时,医疗机构还需要定期进行医疗服务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于医务人员来说,管理办法要求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纪律,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对于患者来说,管理办法要求其主动参与医疗过程,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提高自我健康管理能力。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因地区而异。一方面,一些地区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实施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通过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一些地区成功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同时,一些地区还通过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了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和服务意识。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一些地区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执行中存在管理不规范、医疗资源浪费等问题。此外,一些地区对公费医疗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人员滥用公费医疗资源,侵害了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进一步提高公费医疗管理的效果,还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费医疗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篇二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费医疗的管理办法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保证人民的健康权益,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本文将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是为了解决医疗资源不均衡、医疗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求增加,公费医疗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为了更好地管理公费医疗,各级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在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管理要求。对于医疗机构来说,管理办法要求其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的监控和评估。对于医务人员来说,管理办法要求其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职业道德和医疗纪律的培养和宣传。对于患者来说,管理办法要求其主动参与医疗过程,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提高自我健康管理能力。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因地区而异。一方面,一些地区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和改进管理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通过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一些地区成功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同时,一些地区还通过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了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和服务意识。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一些地区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执行中存在管理不规范、医疗资源浪费等问题。此外,一些地区对公费医疗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人员滥用公费医疗资源,侵害了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进一步提高公费医疗管理的效果,还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费医疗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篇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2016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欢迎大家的浏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 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 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六条 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

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地合理确定。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费。

  五、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医院证明的药品费。

  六、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治疗的医药费。

  七、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八、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

  九、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费用。

  十、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十一、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第八条 自费范围。除第七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举例

  如下: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 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

  二、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规费、气功费(不含气功治疗费)。

  四、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五、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六、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七、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

  九、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或公费医疗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十、未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十一、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三、其他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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