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 发票管理规定 篇一
福建省发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根据福建省税务局的相关规定,以下是福建省发票管理的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福建省规定了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开具发票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者。发票必须按照真实的交易情况进行开具,且必须在交易发生后及时开具。同时,发票上必须包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基本信息等内容。
其次,福建省对发票的存储和保存也做了明确规定。开具的发票必须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5年。发票的保存可以采用电子形式,但必须保证发票的真实、完整和可靠。对于电子发票,必须采用合法的电子签名技术,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
福建省还规定了发票的作废和重新开具的程序。如果发票填写有误或者发票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作废,并重新开具一张新的发票。作废的发票必须加盖作废章,并在发票上注明作废原因和日期。重新开具的发票必须在原发票上注明重新开具原因和日期,并加盖重新开具章。
此外,福建省还对发票的报销和认证提出了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报销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证,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报销单位必须对发票进行审核,核实发票内容的真实性,并在发票上注明报销日期和报销人员的姓名。
总之,福建省发票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务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各个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发票的开具、存储、作废和重新开具等手续,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福建 发票管理规定 篇二
福建省发票管理规定的宗旨是加强发票管理,防范和打击发票违法行为,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和科学发展。根据福建省税务局的相关规定,以下是福建省发票管理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福建省对发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交易的性质和用途,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几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发票使用范围也有所不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发票进行开具。
其次,福建省对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流程提出了要求。发票必须按照真实的交易情况进行开具,且必须在交易发生后及时开具。开具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填写发票内容,并加盖单位的公章。购买方和销售方必须互相保留一份发票,以备日后核对和备查。
福建省还对发票的验真和防伪提出了要求。发票的购买方必须对发票的真实性进行验真,核对发票的代码、号码、日期等信息。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也会定期开展发票的防伪检查和核对,对于伪造、变造或者非法使用的发票将依法进行处理。
此外,福建省还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伪造、变造、非法出售或使用发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福建省税务机关还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发票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福建省发票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个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自我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福建 发票管理规定 篇三
发文单位:福建省政府
文 号:闽政[1986]99号
发布日期:1986-12-30
执行日期:1987-1-1
生效日期:1900-1-1
现将《福建
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对于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种发票均由各级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并负责对指定的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个体工商业户等一切单位和个人,凡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包括对内对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都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单位发票章或公章。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可不开具发票,如消费者索要,则应开具。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凡购买商品、产品等付出款项时,都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四条 发票的内容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客户名称、产(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号累计金额、经手人,开票日期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设计式样印制的发票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帐号、企业名称、地址;实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分为八大类:(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发票;(二)集体企业发票;(三)个体工商业户发票;(四)临时经营发票;(五)行业专用发票;(六)代扣税款专用发票;(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八)商业批发、调拨专用发票。发票的式样由县(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别城乡和不同经济类型、行业等加以确定。票面一律套印“福建省××县(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色为红色)。
第六条 严禁伪造、转让(包括转让性代开)借用、套用、重用、赠送、买卖、撕毁发票。填开发票时应严格按照顺序整份复写,不得涂改、超票面限额和拆本分散使用。丢失发票须在七天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税务机关查处。对作废的发票必须全份保存,不得私自销毁。发票存根必须保存三年以上,由税务机关定期核销。
第七条 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财务制度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完善、使用量大、行业性强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自行设计发票,由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发给印制发票通知单,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在发票上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第八条 银行、保险、邮电、新华书店、医疗保健、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单位使用的专业票据和水电、煤气、房管、学校等部门的收费专业票据可自行确定式样,自行印制,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第九条 发票仅限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使用,不得带到本县(市)境外填用。到本县(市)以外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工商业户必须持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销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用当地发票;临时经营者,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当地的发票。省外来我省从事经营活动的,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转业、改组、联营、分设、合并、迁移、歇业、停业、破产、撤销、改变隶属税务机关等,应将已填用的发票存根及时移交;未填用的部分,如需要继续使用,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办理移户或续用手续,其余的应送交税务机关办理戳角销毁手续。
第十一条 发票由县(市)税务机关指定印刷厂承印。发票监制章由县(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厂、店承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发票和发票监制章。
第十二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购用、印制、保管、登记、核发、缴销等事项。必须有专门库房或箱柜存放,妥善保管,并设置专项帐簿,如实进行购(印)用记录和统计。经办人工作调动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监督,办理发票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对单位内部使用的非经营性票据(如内部借据、内部结算凭证等)的管理,是否按照对经营性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由地、市税务局确定。但应在票面上注明“仅限于本单位内部使用,对外无效”的字样。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查处后可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福建省统一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