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一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旅馆业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具体操作规定。该细则的实施对于提升旅馆业的服务质量和形象,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和影响。
首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提升旅馆业的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细则规定了旅馆业务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和服务礼仪,要求旅馆业务员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专业技能。通过规范旅馆业务员的服务行为,可以有效提升旅客的满意度,增加旅客的忠诚度,从而提升旅馆业的竞争力。此外,细则还规定了旅馆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求,要求旅馆业主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完好性,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通过加强对旅馆设施设备的管理,可以提升旅客的居住体验,增加旅客的再次入住率。
其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细则规定了旅馆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旅馆业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加强对旅馆的安全巡逻和监控。细则还规定了旅馆业主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通过加强旅馆的安全管理,可以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同时,细则还规定了旅馆业主要建立健全财产保险制度,为旅客的财产安全提供保障。通过加强旅馆的财产保险,可以降低旅客因盗窃、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后,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于维护旅馆业的形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细则要求旅馆业主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维护旅馆业的良好秩序。细则还规定了旅馆业主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旅客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和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可以提升旅客对旅馆业的信任度,树立旅馆业的良好形象。
综上所述,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旅馆业的服务质量和形象,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旅馆业主要认真贯彻执行细则的各项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为旅馆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二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分析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和影响。
首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健全旅馆业的治安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细则规定了旅馆业主要加强对旅客身份的核实和登记工作,要求旅馆业主建立健全旅客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旅客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加强旅客登记管理,可以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的线索和信息,便于公安机关开展犯罪侦查和打击工作。此外,细则还规定了旅馆业主要加强对旅客行李和物品的安全检查,要求旅馆业主配备必要的安检设备和器材,加强对旅客行李和物品的监控和管理。通过加强对旅客行李和物品的安全检查,可以预防和减少非法物品和危险品的携带和使用,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
其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细则规定了旅馆业主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维护旅馆业的良好秩序。细则还规定了旅馆业主要加强对涉枪涉爆等特殊人员的管理,要求旅馆业主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人员,加强对特殊人员的监控和管理。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和加强对特殊人员的管理,可以提前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同时,细则还规定了旅馆业主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要求旅馆业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突发事件,并协助公安机关处理相关事务。通过加强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旅馆业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
综上所述,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旅馆业主要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切实做好治安工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三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以下统称旅馆),均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条、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的,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
)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四)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六条、旅馆必须建立下列治安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或者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三)财物保管制度。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
(四)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七条、住宿旅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旅馆财物。
(二)军人、人民警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等携带的火药,必须按规定交旅馆所在地军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寄存保管。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四)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宿、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八条、公安部门在旅馆业治安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开办旅馆的安全条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档案。
(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
(三)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
(四)总结推广旅馆业治安保卫工作经验,表彰治安保卫工作中的先进人物。
(五)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九条、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秩序和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旅客住宿的房间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政府公安部门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公安部门依法传唤、拘捕隐匿在旅馆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告知旅馆负责人或旅馆治安保卫人员;旅馆负责人或旅馆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对下列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一)对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落实各项治安措施,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安全起到积极作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扬、奖励。
(二)向公安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维护旅馆治安秩序,成绩显著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公安部门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开办旅馆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责令补办手续或予以取缔。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四)项、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其中,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项、第七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因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致使旅馆成为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的,可以吊销该旅馆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旅客申报的失窃案件,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属旅馆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的,旅馆应予赔偿经济损失;属旅客不遵守旅馆治安管理制度造成的,旅馆不负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30日经浙江政府批准、浙江省公安厅发布实施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