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精简4篇)

时间:2011-07-05 02:21:1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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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篇一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许多企业都建立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是企业为达成安全生产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它主要包括目标制定、责任分工、措施实施、监督检查和奖惩措施等内容。首先,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是制度的基础。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确定合理的安全生产目标,并将其分解到各个部门和岗位。其次,责任分工是确保目标实施的关键。企业应该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此外,措施实施是实现目标的重要环节。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并确保其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监督检查则是对目标实施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最后,奖惩措施是激励和约束的手段。企业应该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激励和鼓励安全生产工作,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它可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为企业提供明确的方向。目标的明确性可以更好地引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其次,它可以明确责任和权力,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职责,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惩罚。这可以有效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此外,它可以促进措施的实施和监督的开展。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措施和监督检查的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实施和有效运行。最后,它可以通过奖惩措施激励和约束员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然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制度的制定需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每个企业都有不同的安全生产需求和目标,因此制度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其次,制度的执行需要全员参与和支持。只有全员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实施。最后,制度的监督和评估也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对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总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明确责任和权力,促进措施的实施和监督的开展,激励和约束员工。然而,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也面临一些挑战。因此,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合理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浮桥管理应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谁建设(投资)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浮桥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营运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所辖浮桥营运设施的管理,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条有浮桥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辖区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辖区浮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安全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海事机构履行具体安全监管职责。

  水利、公安、黄河河务、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浮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从事浮桥经营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有满足经营、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浮桥公司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和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经营范围内的营运安全负责。

  浮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督促、检查和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浮桥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营运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并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负责人应当具

备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和安全培训证书。

  (二)每座浮桥至少有一名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解业务的工程

  技术人员。

  (三)每座浮桥应当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浮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应当接受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

  第十条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状态并配备能够满足浮桥架设和拆解需要的拖轮等辅助性船舶。

  第十一条浮桥承压舟必须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十二条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三条浮桥公司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浮桥公司应当加强对拖带船舶的日常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

  浮桥承压舟之间应当连接牢固。

  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五条浮桥公司应当对浮桥舟体、舟体间连接装置、

  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确

  保浮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根据营运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救生、消防、防汛、防凌、预防恶劣天气以及防止浮桥断裂和承压舟冲离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营运安全情形时,应当停止营运,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交通海事部门报告。

  遇有调水调沙、防汛、防凌等紧急情况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拆解浮桥。

  第十七条浮桥两端应当设置《过渡须知》标牌和明显的限速、限重、限载、限距、限宽等标志,并有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第十八条浮桥营运必须做到:

  (一)禁止在浮桥上通行的车辆超车、掉头。

  (二)禁止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通过浮桥。

  (三)禁止客运车辆载客通过浮桥,客运车辆通过浮桥时乘客必须下车步行通过浮桥。

  (四)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浮桥;车辆是否超载以车辆制造厂家核定的载重量为准;重载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

  (五)禁止在浮桥上骑行自行车。应当推车经过。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海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浮桥公司营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浮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浮桥公司未改正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其临时停止营运;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浮桥公司,应当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报告程序和调查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于浮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篇四

  1、公司所有运输车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车辆的安全部位,各种机件连接,紧固情况,重点检查看拉向杆、刹车、轮胎气压、轮胎螺丝、灯光等是否正常;

  2、对运行车辆要保持机油、燃油滤清器、电瓶等清洁良好,防止有漏水、漏洞、漏气、漏电等现象发生;

  3、行车中应注意查听发动机、底盘有无异响,看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4、公司所有运输车辆每五天必须全面检查一次,安全员向驾驶员询问车辆在行驶中有无异常现象,对车身、门、窗玻璃、车门、座位、后视镜等是否良好,检查轮胎气压、胎面有无划伤、起鼓。轮胎螺丝是否紧固等车辆检验。安全员驾驶员在检车记录上签字。

  5、公司所有运行车辆都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实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原理,每运行15000-20000公里,进行一次一级维护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制动、方向等安全部件。每运行12000-15000公里(或3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二级维护车辆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重期制度,车辆二级维护持原技术合格证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线,上线检测,检测不合格项目回厂修复,检测合格后由维修行业管理所在维修卡签章。二级维护项目,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撤离检查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前对车辆进行检测诊断,确定附加小修项目。二级维护作业内容按《新汽车维修制度资料选编》执行。

  6、公司所有运行车辆按上级要求,及时参加交通,交警部门组织的年检、季检、月检。受检参加前应对车容、车貌、车况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以保证检验合格。检验合格的车辆、交通、交警等部门在有关部门证明上签章。凡不能参加审验的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一律停止使用。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精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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