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的上诉状优秀(经典3篇)

时间:2015-02-02 02:33:3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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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上诉状优秀 篇一

在司法程序中,上诉状是起到非常重要作用的一种文书形式。一份优秀的上诉状能够充分表达当事人的观点和诉求,使得上诉请求更加清晰明确。在撰写上诉状时,有几个关键要素需要注意,包括事实陈述、法律分析和诉讼请求等。下面,本文将以一份优秀的上诉状为例,详细讲解这几个要素的具体写作方法。

首先,事实陈述是上诉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事实陈述中,当事人需要清楚、准确地陈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等。事实陈述应该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避免冗长和重复。此外,事实陈述还应该注意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能夸大事实或者歪曲事实,以免影响上诉状的可信度。

其次,法律分析是上诉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法律分析中,当事人需要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对判决的异议和理由。法律分析应该围绕案件的法律问题展开,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对原审法院的错误或不当判断进行批驳和反驳。在法律分析中,当事人需要有充分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够运用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有力地支持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最后,诉讼请求是上诉状中的总结和要求。在诉讼请求中,当事人需要明确提出自己的上诉请求,并表明自己的诉求是什么。诉讼请求应该简明扼要,不要过分冗长和复杂。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撤销原判、改判或者裁定案件重审等请求,具体要求应该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匹配。此外,诉讼请求还应该具备合理性和合法性,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围和限制。

综上所述,一份优秀的上诉状需要包含事实陈述、法律分析和诉讼请求等要素。事实陈述应该简明扼要、客观真实;法律分析应该有理有据、运用法律规定和判例;诉讼请求应该明确具体、合理合法。当事人在撰写上诉状时,应该注重这几个要素的结合和协调,使得上诉状更加有力和可信,提高上诉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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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上诉状优秀 篇二

在司法实践中,上诉状是当事人对原审判决不满时提起上诉的一种重要文书形式。一份优秀的上诉状不仅能够充分表达当事人的观点和诉求,还能够在法庭上起到引导和影响司法决策的作用。在撰写上诉状时,有几个关键要素需要注意,包括事实陈述、法律理据和诉讼请求等。下面,本文将以一份优秀的上诉状为例,详细讲解这几个要素的具体写作方法。

首先,事实陈述是上诉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事实陈述中,当事人需要清楚、准确地陈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等。事实陈述应该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避免冗长和重复。此外,事实陈述还应该注意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能夸大事实或者歪曲事实,以免影响上诉状的可信度。

其次,法律理据是上诉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法律理据中,当事人需要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对判决的异议和理由。法律理据应该围绕案件的法律问题展开,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对原审法院的错误或不当判断进行批驳和反驳。在法律理据中,当事人需要有充分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够运用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有力地支持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最后,诉讼请求是上诉状中的总结和要求。在诉讼请求中,当事人需要明确提出自己的上诉请求,并表明自己的诉求是什么。诉讼请求应该简明扼要,不要过分冗长和复杂。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撤销原判、改判或者裁定案件重审等请求,具体要求应该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匹配。此外,诉讼请求还应该具备合理性和合法性,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围和限制。

综上所述,一份优秀的上诉状需要包含事实陈述、法律理据和诉讼请求等要素。事实陈述应该简明扼要、客观真实;法律理据应该有理有据、运用法律规定和判例;诉讼请求应该明确具体、合理合法。当事人在撰写上诉状时,应该注重这几个要素的结合和协调,使得上诉状更加有力和可信,提高上诉的成功率。

优秀的上诉状优秀 篇三

精选优秀的上诉状优秀范文

  导语:想要申请二审,上诉状是必不可少的。今天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上诉状的模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经典常用上诉状【范文一】:

  民 事 上 诉 状上诉人(一审原告)*** 男 19**年2月1 日出生,汉族,江西******人,身份证号:3631221***** 电话:138******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男 19**年2 月28 出生,汉族,南昌市人 身份证号:3331021****** 电话:138******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号世界广场**层。

  法定代表人:刘丰 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在原判决赔偿金额增加柒仟贰伍拾元整(******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审查案件的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后确需全休,一审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出院后的误工损失,同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诉 人 的 人 身 损 害 , 依 法 应 支 持 其 精 神 抚 慰 金 的 主 张 , 故 特 提 起 上 诉 !

  此 致 **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上诉人:年 月 日

  经典常用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75年8月2日出生,满族,XXX泰康人寿保险公司XXX中心支公司保费部经理,住XXX市宣化区西马道物资底商楼丙单元702室,身份证号码:130705197508020020.联系方式:1890313010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XXX市XX区随心中介负责人,住XXX市XX区大西街董家桥北巷4号院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130705197008100622。

  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女,1943年1月3日出生,汉族,XXX市XX区化肥厂退休职工,住XXX市XX区董家桥北巷2号院6号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130705194301030922。

  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XXX市XX区大新房屋中介服务部负责人,住XXX市宣化区跃进街6号院西5排9号,身份证号码:132525196311107546。

  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XXX市宣化区我爱我家顺城街中介所负责人,住XXX市宣化区顺城街底商7号,身份证号码:130721197302205820。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XX、XXX、XXX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3年2月18日(2012)XX区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3款之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返还上诉人定金10,000元、中介费4,500元;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用和其它案件受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判决在判决书第5页“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4月14日,

  XXX了解到XXX丈夫XXX与2009年11月9日去世,因此XXX与当日晚间与XX区随心中介负责人XX联系,表示其不愿意购买该房屋,要求中介方及XXX将中介费及定金退还,但双方就此事并未协调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四被告答辩、《房屋买卖协议书》、中介费收据、张房权证宣字第04640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七医院诊断证明书、XXX火化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原审判决依据XX的辨称:对于被告XXX丈夫死亡的情况,当时原告在于XXX的女儿商量买房的时候,XXX的女儿说父亲已经不在了,就是母亲一个人住。而且当时客厅里摆放了被告XXX丈夫遗像以此认定上诉人XXX属于违约行为认定事实不清。

  做为XXX市XX区随心中介负责人被上诉人XX在居间介绍XXX与XXX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书》之前,要将被上诉人(房屋出售方)XXX的房屋所有权人的基本资讯全面客观的告知XXX,该基本资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房屋坐落位置、朝向、结构、套内面积、公摊以及房屋买受方伊亚男应当获悉的基本情况,然而在2012年4月14日上午10许,我丈夫安丰杰在被告XX的随心中介内签订了以XXX为出售方,以我为买受方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该协议约定:“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董家桥北巷2号院6号楼2单元401室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63.21平方米,包括地下室或小房、暖气、煤

  气、出售于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2、甲方乙方议定的房屋成交价格为305,500元,房主协助过户„”协议签订当日,我在和被告XX的随心中介没有《佣金确认书》的情况下就给付被告4,500元的中介费。给付被告XXX定金10,000元。签订协议之后,我积极筹措购房款,同时我对被告蔡萍提供的被告XXX的房屋所有人情况提出质疑。4月14日,被告XX才向我出示了被告XXX已经过世的丈夫XXX的死亡证明。由于被告XX没有如实向我提供该房屋全面和真实的资讯,使我对所购买的房屋产生了法律上的不安抗辩权。被告XX和XXX在该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重大欺诈行为。

  被上诉人XX在居间XXX与XXX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之前,没有将XXX的火化证明向XXX提供,被上诉人XXX也没有将该要示证据明示给XXX确认,而原审人民法院以XX、XXX的口头陈述XXX死亡的不具备证据数量和质量且又是与本案XXX是诉讼关系彼方的言辞陈述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就枉法的认定在XXX与XXX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书》之前,XXX就获悉XXX已经死亡是认定事实不清的枉法行为;2原审判决在判决书第5页“本院认为”部分文字确认:其以XXX的丈夫XXX在2009年11月9日去世为由,而中止履行行使其不安抗辩权,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XXX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该认定是错误的,首先XXX做为房屋的买受方对购买的董家桥北巷2号院6号楼2单元401室的房

  屋有法律上的知情权,XX和XXX有义务在合同签署之前将XXX在2009年11月9日死亡的情况如实的告知XXX,这种告知的方式一是要式的,也就是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七医院诊断证明书、XXX火化证明交与XXX进行审核确认;二这种告知方式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和暗示的,XX以在XXX家中摆放了

XXX是错误的,本案中要界定因果关系,也就是有XX、XXX在该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重大欺诈行为的因,才会发生伊亚男要求撤销合同的'果。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报酬适用法律错误。XX和XXX、XXX、XXX在该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重大欺诈行为。四被告的行为属于无效的可撤销法律行为。被告XXX用自己的优势和XXX作为购房者没有经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我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实践中是附条件的合同,房屋买卖交易的成功,应该是买卖双方到房屋交易部门所有权变更的完成。由此可见,我与XXX的房屋交易没有完成,XX也没有提供有效的服务,且存在欺诈行为,不能要求支付报酬。被上诉人蔡萍以该随心中介的名义居间XXX与XXX签署的合同仅是居间合同,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且XX以一家中介单位名义又与本案第三被上诉人XXX市XX区大新房屋中介服务部负责人XXX、第四被上诉人XXX市XX区我爱我家顺城街中介所负责人张玉慧以收据的方式分配4500元中介费更是错误的,在本案诉讼期间被上诉人XXX已将董家桥北巷2号院6号2单元401室的房屋出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3款之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返还上诉人定金10,000元、中介费4,5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用和其它案件受理费用。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2(2012)XX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上诉人: 二零一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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