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篇一
商业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是指适用于商业流通企业的会计管理规范和制度。商业流通企业是指以商品的流通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零售商、批发商、超市、连锁店等。由于商业流通企业的特殊性,其会计制度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以满足企业经营的实际需求。
首先,商业流通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规定商品的计价方法。商品是商业流通企业的核心资产,其计价方法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成本核算和利润计算。一般来说,商业流通企业的商品计价方法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根据不同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商品的性质,选择合适的计价方法可以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其次,商业流通企业会计制度需要重视存货管理。由于商业流通企业的商品流通速度较快,存货周转率较高,因此存货管理尤为重要。会计制度应明确规定存货的分类、计量和计价方法,并建立科学的存货盘点制度和库存控制措施,确保存货的准确记录和有效管理。此外,会计制度还应规定存货跌价的处理方法,以及存货损失的核算和报告要求。
再次,商业流通企业会计制度需要关注销售与收入的核算。商业流通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商品销售,因此会计制度应明确规定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一般来说,销售收入可以根据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或合同约定的金额来确认。同时,会计制度还应规定销售成本的核算方法,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分摊原则,以准确计算销售毛利和净利润。
最后,商业流通企业会计制度需要强化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要求。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工具,会计制度应规定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和披露要求。财务报表中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以满足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审计的需要。
综上所述,商业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是商业流通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对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计价方法、加强存货管理、规范销售与收入核算以及强化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可以更好地帮助商业流通企业实现经营目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商业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篇二
商业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是商业流通企业内部用于管理会计活动的规范和制度。商业流通企业的特点是商品流通速度快、存货周转率高,因此其会计制度需要满足实际经营需求,具备灵活性和针对性。
首先,商业流通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规定商品计价方法。商业流通企业的商品是其主要经营资产,计价方法直接影响到成本核算和利润计算。常见的商品计价方法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会计制度应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商品性质来选择适合的计价方法,以准确计算商品成本和利润。
其次,商业流通企业会计制度需要重视存货管理。存货是商业流通企业的重要资产,其管理涉及到采购、入库、销售和库存控制等方面。会计制度应规定存货的分类、计量和计价方法,并建立科学的存货盘点制度和库存控制措施,保证存货的准确记录和有效管理。此外,会计制度还应规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处理方法,以及存货损失的核算和报告要求。
再次,商业流通企业会计制度需要关注销售与收入的核算。商业流通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商品销售,因此会计制度应明确规定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一般来说,销售收入可以根据商品实际销售金额或合同约定的金额来确认。同时,会计制度还应规定销售成本的核算方法,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分摊原则,以准确计算销售毛利和净利润。
最后,商业流通企业会计制度需要强化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要求。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工具,会计制度应规定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和披露要求。财务报表中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以满足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审计的需要。
综上所述,商业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是商业流通企业内部管理会计活动的重要依据。通过明确计价方法、强化存货管理、规范销售与收入核算以及加强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可以帮助商业流通企业提高经营效益,增强竞争力。同时,会计制度还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期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营环境和需求。
商业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篇三
商业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商业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有什么呢?以下是全文内容,有请阅读。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图书发行等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rd
quo;。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国际信用证存款和在途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因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5.“坏账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账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6.“预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付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账款”项目内填列。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出租和在加工中的各种商品的进价和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在途商品、库存商品、加工商品、出租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以及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不包括企业受托代销的商品和特准储备物资。本项目应根据“商品采购”“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商品削价准备”“加工商品”“出租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
品”“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的期末借贷方余额相抵后的差额填列。
9.“待转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加工、装配、修理、运输等业务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