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最新4篇)

时间:2017-06-02 05:39:3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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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我在此向贵庭提出最新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首先,我要指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明显的管辖权错误。根据我所了解的法律规定,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基础,只有管辖权正确确立,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然而,在原审法院判决中,他们错误地认定了自己对本案的管辖权。根据我们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这个案件发生的地点与原审法院所在地并无直接关系,也没有其他合理的管辖权基础。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判定是错误的。

其次,由于原审法院的管辖权错误,导致了对我们的合法权益的侵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法院的管辖权错误时,被告方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作为被告方,希望贵庭能够正确判定本案的管辖权,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原审法院的管辖权错误得以维持,将对我们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因此,我们希望贵庭能够认真审理本案,判定正确的管辖权,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基于以上理由,我代表被告方向贵庭提出最新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希望贵庭能够认真审理本案,判定正确的管辖权,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被告方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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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我在此向贵庭提出最新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首先,我要强调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正确地判定了自己对本案的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权,原审法院在这方面做出了正确的判断。他们认定自己有权审理本案,这与案件发生地点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是相符合的。

其次,我们认为被告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合理的依据。根据我们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原审法院的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有出现明显的错误。被告方的管辖权异议只是出于他们的私利考虑,希望将案件转移到自己有利的地方进行审理。这是一种滥用法律程序的行为,应当被贵庭予以驳回。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应当有合理的依据,并且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方的管辖权异议得以支持,将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裁决结果。因此,我们希望贵庭能够认真审理本案,驳回被告方的管辖权异议。

基于以上理由,我代表原告方向贵庭提出最新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希望贵庭能够认真审理本案,驳回被告方的管辖权异议。

原告方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最新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三

  上诉人:杨xx,男,汉族,19xx年7月xx生,住郑州市xx区xx街xx号xx号楼xx号。

  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郑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郑花路10号。

  代表人:杨xx

  原审被告:周xx,女,汉族,19xx年12月xx日生,住郑州市xx区xx里xx号附7号。

  原审被告:河南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xx

  原审被告:河南xx集团xx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张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06)x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裁定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2、依法裁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3、诉讼费裁定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汽车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诉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均经过郑州市公证处依法公正,借据公证书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公证书均对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诉人可以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审理。该公证书并没有公证如发生纠纷应在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合同约定的内容如与公正的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公正书的内容为准,公证书上对发生纠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显然违背了公证书对管辖的公正,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故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最新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13601652035。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王XX,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XX路58号.

  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经济开发区,但从2007年9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区XX路33号(有上海市xxx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上海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虹口区,松江确实没有营业地(办公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虹口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区,且被上诉人之一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杨浦区,所以该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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