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 篇一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现代化水平的提高,重大危险源的存在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文将就如何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
为了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确保其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同时,还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重大危险源的认识和警惕。
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一个高效的机制来保障其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专责化。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监测
为了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危险源的隐患,必须加强对其风险的评估和监测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排查,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及时获取相关数据,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培训
为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必须加强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应组织相关培训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等,培训形式可以是理论授课、案例分析和实地演练等。
五、完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体系
为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水平,必须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同时,要加强对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整体效能。
综上所述,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标。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 篇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愈发重要。为了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一、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制度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是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制度,确保所有重大危险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分类管理,根据其危险程度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二、加强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为了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危险源的隐患,必须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各级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同时,还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导和评估,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为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营,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设施的完好性、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等。评估结果将作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为了提高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必须加强培训和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应组织相关培训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和事故预防等,培训形式可以是课堂教学、实地演练和案例分析等。
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为了提高公众对重大危险源的认识和警惕,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媒体,开展重大危险源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危害性、防范措施和应对方法等,宣传形式可以是宣传片、讲座和展览等。
综上所述,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是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福祉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 篇三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任务:
1.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2.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3.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4.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具体申报登记范围详见附件1。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2)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
3.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要求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从践行“三个代表”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局组织编写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与管理》(试行)教材做好培训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
6.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应统一按照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附件:
1.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doc
2.重大危险源申报表.doc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