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优选3篇)

时间:2015-01-09 01:25:1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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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 篇一

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是两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们在企业所有权、责任分配以及决策权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本文将对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进行比较,并分析它们的优势和劣势。

合伙人制度是一种基于合伙协议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人以个人或公司的形式共同投资和管理企业。在合伙人制度下,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的风险和责任,享有企业利润的分配权,并对企业的决策拥有决定性的权力。合伙人制度的主要优势在于灵活性和高度的参与度。合伙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利益进行灵活的合作,共同制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决策。此外,合伙人制度也能激励合伙人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效率和创造力。

然而,合伙人制度也存在一些劣势。首先,合伙人制度的风险和责任是无限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这可能会对合伙人的个人资产造成风险。其次,合伙人制度下的决策权是基于合伙人的股份比例,这可能会导致一些合伙人在决策方面拥有较大的权力,而其他合伙人的意见无法得到有效的表达和实施。

股份制是一种基于股东的权益和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股份制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被分割成股份,并由股东持有。股份制的主要优势在于分散风险和筹集资本的能力。股份制允许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从而扩大企业规模和实现业务增长。此外,股份制也能够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因为他们只需要承担其持有股份的风险和责任。

然而,股份制也存在一些劣势。首先,股份制下的决策权是基于股东的股份比例,这可能导致大股东对企业的决策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而小股东的意见无法得到有效的表达和实施。其次,股份制的灵活性较低,企业的经营决策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这可能导致决策过程的复杂和缓慢。

综上所述,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都是企业组织形式中常见的形式。合伙人制度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和高度的参与度,而股份制的优势在于分散风险和筹集资本的能力。然而,它们也存在各自的劣势。企业在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时,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目标来进行权衡和选择。

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 篇三

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范本)

  股份制是指以投资入股或认购股票的方式联合起来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股东按股权多少享有管理权和分配收益。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合伙制和股份制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

  合伙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并对企业亏损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股份制是指以投资入股或认购股票的方式联合起来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股东按股权多少享有管理权和分配收益。

  2、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合伙制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外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股份制企业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按契约进行分配,契约由合伙人在成立合伙组织前协商订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润,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润。

  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严格按照股权进行,股权越多,分配利润越多。

  4、加入与退出的规定不同。

  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约建立的,合伙人退出或新合伙人加入时,必须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重新签定协议。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

  5、参加的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股份制企业一经设立,即取得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者的相同点 1、三者都是常用的、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企业组建、运作的具体方式,与社会性质没有必然联系,资本主义可以利用,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

  2、三者的企业资产都是建立在“联合”的基础上,不同于单一所有制,后者如私营经济、个人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

  3、三者在深化经济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都具有广阔地发展前景。

  三者的不同点 1、含义不同。 (1)合伙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并对企业亏损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2)合作制是指以本企业内的劳动者平等持股、合作经营、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为特征的企业制度,如水果销售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 (3)股份制是指以投资入股或认购股票的方式联合起来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股东按股权多少享有管理权和分配收益。

  2、参加者承担的责任不同 (1)合伙制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外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即如果合伙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情况时,债仅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追索债务,不受该合伙人“入伙”财产的多少的限制,任何一个合伙人也有义务用全部家产偿还合伙组织的外债,不以“入伙”的财产为限。但合伙人偿还合伙债务后,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索。 (2)合作制企业的参加者是合作社社员,社员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当合作社出现资不抵债时,社员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度承担责任,不得要求社员用自己的其余财产承担债务履行义务。 (3)股份制企业在今天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国外也有无限责任公司与两合公司,但数量极少,中国法律不允许设立这两类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把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与家庭其它财产脱钩。 3、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1)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按契约进行分配,契约由合伙人在成立合伙组织前协商订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润,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润。 (2)合作制企业中,社员共同劳动,共同生产经营,合作社是劳动的联合体,所以合作社利润首先要拿出一部分用于按劳分配。

  同时,合作社的运转也需要社员缴纳的股金,所以合作社也是资本的联合体,合作社要把利润的另一部分按社员缴纳的股金进行分红,属于按资分配。 (3)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严格按照股权进行,股权越多,分配利润越多。 4、加入与退出的规定不同。 (1)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建立的,每当有一位合伙人要退出或者接纳另一位新合伙人时,都意味着原合伙关系的解体,都必须重新订立合伙合同,重新做出法律上的'登记,否则,就不能存在。总之,加入与退出的程序相当复杂。 (2)合作制企业一般不吸引本行业外的人加入合作社,但依据合作社章程,可以吸收本行业的其他人员入社,如水果供销合作社吸收非本社社员的果农参加,是合情合理的,原合作社依然成立。另外,本合作社某一社员退社,也不会引起合作社的解体。 (3)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股票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制企业可以扩股,吸收新股东或旧股配新股,这一切都不影响原企业的存在。 5、适用范围不同。 (1)合伙制适用于规模较小、资本需求量较少,而合伙人个人信誉有明显重要性的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音乐工作室、诊疗所等。 (2)合作制适用于小型工商企业及各种服务性企业。这些企业一般都以劳动出资为主,货币出资为辅,本小利微,如蔬菜销售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 (3)股份制适用于社会化程度高,生产技术进步,生产规

模大,组织体系严密的工商企业。这类企业的资本额最少要10万元以上,有些甚至要1000万元以上。组织机构一般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有一些还下辖子公司、分公司。 6、法律地位不同。 (1)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合伙”仅承认为一种经济组织,可以取得企业执照,但不允许取得法人资格。这与英、美等国一致。

  但是在法、德、日等国,合伙制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其地位与无限责任公司类似。 (2)合作制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它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有着广阔地发展前景。 (3)股份制企业一经设立,即取得法人资格,是一种有效的资本运作方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建立规范的公司制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

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优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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