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 篇一
直销行业是一种以无店面销售为特征的营销模式,近年来在中国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了规范直销行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本文将介绍该条例的全文最新版,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直销行业的规范管理。
《直销管理条例》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直销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直销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直销人员的行为规范、直销产品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直销的定义和发展原则。其中,直销被定义为直接面对面的销售活动,直销企业应当遵守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保护消费者利益等原则。
第二章规定了直销企业的设立和登记条件。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管理人员,并须在登记机关完成登记手续。
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直销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要求。直销企业应当为销售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销售技巧。同时,直销企业还应当制定销售计划、合同和收据,并保证销售人员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进行销售。
第四章明确了直销人员的行为规范。直销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招募等违法行为。同时,直销人员还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意愿,不得进行强制销售或变相强制销售。
第五章规定了直销产品的管理和监督要求。直销企业应当确保其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应当对销售产品进行跟踪管理。此外,直销企业还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监督,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
第六章明确了直销行业的法律责任和附则。对于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此外,条例还指出了直销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并强调了政府对直销行业的支持和监管。
总的来说,通过《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中国政府为直销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直销行业的发展,提高直销企业的经营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希望各直销企业能够认真遵守该条例的规定,推动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
直销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 篇二
随着直销行业的迅速发展,中国政府对直销行业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视。为了规范直销行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本文将介绍该条例的全文最新版,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直销行业的规范管理。
《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是为了解决直销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直销行业的发展速度过快,市场秩序亟待规范。其次,一些不法商家利用直销的特点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由于直销行业的特殊性,一些直销企业和销售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直销管理条例》共分为六章,详细规定了直销行业的各个方面的管理要求。其中,条例明确了直销的定义和发展原则,规定了直销企业的设立和登记条件,详细规定了直销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要求,明确了直销人员的行为规范,规定了直销产品的管理和监督要求,同时还明确了直销行业的法律责任和附则。
《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将对直销行业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该条例明确了直销行业的发展原则,促进了直销企业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其次,该条例规定了直销人员的行为规范,有助于减少不法商家的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此外,该条例还加强了对直销产品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了消费者购买到合格的产品。
然而,要想真正发挥《直销管理条例》的作用,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首先,直销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该条例的规定,规范经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销售人员的素质。其次,消费者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理性消费,不轻信虚假宣传,及时举报违法行为。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直销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总的来说,《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对于促进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推动直销行业朝着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
直销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 篇三
2017直销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
导语: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直销管理条例全文内容,推荐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
得贸易权和分销权。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