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制度 篇一
见证取样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它在各种司法程序和调查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取样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可信度,以保护被调查人的权益,并确保司法程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本文将探讨见证取样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在司法体系中的应用。
首先,见证取样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保护被调查人的权益。在许多司法程序中,取样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取样的结果可能会对案件的最终判决产生重要影响。如果取样过程存在瑕疵或不公正,将严重损害被调查人的权益。见证取样制度的引入可以确保取样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从而保护被调查人免受不公正待遇。
其次,见证取样制度有助于确保司法程序的有效性和可信度。司法程序的有效性和可信度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如果司法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存在问题,将削弱人们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并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见证取样制度的引入可以确保取样过程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从而增强司法程序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再次,见证取样制度在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取证可能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见证取样制度可以确保取样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从而提供可靠的证据供法庭审理使用。这对于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转和案件的公正裁决至关重要。
最后,见证取样制度的应用需要有一支专业、独立的见证取样团队。这些见证取样团队应该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地执行取样任务,并保证取样过程的公正和合法。同时,见证取样团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确保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见证取样制度在司法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保护被调查人的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有效性和可信度,并在调查和取证过程中提供有力支持。然而,见证取样制度的应用仍然面临一些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只有通过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和可信的见证取样制度,我们才能确保司法体系的公正和有效运行。
见证取样制度 篇三
见证取样制度 篇四
一、要求
1.见证人员务必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透过建设单位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务必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
2.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3.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级为国家级,一级为省级,实施的效力均完全一致。
4.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有CMA章,即计量认证,1年审查一次)。②建筑企业试验室应逐步转为企业内控机构,4年审查1次。
第三方试验室检查:①计量认证书,CMA章。②查附件,备案证书。
二、程序
1.授权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见证人单位及见证人姓名、证号,见证人不得少于2人。
2.取样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抽取和制作试样时,见证人务必在旁见证,且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委托送检的送检人员一齐取有效的封样措施或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3.送检
检测单位在理解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检测单位均须实施密码管理制度。
4.试验报告
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印章。发生试样不合格状况,应在24小时内上报质监站,并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
应注意的是,对检验报告有五点要求:①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②试验报告采用统一用表;③试验报告签名必须要手签;④试验报告应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⑤注明见证人的姓名。
见证取样制度 篇五
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总体或相应部位的施工质量,通常要依据有关的技术标准,用规定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构件抽取必须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检验,并根据其结果来决定所代表部位的质量。这是控制和决定施工质量水平所采取的重要技术措施。试件、试块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是保证这一措施有效的前提条件。因此,施工检测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
所谓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2005年9月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资料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质董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见证取样制度 篇六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定义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承包单位按规定自检的基础上,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指定单位进行试验。
二、见证要求
1.见证试验室务必透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
2.见证人务必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封。标识和封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4.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5.见证试验报告单务必由见证人签名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
三、见证试验范围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质量;4.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合金窗、塑钢窗材料试验;5、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项目。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
(1)取样:
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
见证人人员:①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②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记;③填写《见证记录台帐》。
(2)送检:取样后将试件从现场移交给试验单位的过程。
(3)收件:
(4)试验报告:
五点要求:①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②试验报告采用省统一用表;③试验报告签名必须要手签;④试验报告应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⑤注明见证人的姓名。
(5)报告领取:
第一种状况: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办理签收登记。第二种状况: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由见证人领取试验报告。
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状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
材料进场要登记台帐,见证取样送检试验记录要登记台帐。
五、见证取样送检计划
根据与利辛县正信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获取的相关资料,本工程主要送检项目及试验检测批次详见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