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哲学思考论文 篇一
在20世纪,功利主义这一伦理学派别在哲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作为功利主义的两种流派,都试图通过最大化幸福和最小化痛苦来指导人们的行为。然而,它们在具体实施上有着不同的方法和理念。
行为功利主义强调的是对每个行为的后果进行评估,以决定其道德价值。根据行为功利主义的观点,一个行为是好是坏取决于它所产生的后果是否能够最大化幸福和最小化痛苦。行为功利主义关注的是每个独立的行为,强调在每个具体情境下如何实现最大幸福。
相比之下,规则功利主义则更加关注的是制定一套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来指导人们的行为。规则功利主义认为,只有通过遵守普遍适用的规则,才能实现整体社会的最大幸福。规则功利主义认为,人们应该遵守可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幸福的规则,而不仅仅是根据每个行为的后果来判断。
这两种功利主义流派的区别在于它们对于个体的重视程度不同。行为功利主义更加注重个体的幸福感受,关注每个行为的后果对个体的影响。而规则功利主义更加注重整体社会的幸福,关注通过遵守普遍适用的规则来实现整体幸福的最大化。
然而,这两种功利主义流派都存在一些问题。行为功利主义的问题在于,它难以预测每个行为的后果,并且忽视了一些长期的影响。例如,一个行为在短期内可能带来一些快乐,但在长期内可能会带来更多的痛苦。规则功利主义的问题在于,它可能会忽视一些特殊情况和个人权利。有时,为了遵守普遍适用的规则,我们可能需要牺牲一些个体的利益,这可能引发公平和正义的问题。
在实践中,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可以相互补充。我们可以将行为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指导原则,来评估每个行为的后果。而规则功利主义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框架,来制定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通过将两种功利主义流派结合起来,我们可以更全面地考虑幸福和痛苦的最大化,同时也兼顾了个体和整体的利益。
总而言之,20世纪的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为我们提供了两种不同的伦理学观点,用于指导我们的行为。虽然它们都有一些局限性,但通过相互补充和整合,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最大幸福和最小痛苦的目标。
20世纪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哲学思考论文 篇二
在20世纪,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作为功利主义的两种流派,提出了不同的哲学思考和观点。这两种流派在评估道德行为和指导人们的行为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行为功利主义将道德行为的价值取决于其后果。根据行为功利主义的观点,一个行为是好是坏取决于它所产生的最大幸福和最小痛苦。行为功利主义关注每个行为的后果,并试图通过最大化幸福和最小化痛苦来评估每个行为的道德价值。行为功利主义强调个体的幸福感受,注重每个行为对个体的影响。
相比之下,规则功利主义更加关注制定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来指导人们的行为。规则功利主义认为,只有通过遵守普遍适用的规则,才能实现整体社会的最大幸福。规则功利主义认为,人们应该遵守可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幸福的规则,而不仅仅是根据每个行为的后果来判断。
这两种功利主义流派的区别在于它们对个体和整体的关注程度不同。行为功利主义更加关注个体的幸福感受,注重每个行为的后果对个体的影响。而规则功利主义更加关注整体社会的幸福,注重通过遵守普遍适用的规则来实现整体幸福的最大化。
然而,这两种流派都存在一些问题。行为功利主义难以准确预测每个行为的后果,并且可能忽视一些长期的影响。规则功利主义可能会忽视一些特殊情况和个人权利,为了遵守普遍适用的规则可能会牺牲一些个体的利益。
在实践中,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可以相互补充。我们可以将行为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指导原则,来评估每个行为的后果。而规则功利主义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框架,来制定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通过将两种流派结合起来,我们可以更全面地考虑幸福和痛苦的最大化,同时也兼顾了个体和整体的利益。
总而言之,20世纪的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伦理学观点,用于指导我们的行为。虽然它们都有一些局限性,但通过相互补充和整合,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最大幸福和最小痛苦的目标。
20世纪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哲学思考论文 篇三
20世纪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哲学思考论文
一、引言
20世纪的行为功利主义者几乎完全承袭了早期功利主义思想家的观点,仍旧坚持应从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方面去去判定事物的对错以及做出相应的选择。即:“假设某人 X 需要在 A 和 B 两种不同的行为之间进行选择,如果 A 与 B 相比能产生更好的结果,那么 X 选择 A 就是正确的,选择 B 就是错误的[1]”。在行为功利主义者看来,道德规范等规则的遵守不是“普遍的、义务论式的”,在实际的行动过程中一种规范或规则只有能给人们带来最大化的利益才值得人们遵守,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可以违背道德规范。
不过,行为功利主义者在当代的功利主义阵营里却属于“少数派”,大多数当代功利主义者是规则功利主义者或二者的混合。在规则功利主义者看来,行为功利主义的弊端早就在早期的功利主义者那里暴露出其“不可克服的缺陷”,因而必须对其进行“扬弃”。那么,何谓规则功利主义者呢?对此,规则功利主义的著名代表人物布兰特持有如下定义:“一个规则功利主义者认为正确的行为是被道德规则所允许的,这种道德规则对行为者所处的`社会来说是最优的[2]”。
以上说的是行动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的一般原则和观点,具体来说:行动功利主义内部还分为直接功利主义和间接功利主义,不过后者不是其典型形式,其是否属于行动功利主义还存在一定的疑问。而在规则功利主义们那里,也有“单一
规则和多种规则”之分,以及“理想规则与实际规则”之分。二、斯马特对“准则功利主义”的批判
首先来看以斯马特对规则功利主义的批判,他本人在其著作《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一书中拿出专门的章节来对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进行相应的比较,并对准则功利主义进行了相应的批判。首先,他认为规则功利主义的理论是一种“准则崇拜”。斯马特认为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就是要求利益最大化,而按照准则功利主义的要求,人们即使知道遵守某一规则不会给人们带来最大的利益,人们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则。对此,斯马特预设了规则功利主义者对此可能进行的回应,即:他们可能会说在大多数情况下遵守这种规则最有益,或者说每个人都遵守规则总比没有人遵守规则好。对此,斯马特认为这两种回答都不恰当,因为其第一种回答很难证实,而第二种回答明显是假设了“一切人都这样做”和“一切人都不这样做”两个极端,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非常清楚很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有些人遵守这个规则,而有的人不会去遵守。那么,既然规则功利主义者给不出很好的解释,却依旧坚持在任何情况下人们都不能打破这种普遍有益的规则,这不是“规则崇拜”是什么?
此外,斯马特还认为准则功利主义要想真正符合功利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对其所倡导的原则做出相应的修正以融合于行动功利主义当中。而其在著作中提到:莱昂斯正好做的就是这样的修正或尝试,他对莱昂斯论证的简述为:“假定一个在R规则规定之外的行动产生了最好的可能效果,这就证明应该修正R准则,使它能应付这种例外事件,由此便产生出一个新的准则公式,即‘除C情况之外按照R行动’[3]”。也就是说,不管行为功利主义对规则做出何种责难,规则功利主义者总可以做出相应的修改,而这种做出修正以后的“合理的准则功利主义”实际上只坚持了一个原则,即:“利益最大化”,这样一来其实际上就是行为功利主义了。
另外,在处理功利主义与正义的关系方面,其和规则功利主义者也有区别,他反对密尔和规则功利主义者所做的尝试,即:他们都试图证明功利主义本身与正义是相容的。对此,斯马特认为由于一个人身上很可能存在着相互冲突的态度,因此任何试图想找出或建立一种完全符合人类的天性和感情的道德体系或理论是完全不可能的。对此,他说道:“要找出一种投合我们全部态度的伦理学理论是完全不可能的。如果伦理理论是功利主义的,它有时只好接受非正义[4]”。
三、结语
尽管斯马特对规则功利主义进行了相应的驳斥,并认为真正的功利主义只有行为功利主义。但是,斯马特本人并没有否认规则本身的作用和价值。由此,斯马特认为在日常生活中,行为功利主义者按照习惯和固定的准则所做出的任何行动都不与行动功利主义本身相矛盾。而笔者认为,斯马特的这一论证是对人们对其理论所做出的责难的一种回应,即:其试图证明行为功利主义与人们的日常准则和道德认知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