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登记管理及资质评级制度 篇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成为了稀缺资源,其价格评估的准确与公正性对于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为了确保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的质量和信誉,建立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登记管理及资质评级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通过设立登记管理制度,可以对从业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和登记,确保其具备从事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资质和能力。登记管理制度可以要求从业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业务执照、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等,以确保从业机构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其次,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评级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提高从业机构的专业水平。通过资质评级制度,可以对从业机构进行评估和分级,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如一级、二级等,以评定其专业水平和能力。评级制度可以根据从业机构的实际业绩、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从而提高从业机构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在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登记管理及资质评级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机构。该机构可以由相关行政部门或专业机构负责管理,负责审核和登记从业机构的资格,并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登记管理机构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权威性,以确保登记管理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建立科学的评级标准和评估方法。评级标准应该综合考虑从业机构的业绩、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因素,确保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评估方法可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
此外,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惩处机制。对于违规行为和失职失责的从业机构,应该及时进行处理和惩处,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和规范。监督机制应该包括定期的检查和评估,以及接受公众投诉和举报的渠道,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和有效。
最后,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土地价格评估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培训班和研讨会,提供培训和教育机会,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通过建立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登记管理及资质评级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为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登记管理及资质评级制度 篇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为了确保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的质量和信誉,建立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登记管理及资质评级制度势在必行。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保证从业机构的合法性和专业性。登记管理制度可以要求从业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业务执照、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等,以确保从业机构具备从事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资质和能力。通过设立登记管理制度,可以对从业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和登记,确保其具备从事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资质和能力。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评级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从业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通过资质评级制度,可以对从业机构进行评估和分级,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如一级、二级等,以评定其专业水平和能力。评级制度可以根据从业机构的实际业绩、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从而提高从业机构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在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登记管理及资质评级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机构。该机构可以由相关行政部门或专业机构负责管理,负责审核和登记从业机构的资格,并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登记管理机构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权威性,以确保登记管理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建立科学的评级标准和评估方法。评级标准应该综合考虑从业机构的业绩、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因素,确保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评估方法可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
此外,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惩处机制。对于违规行为和失职失责的从业机构,应该及时进行处理和惩处,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和规范。监督机制应该包括定期的检查和评估,以及接受公众投诉和举报的渠道,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和有效。
最后,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土地价格评估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培训班和研讨会,提供培训和教育机会,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通过建立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登记管理及资质评级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为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登记管理及资质评级制度 篇三
第一、《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0号)规定:①申请设立土地价格评估机构,除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二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和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其住所所在地市、县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有四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和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其住所所在地省级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有七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②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已批准设立的土地估价事务所、地产咨询服务中心等从事土地价格评估的机构,具备法人条件而尚未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本通知的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已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尚未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
③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应于登记后30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到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在省级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到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是土地估价师资格应通过公开考试取得。从2003年度开始,土地估价师考试工作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考试合格者,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核发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制定和公布。二是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的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评定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今后,凡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0号)规定的条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土地评估的资格,并遵守土地估价行业自律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其中,具有7名以上(含7名)专职土地估价师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能力的机构,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三是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估价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注册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提供查询服务。四是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后,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事土地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独立进行土地估价业务活动,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并及时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业绩清单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接受监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建立起抽查制度,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及其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抽查评议;其他机构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评议。土地评估机构的抽查评议结果要及时在网上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使社会公众了解执业机构和人员的真实资格、信誉情况。要建立机构和个人的执业档案,将机构和人员的执业情况、抽查评议结果、社会投诉情况、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入执业档案,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对不遵守土地估价的技术规范、弄虚作假评估,给国家、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机构和个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