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复习讲义(精彩3篇)

时间:2018-04-08 09:49:4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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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复习讲义 篇一

标题: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重要性及其对环境影响评价师的影响

导读: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和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而制定的法规。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师来说,熟悉和理解该条例的内容对于其工作至关重要。本篇文章将介绍该条例的重要性,并探讨其对环境影响评价师的具体影响。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重要性

1. 保护生态环境:风景名胜区是我国丰富的自然和文化资源的集中体现,其生态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通过制定管理条例,可以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确保其自然风貌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促进可持续发展:风景名胜区的发展应当以可持续的方式进行,既要满足人们对美丽风景的需求,又要确保对环境的保护。管理条例对于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开发、利用等方面有明确的要求,可以引导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3. 维护社会秩序:风景名胜区是旅游活动的热点区域,人流量较大。管理条例的实施可以规范游客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游客的安全和权益,提升旅游体验。

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师的影响

1. 职责明确:管理条例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师在风景名胜区规划、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职责。环境影响评价师需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2. 指导作用:管理条例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开发过程提出了具体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师可以根据这些要求制定相应的评价方案和指导意见,为管理者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3. 保障权益:管理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利用有明确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师可以根据条例的要求,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建议,保障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结论: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师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环境影响评价师需要深入研究该条例的内容,充分理解其要求,以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篇二

标题: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师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导读: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本篇文章将探讨该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师的具体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师的挑战

1. 专业知识要求提高:管理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开发、利用等方面有明确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师需要具备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专业知识,包括环境评价技术、生态学、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 工作压力增大:由于管理条例的要求和社会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需求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师的工作压力也相应增大。他们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评价工作,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3. 环境监管要求提升:管理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质量、生态系统的保护等方面有具体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师需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环境监管的能力,确保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二、应对策略

1. 提高专业能力:环境影响评价师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加强对环境评价技术、生态学、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学习和研究,以适应管理条例对其工作的要求。

2. 加强合作与交流:环境影响评价师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合作和交流,了解最新的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政策,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

3. 注重实践经验积累:通过参与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师可以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更加科学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结论: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对环境影响评价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环境影响评价师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加强合作与交流,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应对这些挑战,并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环境影响评价师《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复习讲义 篇三

本章考纲要点:

  熟悉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有关规定。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2006年颁布实施

  熟悉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24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25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26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

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27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28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29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30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31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是其他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师《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复习讲义(精彩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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