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篇一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紧密。为了促进医疗领域的国际交流,河北省卫生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转发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效地推动我省医疗事业的发展,提高医疗水平,同时也有助于加强国际间的医疗合作与交流。
首先,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程序与要求。根据办法规定,外国医师在来华行医前,需要向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执业许可证明等材料。卫生厅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医师的专业背景和能力进行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其来华行医。这一程序的规范性与透明度,将有效地保证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质量与安全。
其次,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范围与权限。根据办法规定,外国医师在我省执业期间,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医疗伦理和文化习惯。在行医范围上,外国医师只能从事其专业领域内的医疗活动,并且必须在我国的医疗机构内执业。这一规定的制定,将有效地保护了我国患者的权益,防止了外国医师的非法执业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最后,该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期限与考核。根据办法规定,外国医师在我省执业的期限一般为短期,最长不超过半年。在执业期满前,卫生厅将对外国医师的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评估其医疗水平与服务质量。这一考核制度的建立,将有效地提高外国医师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心,同时也有助于我省医疗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总之,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我省医疗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这一管理办法的落实将促进国际间医疗合作与交流,提高我省医疗水平,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我们期待着这一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为我省医疗事业的腾飞做出积极的贡献。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篇二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强,借助外国医师的力量来提升我国医疗水平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为了更好地管理外国医师的来华行医活动,河北省卫生厅发布了《关于转发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我省医疗事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首先,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促进我省医疗事业的国际化发展。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医疗合作已经成为医疗领域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引进外国医师,我省可以借鉴和学习国外先进的医疗理念和技术,提升我省医疗水平,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同时,外国医师的来华行医活动也将促进我省医疗机构与国际医疗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推动我省医疗事业的国际化发展。
其次,该管理办法的出台还将提高我省医疗服务的质量与水平。外国医师通常具有较高的医疗水平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他们的到来将为我省医疗机构注入新的活力和资源。通过与外国医师的交流与合作,我省医疗机构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外国医师的来华行医活动也将推动我省医疗机构的内涵建设和发展,提升我省医疗服务的整体水平。
最后,该管理办法的出台还将推动我省医疗事业的创新与发展。外国医师通常具有较高的医疗水平和创新意识,他们的到来将为我省医疗事业注入新的思维和理念。通过与外国医师的交流与合作,我省医疗机构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医疗创新经验,推动我省医疗事业的创新与发展。同时,外国医师的来华行医活动也将促进我省医疗机构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我省医疗事业的创新与发展。
总之,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我省医疗事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期待着这一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相信通过外国医师的到来,我省的医疗水平将得到提升,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同时,外国医师的来华行医活动也将推动我省医疗事业的国际化、创新化和发展化。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篇三
【分类号】 2360019201【标题】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21007
【实施日期】 93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总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24号
【名称】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题注】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第五条 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
第六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 目的;
(二) 具体项目;
(三) 地点;
(四) 时间;
(五) 责任的承担。
第七条 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三)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第十一条 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二) 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 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第十二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第十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
第十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