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人XXX,我在此以答辩状的形式对原告提出的刑事自诉指控进行回应。首先,我要强调我对于原告所提出的指控完全不认同,并且坚决拒绝接受这些指控。我将依法进行答辩,为自己辩护并争取公正的裁判。
针对原告的指控,我要澄清如下事实:首先,原告所称的犯罪事实并不存在。原告指控我在某日某地实施了某项犯罪行为,但是我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我当时并不在该地,我无法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其次,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的犯罪行为。证据链条不完整且存在疑点,无法构成可信的证据。第三,原告所陈述的证人证言并不可靠。这些证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他们的证词不可信。
除了对原告的指控进行驳斥,我还要提出反诉。在这起案件中,我作为被告人,也是受到了原告的诽谤和侮辱。原告对我的名誉进行了恶意的攻击,严重损害了我的声誉和人格尊严。我要求法庭对原告的恶意诽谤行为进行追究,并给予我合理的赔偿。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我对于原告的指控一概不认同,并要求法庭公正地审理这起案件。我相信法律会还我一个清白的名誉,我会尽一切努力为自己辩护,并相信公正的判决会给予我应有的正义。
再次感谢法庭的审理,希望法官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这起案件。
被告人:XXX
刑事自诉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人XXX,我在此以答辩状的形式对原告提出的刑事自诉指控进行回应。我对于原告所提出的指控表示坚决反驳,并要求法庭依法公正地审理这起案件。
首先,原告所提出的指控完全是无中生有的。他们所陈述的犯罪事实并不存在,我对于这些指控一概不认同。我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我在案发时并不在现场,无法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同时,原告所提供的证据链条不完整,证据之间存在疑点,无法构成可信的证据。
其次,原告所陈述的证人证言也是站不住脚的。这些证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他们的证词不可靠。他们的证言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无法证明我的犯罪行为。
除了对原告的指控进行驳斥,我还要提出反诉。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对我进行了恶意的诽谤和侮辱,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和人格尊严。我要求法庭对原告的恶意诽谤行为进行追究,并给予我合理的赔偿。
最后,我再次强调我对于原告的指控一概不认同,并要求法庭公正地审理这起案件。我相信法律会还我一个清白的名誉,我会尽一切努力为自己辩护,并相信公正的判决会给予我应有的正义。
再次感谢法庭的审理,希望法官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这起案件。
被告人:XXX
刑事自诉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 (系死者 丈夫、之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工,住 。
被答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电话:
答辩人因 交通肇事一案,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支公司不服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审判决被答辩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保险公司在一审时提供的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的免责条款,并不是一般条款
二、被答辩人没有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所以,此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答辩人:
二〇xx年四月六日
刑事自诉答辩状 篇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永州市西山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故意伤害
罪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xx的辩护人。
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并认真分析研究。
对公诉人所述案件事实并无意见,但对案件的定性存有异议,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够采纳:
一、本案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本案的被害人aa是在被bb刺伤后在无人追杀的情况下冲向马路时被小车撞击而当场死亡。
真正的死因并不是如公诉方所说是由于藏刀刺伤,而是因为小车的撞击。
小车的撞击是异常的、独立的介入因素,从而导致了因果关系的中断。
也就是说aa的死不是由于李军的刺杀而死。所以,本案不构成此罪。
二、本案的结果应由被告人bb承担。
我的当事人承认基于给姐姐ss出气而叫李军去给王大立一点教训,但并没有让他拿刀刺伤他,而只想让他出丑。
bb拿刀并没有与我的当事人事先合谋,临时起意,是属于超出共同犯罪之外的犯罪,之前并没有刺伤他的犯意联络。
所以我的当事人与bb故意伤害行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即公诉方控告我的当事人与bb构成共同犯罪的.控告不成立,我的当事人并不需要对这一结果负责。
三、请求法庭驳回公诉方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控告我的当事人aa。
综合以上的辩护意见,我的当事人不是李军的共犯,更不属于公诉方所控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最多属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十六条的条例给予处罚。
且我的当事人同意承担属于自己那份责任,给予被害人适当的赔偿。
属于事后主动积极承担责任,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条例。
请求法庭给予我的当事人从轻的处罚。
此致 零陵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
二〇xx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