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本案的第三人,特此以答辩状作为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驳和辩解。
一、关于原告的主张
原告主张我作为第三人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指控我在交通事故中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伤害,并要求我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我的辩解
首先,我要澄清的是,我并非交通事故的直接参与者,而是被原告列为第三人的原因是我与被告有某种关联。我与被告并无直接关系,也未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任何责任。
其次,针对原告指控的我在交通事故中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伤害,我要提出反驳。根据相关证据,事故发生时,我并未参与驾驶任何车辆,也未进行任何违法行为。我是作为路过行人在事故发生现场,我并未对事故的发生产生任何影响,更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任何伤害。
同时,我要指出原告对于事故的责任划分存在问题。根据调查报告和现场证据,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被告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与受害人发生碰撞。作为第三人的我并未参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任何作用。因此,将我列为第三人并要求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
三、关于我对原告的请求
基于上述辩解和反驳,我请求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与交通事故有关,也无法证明我对受害人造成了伤害。同时,我作为第三人并非交通事故的直接参与者,也没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任何责任。因此,我请求法庭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对本案进行公正、客观的审理,并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特此答辩。
诉讼第三人: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本案的第三人,特此以答辩状作为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驳和辩解。
一、关于原告的主张
原告主张我作为第三人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指控我在合同纠纷中的行为导致了其经济损失,并要求我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我的辩解
首先,我要澄清的是,我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也未参与任何与本案有关的交易行为。原告将我列为第三人的原因是我与被告有某种关联。我与被告并无直接关系,也未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负有任何责任。
其次,针对原告指控的我在合同纠纷中的行为导致了其经济损失,我要提出反驳。根据相关证据,我并未与原告进行过任何交易,也未以任何方式对其造成经济损失。与此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与其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义务关系。因此,将我列为第三人并要求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
三、关于我对原告的请求
基于上述辩解和反驳,我请求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与合同纠纷有关,也无法证明我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我作为第三人并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也未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负有任何责任。因此,我请求法庭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对本案进行公正、客观的审理,并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特此答辩。
诉讼第三人: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篇三
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下面是YJBYS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诉讼第三人答辩状,希望大家喜欢。
第三人行政答辩状【1】
第三人:XXX 女 46岁 住扬州市广陵区XXXX乡龙泉村大一组27号
原告:XXX住所:扬州市东方国际食品城XXXX室
被告: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扬州市扬子江中路746号
原告XXX因不服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2012】第XXX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XX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
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2010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XXX(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扬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14年10 月 9日
第三人答辩状【2】
核心提示: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011号宅基地使
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桥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零xx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