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告知 篇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申诉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刑事申诉是指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的诉讼程序。刑事申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纠正错误判决。
首先,刑事申诉的告知非常重要。告知是确保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了解申诉权利和程序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在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告知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刑事申诉的权利,并告知其申诉的途径、期限和程序。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充分了解申诉的流程和要求,从而确保他们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刑事申诉告知应当及时准确。及时的告知可以使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诉,避免因告知不及时而错过申诉的机会。准确的告知可以让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了解申诉的具体要求和程序,避免因对申诉程序不了解而出现错误操作。因此,法院在告知时应当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如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等,确保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够全面了解申诉的相关信息。
再次,刑事申诉告知应当注重沟通和解释。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能对刑事申诉的程序和要求不太了解,对于法律术语和法律程序可能存在一定的困惑。因此,法院在告知时应当注重与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沟通,耐心解答他们的问题,帮助他们理解申诉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和解释,才能确保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够真正了解申诉的意义和流程,从而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最后,刑事申诉告知要加强宣传和教育。由于刑事申诉的程序较为复杂,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可能并不太熟悉。因此,法院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如宣传报道、法治教育等,加强对刑事申诉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对刑事申诉的认识和了解,让更多的人了解刑事申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综上所述,刑事申诉告知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法院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刑事申诉的权利和程序,并加强沟通和解释,宣传和教育,以确保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够充分了解刑事申诉的相关要求和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申诉告知 篇三
刑事申诉告知
为依法保护申诉人正当申诉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申诉人应了解和注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六、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七、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八、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九、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式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