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全文2万字【优选3篇】

时间:2012-02-04 07:28:3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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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全文2万字 篇一

第一篇内容

尊敬的XXX先生/女士:

我是XXX,现担任XXX公司的员工,就我所遭遇到的公司决策和处理方式提出此申诉状。我在此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XXX公司在最近的一次团队会议上宣布了一项重大决策,即裁员计划。然而,该决策的执行方式及其后续处理给我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压力。

首先,公司在宣布裁员计划时没有提供足够的解释和理由。我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一直保持着清晰的了解,但是公司并没有向我们展示任何证据表明裁员是必要的。此外,公司也没有进行任何内部沟通和讨论,以便我们能够理解并参与决策过程。

其次,公司在裁员的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行为。我注意到,一些员工明显受到了更加宽容和优先的待遇,而其他员工则被选择性地裁员。这种不公正的行为让我感到愤怒和失望,我认为公司没有正确地对待我们每一个员工。

最后,公司在裁员后的处理方式也存在问题。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补偿或支持措施,导致我和其他被裁员的员工陷入了经济和心理困境。我认为,作为公司的员工,我们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支持,以帮助我们顺利过渡到下一阶段的职业生涯。

基于以上问题,我在此向公司提出申诉,并希望公司能够认真对待我的诉求。我要求公司提供更多的解释和理由,以便我们能够理解裁员的必要性。同时,我要求公司进行公正的裁员程序,确保每个员工都能够得到公平对待。最后,我要求公司提供合理的补偿和支持措施,以帮助我们重新就业并恢复正常生活。

我相信,只有通过公正和合理的处理方式,我们才能够保持对公司的忠诚和信任。我希望公司能够认真对待我的申诉,并采取积极的行动解决这个问题。

谢谢您的关注和理解。

申诉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诉状全文2万字 篇二

第二篇内容

尊敬的XXX先生/女士:

我是XXX,我写此申诉状是为了对公司的某些决策和处理方式提出异议,并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要提出的问题是关于公司最近的裁员计划。我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有一定了解,并没有发现任何迫使公司进行裁员的紧迫情况。然而,公司却宣布了裁员计划,这让我感到非常困惑和失望。我认为,公司应该向我们提供清晰的解释和理由,以便我们能够理解并参与决策过程。

其次,我对公司在裁员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表示担忧。我注意到,一些员工明显受到了更加宽容和优先的待遇,而其他员工则被选择性地裁员。这种不公正的行为让我感到失望和愤怒,我认为公司没有正确对待每一位员工。

最后,我认为公司在裁员后的处理方式也存在问题。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补偿或支持措施,导致我和其他被裁员的员工陷入了经济和心理困境。作为公司的员工,我们应该得到公平和合理的待遇,而不是被置于困境之中。

基于以上问题,我在此向公司提出申诉,并希望公司能够认真对待我的诉求。我要求公司提供更多的解释和理由,以便我们能够理解裁员的必要性。同时,我要求公司进行公正的裁员程序,确保每个员工都能够得到公平对待。最后,我要求公司提供合理的补偿和支持措施,以帮助我们重新就业并恢复正常生活。

我相信,只有通过公正和合理的处理方式,我们才能够保持对公司的忠诚和信任。我希望公司能够认真对待我的申诉,并采取积极的行动解决这个问题。

谢谢您的关注和理解。

申诉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诉状全文2万字 篇三

申诉状全文2万字

  申诉书
  
  申诉人:金X,男,1973年生人,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XX街道XX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XXXXX律师 电话134XXXXXXX2
  
  申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监字第56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撤销(2009)房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于民事部分的判决,依法对民事部分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2008年12月28日晚23时30分许,申诉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包括申诉人在内一死三伤的交通事故,2009年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2009年被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两名伤者高XX和张XX也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房山区人民法院以(2009)房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结案。申诉人对于该判决的刑事部分无异议,对于民事部分依法提起上诉。上诉主要理由是对高XX的残疾鉴定有异议,申诉人的辩护律师在本案开庭时当庭以高XX尚未治疗终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 评定总则3.2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而提出异议,法庭对此未予理睬。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伤残鉴定系申诉人与伤者双方自愿共同委托,鉴定程序合法有效而驳回了上诉。
  
  经查询2009年4月13日房山区法院主审法官的谈话记录能够反映出这次鉴定根本就是不容商量的,申诉人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也不懂法。难道说法官要求申诉人怎么去做,申诉人明知不符合规定还能去与法官抗争吗?申诉人有这个能力吗?在当时的情况下何来自愿一说?
  
  为了对此错

误的民事判决申请再审,申诉人专门委托律师调取了一审完整的卷宗,发现一审宣判前一日也就是2009年5月26日法官对负责鉴定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副主任法医师狄胜利的咨询笔录中,明确表明高XX的医疗时限应考虑在半年。而高XX受伤的日期是2008年12月28日夜间,出院日期是2009年1月20日。但是却在09年的`4月15日就进行了伤残鉴定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的要求,因此作出的鉴定结果显然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应被法院采纳。
  
  申诉人仅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服,于2010年2月3日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款“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之规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再审申请,负责该案的韩XX法官也总是力求促成申请人与高XX和解,但是无法协商一致。并最终仍以2009年4月13日申诉人未对鉴定评定时机提出异议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
  
  程序公正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前提。难道因为申诉人不懂法没有能力及时行驶自己的诉讼权利就可以堂而皇之的认为程序是公正的吗?难道能以“赵作海”在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阶段没有为自己辩护(应该要问当时他有这个能力吗?)就当然的认为案件审结的正确,驳回他的申诉吗?能吗?答案是当然不能,基于此,申诉人唯有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贵院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10年 6 月 1 日
申诉状全文2万字【优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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