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上诉状(通用3篇)

时间:2014-09-07 06:30:4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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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对于本案的管辖地一事,我在此表示异议并提起上诉。

我提起本案的原因是XXXX,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选择了适当的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被告对于本案的管辖地存在异议,并要求将本案移交至其他法院审理。我对此表示不同意,并希望法院能够正视被告的异议。

首先,根据我所了解,我作为原告有权选择合适的管辖地提起诉讼。我选择的管辖地是因为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事实和证据都发生在这个地方。据我所知,被告也与该地有明确的联系,因此,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判例,该地是适当的管辖地。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按照原告提起诉讼的地点进行管辖。这是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让原告能够方便地提起诉讼,并能够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接受被告的异议并将本案移交至其他地方审理,将会给原告造成不便,并可能导致诉讼过程中的延误和费用的增加。

最后,关于本案的争议性问题,我希望法院能够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判例作出公正的判决。我相信,只有在适当的管辖地进行审理,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异议,并维持原告提起诉讼的管辖地。同时,我也请求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能够充分考虑原告的权益,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特此上诉。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管辖异议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XXX,我对于本案的管辖地一事表示异议并提起上诉。

我提起本案的原因是XXXX,并且我认为本案应当由另外一个法院进行审理。根据我的了解,本案的争议性问题发生在其他地方,与本案的管辖地无直接关系。因此,我请求法院将本案移交至其他法院审理。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质和性质确定管辖地。我认为,本案的实质和性质与我所提出的异议相符,因此合适的管辖地应当是另外一个法院。在这个地方审理本案将更加公正和合理。

其次,根据我所了解,原告选择的管辖地与本案无直接关系。原告可能是出于某种目的选择了这个管辖地,或者是为了给我带来不便。如果法院接受原告的选择,并继续在这个地方审理本案,将会对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因此,我请求法院能够认可我的异议,并将本案移交至合适的管辖地进行审理。

最后,我希望法院能够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我的权益,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判例作出公正的判决。只有在合适的管辖地进行审理,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法院接受我的异议,并将本案移交至合适的管辖地审理。同时,我也请求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能够充分考虑我的权益,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特此上诉。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管辖异议上诉状 篇三

  上诉人:魏某某,男,194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曹县青固集曹县第四中学。

  上诉人:张某某,女,1946年10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张云龙,男,49岁,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老韩陵村。

  原审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

  法定代表人:经会民,原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裁定书,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案件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返还房屋的不动产纠纷,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在青岛,具体房产在青岛市辽源路

三号楼四单元403室,按照房屋登记管理区域划分,该房子属于青岛市市北区范围,该房产纠纷应当属于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本案,兰考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将二上诉人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否取得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的管辖权呢?上诉人认为不能。

  被上诉人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买卖合同之诉。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是房屋返还之诉,被上诉人起诉的是物权请求权,两个诉讼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是两个独立的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的诉讼,并且后一个诉讼不属于兰考法院管辖,两个案件不能合并审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不动产纠纷规定为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是因为不动产情况比较复杂,不动产的初始取得,不动产的登记情况,不动产的转让情况等信息均在不动产所在地房屋登记机关记载,房屋纠纷的证据绝大部分形成于房屋所在地,因此,考虑到这些情况,国家规定了不动产纠纷的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兰考县法院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是变相的违法争管辖。

  二、兰考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诉讼。兰考县法院立案审查违法,将不应当立案的案件径直立案,给上诉人带来诉累。一审法院在审查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应当注意到,被上诉人起诉第一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的是合同之诉,要求后者交付房屋。证明被上诉人在起诉时,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根本就没有交付,房屋未占有,上诉人在起诉时更没有提供对所诉争的房屋具有权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对所诉的房屋没有任何权利,其无权向上诉人主张所有权利或其他权利。被上诉人未向一审理法院提供任何关于其与上诉人有法律关系的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件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三、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的之间的诉讼虽然是履行合同之诉,合同标的是房屋,诉讼请求是交付房产,也可以理解为不动产纠纷,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当属于不动产所在法院管辖。故,兰考县法院对两个案件均无管辖权。

  对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是否还有诉讼主体资格,还有待于被上诉人举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无权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诉讼,一审裁定驳回了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将该案移送管辖。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

  张某某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管辖异议上诉状(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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