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因与被告XXXX之间存在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故向贵庭提起上诉,并就此向贵庭提交以下理由和证据,以期得到公正的裁决。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XXX为被告XXXX的妻子,被告XXXX是一家知名医院的医生。原告在XXXX年XX月XX日入院治疗,期间被告负责护理。然而,在被告的治疗过程中,原告遭受了严重的医疗过失,导致身体受到了永久性的损害。
二、事实和理由
1. 医疗过失: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未按照医疗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原告的健康权受到了侵害。根据相关证据,被告在手术中犯下了明显的错误,导致原告的身体出现了严重并永久性的并发症。
2. 医院管理不善:作为知名医院的一名医生,被告在医疗过程中未得到医院方面的有效监管和管理。医院未能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监督,导致被告在手术中犯下了错误。医院应对此负有连带责任。
3. 经济赔偿:原告的健康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以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失和精神痛苦。
三、证据
1. 医疗记录:原告已准备了相关的医疗记录,证明了被告在手术中的错误和原告的并发症。
2. 医疗专家鉴定:原告已请相关的医疗专家进行了鉴定,并取得了专家鉴定报告,证明了被告的医疗过失。
3. 目击证人证言:原告已找到了几位目击证人,他们可以证明被告在手术中的错误和原告的并发症。
四、请求
基于以上理由和证据,原告请求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 判决被告为原告支付经济赔偿,以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失和精神痛苦。
2. 判决医院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告支付经济赔偿。
3. 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的事项。
特此上诉。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健康权纠纷民事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因与被告XXXX之间存在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故向贵庭提起上诉,并就此向贵庭提交以下理由和证据,以期得到公正的裁决。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XXX为被告XXXX的亲属,被告XXXX是一家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原告在XXXX年XX月XX日就诊于被告所在医疗机构,期间被告未能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导致原告的健康权受到了侵害。
二、事实和理由
1. 未尽医疗职责:根据相关证据,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尽到医疗职责,未能正确诊断原告的病情,并未提供适当的治疗方案。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病情的恶化和健康权的侵害。
2. 医疗机构管理不善:作为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被告未得到医疗机构方面的有效监管和管理。医疗机构未能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监督,导致被告在医疗过程中未能履行医疗职责。医疗机构应对此负有连带责任。
3. 经济赔偿:原告的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导致原告遭受了严重的身体痛苦和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以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失和精神痛苦。
三、证据
1. 医疗记录:原告已准备了相关的医疗记录,证明了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未能正确诊断原告的病情。
2. 医疗专家鉴定:原告已请相关的医疗专家进行了鉴定,并取得了专家鉴定报告,证明了被告未能提供适当的治疗方案。
3. 医疗机构管理记录:原告已取得了医疗机构的管理记录,证明了医疗机构未能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监督。
四、请求
基于以上理由和证据,原告请求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 判决被告为原告支付经济赔偿,以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失和精神痛苦。
2. 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告支付经济赔偿。
3. 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的事项。
特此上诉。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健康权纠纷民事上诉状 篇三
上诉状分为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民事上诉状,欢迎阅读下面的这份健康权纠纷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XX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XX室
法定代表人吕XX,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XX,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娑婆乡XX村人,司机,住静乐县鹅城镇XX村。电话: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XX,男,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保德县土崖塔乡XX村人,司机,住本村,电话;XX
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3)保民初字第486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2013)保民初字第486号判决;
二、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仅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XX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认定雇佣关系,依据既无形式要件雇佣合同,也无实质要件,不知依据是什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XX无隶属关系也无控制支配关系,包括时间安排、工具选择以及具体操作都由被上诉人高XX自行决定,不受上诉人控制。高XX以自己的吊车独立完成吊装货物的工作,向定作人(上诉人)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报酬是一次性结算,该吊装业务的法律关系明显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雇佣)关系合同关系。
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因为承揽人高XX操作不当、盲目疏忽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提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被上诉人高XX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被上诉人马XX损害,依法应由其承担责任。
三、一审认定:“被告高X雇人从原告货车上卸下钢材,未审查被告高XX是否具备作业资格,未雇佣专门负责安全的人员指挥吊车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卸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具有过错。”上诉人认为,此认定显失公平,被上诉人高XX作为常年从事吊装业务的车辆所有人,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和推定其具有相应的`资质,把审查资质强
加给上诉人,加重了上诉人的义务和责任,明显不公。即使存在选任过失,也仅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而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四、被上诉人马XX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供货单位山西百瑞物贸有限公司雇佣被上诉人马XX开车送货到指定地点,在卸货的时候未经充许,擅自进入危险工作重地,存在明显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法律适用、责任划分都存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口市XX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