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行政诉讼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现就XXXX进行行政诉讼,特向贵院提起起诉状,并请法院依法审理。
一、案件概述
XXXX是我在XXXX的法定代表人,我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申请XXXX,但被该部门以XXXX为由拒绝,并未提供充分的理由。
二、事实依据
1. 根据《XXXX法》第XX条规定,XXXX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作出行政行为,并应当对行政行为负责。
2. 根据《XXXX法》第XX条规定,XXXX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作出行政行为,并应当对行政行为负责。
3. 根据《XXXX法》第XX条规定,XXXX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作出行政行为,并应当对行政行为负责。
三、请求事项
1. 判令被告XXXX撤销对我的XXXX的拒绝决定,并重新审查我的申请。
2. 判令被告XXXX向我提供充分的理由,明确拒绝我的申请的依据。
3. 判令被告XXXX赔偿我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证据清单
1. XXXX的申请材料及复印件。
2. XXXX的拒绝决定及复印件。
3. XXXX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
五、诉讼请求
1. 听取原告XXX的陈述和证据。
2. 调取被告XXXX的相关文件及证据。
3. 判决被告XXXX撤销对我的XXXX的拒绝决定,并重新审查我的申请。
4. 判决被告XXXX向我提供充分的理由,明确拒绝我的申请的依据。
5. 判决被告XXXX赔偿我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法律依据
1. 《XXXX法》
2. 《XXXX法》
3. 《XXXX法》
七、代理人
原告XXX特委托我为其代理人,我将全权代表原告XXX进行诉讼。
特此起诉。
原告:XXX
代理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优秀行政诉讼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现就XXXX进行行政诉讼,特向贵院提起起诉状,并请法院依法审理。
一、案件概述
XXXX是我在XXXX的法定代表人,我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申请XXXX,但被该部门以XXXX为由拒绝,并未提供充分的理由。
二、事实依据
1. 根据《XXXX法》第XX条规定,XXXX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作出行政行为,并应当对行政行为负责。
2. 根据《XXXX法》第XX条规定,XXXX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作出行政行为,并应当对行政行为负责。
3. 根据《XXXX法》第XX条规定,XXXX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作出行政行为,并应当对行政行为负责。
三、请求事项
1. 判令被告XXXX撤销对我的XXXX的拒绝决定,并重新审查我的申请。
2. 判令被告XXXX向我提供充分的理由,明确拒绝我的申请的依据。
3. 判令被告XXXX赔偿我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证据清单
1. XXXX的申请材料及复印件。
2. XXXX的拒绝决定及复印件。
3. XXXX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
五、诉讼请求
1. 听取原告XXX的陈述和证据。
2. 调取被告XXXX的相关文件及证据。
3. 判决被告XXXX撤销对我的XXXX的拒绝决定,并重新审查我的申请。
4. 判决被告XXXX向我提供充分的理由,明确拒绝我的申请的依据。
5. 判决被告XXXX赔偿我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法律依据
1. 《XXXX法》
2. 《XXXX法》
3. 《XXXX法》
七、代理人
原告XXX特委托我为其代理人,我将全权代表原告XXX进行诉讼。
特此起诉。
原告:XXX
代理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优秀行政诉讼起诉状 篇三
导语:如果法律不能伸张正义,只是沦为有权有势者手中的玩具,那我就用自己的方式,彰显正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篇1】
答辩人:福建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 2005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2005 年 5 月 15 日( 2005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2004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篇2】
原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70年6月24日,住址: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中街42号,邮编:450005,身份证号码:410111197006242098,电话:68905387
委托代理人:王卫红,性别:女,出生年月:1971年9月2日,身份证号码:410103197109024368。 电话:同上,住地址同上,邮编:同上。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法定代表人:彭长星
住所:淮南街,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郑二公(嵩)决字[2009]第0018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赔偿及精神损失补偿费人民币壹分钱。
事实与理由:
一、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公安分局嵩山路派出所,对原告所做的采集指纹,拍照留档等行为违犯法律程序。
理由:原告的`正常信访行为,只能由行为发生地北京市公安机关决定是否违法,对原告是否做犯罪人员档案记录也只能由北京市公安机关决定。
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嵩山路派出所没有北京市公安机关授权委托,也没有法律赋予的异地行政执法管辖权;所以二七公安分局嵩山路派出所对原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对原告所做的犯罪人员档案记录程序违法。
原告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打击报复信访人之行为,更是典型的公权私用之
典范!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四、五、七条、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二款、第六条、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及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黎明
20xx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