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上诉状(精简3篇)

时间:2012-02-08 08:19:4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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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王某某,现就遗产纠纷一案向贵院提起上诉,并敬请贵院审理。

一、案由

本案是由于我与被告李某某对于父亲王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而引起的。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父亲王先生于去年不幸离世,其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和其他财产。根据我所知,父亲在世时曾表示希望将遗产平均分配给我和被告,但是在他去世后,被告却单方面主张将全部遗产归自己所有。

我对被告的主张表示强烈的异议。首先,我和被告均为父亲的合法子女,根据法律规定,父亲的遗产应当依法继承,并且应当按照合法子女的比例进行分配。被告单方面主张将全部遗产归自己所有,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被告并未对父亲在世时的财产进行任何贡献或者照顾,他对父亲的关心和照顾几乎为零。相反,我是父亲的唯一照顾者,长期以来一直负责照料和照顾父亲的生活。我坚信,父亲在世时希望将遗产平均分配给我和被告,是因为我对他的关心和照顾。被告单方面主张将全部遗产归自己所有,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父亲的意愿。

基于以上原因,我对被告的主张提出强烈的异议,并且请求贵院能够依法判决,将遗产按照合法子女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证据

为了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我已经准备了以下证据:

1. 父亲在世时的口头遗嘱:我将提供证人证言,证明父亲在世时曾表示希望将遗产平均分配给我和被告。

2. 父亲生前的银行存折和财产证明:我将提供父亲生前的银行存折和其他财产证明,证明父亲拥有的财产。

3. 我对父亲的照顾和关心证明:我将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我对父亲的长期照顾和关心。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我对父亲的照顾和关心,以及父亲在世时的意愿,请求贵院能够采纳我的诉讼请求,将遗产按照合法子女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请求判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请求贵院作出以下判决:

1. 判决被告按照合法子女的比例将遗产进行分配。

2. 判决被告承担本诉讼的全部费用。

特此上诉。

原告:王某某

日期:2022年1月1日

遗产纠纷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王某某,现就遗产纠纷一案向贵院提起上诉,并敬请贵院审理。

一、案由

本案是由于我与被告李某某对于父亲王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而引起的。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父亲王先生于去年不幸离世,其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和其他财产。根据我所知,父亲在世时曾表示希望将遗产平均分配给我和被告,但是在他去世后,被告却单方面主张将全部遗产归自己所有。

虽然被告声称他是父亲的亲生子女,但是我对此提出了质疑。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被告出生之时,父亲并未与被告的母亲结婚,他们之间并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被告并不能被视为父亲的合法子女,也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另外,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被告在父亲还在世的时候与父亲产生了严重的矛盾和不和。被告对父亲的态度恶劣,长期以来没有对父亲进行任何关心和照顾。相反,我一直是父亲的唯一照顾者,长期以来一直负责照料和照顾父亲的生活。我坚信,父亲在世时希望将遗产平均分配给我和被告,是因为我对他的关心和照顾。被告单方面主张将全部遗产归自己所有,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父亲的意愿。

基于以上原因,我对被告的主张提出强烈的异议,并且请求贵院能够依法判决,将遗产按照合法子女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证据

为了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我已经准备了以下证据:

1. 父亲在世时的口头遗嘱:我将提供证人证言,证明父亲在世时曾表示希望将遗产平均分配给我和被告。

2. 父亲生前的银行存折和财产证明:我将提供父亲生前的银行存折和其他财产证明,证明父亲拥有的财产。

3. 我对父亲的照顾和关心证明:我将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我对父亲的长期照顾和关心。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我对父亲的照顾和关心,以及父亲在世时的意愿,请求贵院能够采纳我的诉讼请求,将遗产按照合法子女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请求判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请求贵院作出以下判决:

1. 判决被告不具备继承父亲遗产的资格。

2. 判决被告不得侵占父亲的遗产。

3. 判决被告承担本诉讼的全部费用。

特此上诉。

原告:王某某

日期:2022年1月1日

遗产纠纷上诉状 篇三

  引导语: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遗产纠纷上诉状的推荐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民 事 上 诉 状

  上 诉 人:陈xx,女,19xx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xx厂退休职工,住重庆市xx区

  被上诉人:叶xx,女,19xx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xx厂退休职工,住重庆市xx区

  上诉请求:

  1、 请求法院撤销(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

  2、 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 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一)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又作出(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然而随后一审法院违背当事人自愿又将审判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并由独任审判员罗建于2005年11月9日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到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各种程序权利,使得上诉人在一审中仓促应诉,导致了本案一审结果对上诉人极为不利。

  (二)上诉人于2005年10月26日收到(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一审法院将举证期限延长至11月5日,被告人于当日将调查取证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递交给了主审法官罗建手中。上诉方的`证人将在一审中对影响本案的关键事实(即被上诉人是否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进行举证,然而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却认定我方证人出庭作证不合法,不予采纳。而且在(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我方出庭证人刘红、胡万碧证言因何不予认可却未加以阐述。这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规则,从

根本上导致了一审法院对本案关键事实认定不清。

  (三)一审法院先判后审,明显司法不公。被上诉人领到判决书是2005年12月16日,然而一审法院判决书上的日期确是2005年10月7日。这明显是一审法院法官早在10月就已经拟定好了判决书,只等一审程序完结就可以盖章判决。一审法院漠视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庭审权利是典型的司法不公现象,望二审法院予认定。

  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被上诉人自1980年以来与家人基本不来往,对其父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同时对其父亲在1988年将房屋由41平方改建为85平方也没有作任何贡献,因此依法不应当继承财产。但一审法院却对以上事实毫不理会,也不予以认定。

  (二)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存在被上诉人叶启均权利被侵害之事实,从而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属于认定错误。《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自其父亲去世就知道其有继承权,且上诉人多次明确表示被上诉人未能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继承财产。因此被上诉人早就知道了其权利被侵害,但时日至今早已超过2年。更何况作为被上诉人应当负有证明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其一审不予以举证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此 致

重庆市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xx年xx月xx日

遗产纠纷上诉状(精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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