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刑事上诉状优秀「」
刑事上诉状优秀「」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特此向贵庭提出上诉状,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和改判。现将我方上诉理由列举如下:
一、证据不足
在一审判决中,法庭仅凭被害人的陈述作为主要证据,未能提供充分的物证和目击证人证据。这样的证据不足无法确凿地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方的调查发现,被害人的陈述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因此不能作为唯一的证据来定罪。
二、法庭程序不当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法庭未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庭在庭审中对我方提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请求未予采纳,并且对被告人进行了不当的质询。这种不当的程序违背了诉讼公正原则,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
三、刑罚过重
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的刑罚过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并认罪悔过。然而,法庭未能充分考虑这些情节,而是仅凭一方陈述便作出了过重的判决。这种判决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予以改判。
基于以上理由,我方请求贵庭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和改判。希望贵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在法律的框架下作出公正的判决。谢谢!
辩护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篇二:刑事上诉状优秀「」
刑事上诉状优秀「」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人的律师,特此向贵庭提出上诉状,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和改判。我方上诉的理由如下:
一、关键证据缺失
在一审判决中,法庭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存在缺失。在本案中,法庭仅仅凭借被害人的证词来定罪,但被害人的证词并不一致,且与其他物证和目击证人的证言相矛盾。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仅凭被害人的证词来定罪是不足以支持判决的。
二、审判程序不公正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法庭对我方提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请求未予采纳,并且对被告人进行了不当的质询。法庭未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不公正的程序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利造成了损害。
三、量刑不当
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的刑罚过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并认罪悔过。然而,法庭未能充分考虑这些情节,而是仅凭一方陈述便作出了过重的判决。这种判决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予以改判。
基于以上理由,我方请求贵庭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和改判。希望贵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在法律的框架下作出公正的判决。谢谢!
被告人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刑事上诉状优秀「」 篇三
2016刑事上诉状优秀范文「推荐」
导语: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事上诉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刑事上诉状范文【篇一】
上诉人:钱某,男,24岁,汉族,XX市人,XX市XX工厂工人,住XX市XX路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因钱某、黄XX盗窃、销赃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5年X月X日X字第X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人钱某为钱某、黄XX盗窃、销赃案中的第一被告。本案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X字第X号判决,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上诉人)钱某认为本案判决在认定犯罪方面是正确的,但是在量刑方面偏重,适用法律不当。理由为:
(一)本案第一被告钱某犯盗窃罪、销赃罪,原判决引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共判刑七年。上诉人认为第一被告钱某盗窃作案数额虽属较大,但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并且主动坦白认罪,以这个情节衡量,无论如何总不该顶格判刑(徒刑五年)。而本案第一被告的销赃罪行,原判决亦认定“钱某系帮助黄XX销赃”的,意即黄XX是本案销赃罪的主犯,钱某是销赃罪的从犯。原判决对黄XX的销赃罪判处徒刑二年。那么,作为销赃罪帮助犯的钱某总不该令其负二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判决对本案第一被告钱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是畸重的。
(二)本案第一被告钱某既犯有盗窃、销赃两罪,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七十二条,是属于“数罪并罚”。原判决没有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数罪并罚”规定,对数罪分别作出判决,再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是不合《刑法》规定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决对本案第一被告钱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量刑太重,刑罪不当,要求重新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本案第一被告)钱某
20xx年X月X日
刑事上诉状范文【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 ,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xx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xx的一个司机,后被丁xx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xx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
定事实错误。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 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 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