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案例(实用6篇)

时间:2017-09-01 05:12:2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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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案例 篇一

刑事上诉状案例:保护公民权益的合法手段

引言:

刑事上诉状是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而向上级法院提起的上诉请求书。它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为被告提供了追求公正的机会。本文将通过一个刑事上诉状案例,探讨其作为合法手段的重要性。

案例背景:

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告小明因涉嫌盗窃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然而,小明对判决结果不服,认为自己无罪,并决定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分析:

小明在刑事上诉状中明确指出了他对一审判决的不满,并陈述了自己的辩护理由。他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无罪,包括他在案发时间内有可信的证人证明他在另一地点,并提供了监控录像等证据。此外,小明还指出了一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比如法官的偏袒态度和对他的辩护权的限制。

在刑事上诉状中,小明强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请求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并作出公正的判决。他认为,如果不提起上诉,就无法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将对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信仰产生不良影响。

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刑事上诉状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上诉,被告可以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并提供新的证据和辩护理由。上诉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了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这个案例还提醒我们,一审判决并不一定是终审判决。被告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寻求更公正的审判结果。通过上诉,被告可以纠正一审中的错误或不公正。因此,被告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积极运用刑事上诉状这一合法手段。

结论:

刑事上诉状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上诉,被告可以寻求公正的判决,并为自己的辩护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被告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积极运用刑事上诉状这一合法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和法治的公正与平等。

刑事上诉状案例 篇二

刑事上诉状案例:维护法治公正的重要途径

引言:

刑事上诉状是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而向上级法院提起的上诉请求书。它是维护法治公正的重要途径之一,为被告提供了重新审判的机会。本文将通过一个刑事上诉状案例,探讨其作为重要途径的意义。

案例背景:

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小红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然而,小红对判决结果不满,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并决定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分析:

小红在刑事上诉状中详细陈述了对一审判决的不满,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无罪。他指出一审判决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并提供了证人证言和物证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理由。

此外,小红还对一审判决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指控,例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偏袒态度,并对他的辩护权进行了限制。

在刑事上诉状中,小红强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请求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并作出公正的判决。他认为,如果不提起上诉,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将对法治公正产生不良影响。

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刑事上诉状是维护法治公正的重要途径。通过上诉,被告可以对一审判决进行重新审查,并提供新的证据和辩护理由。上诉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了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这个案例还提醒我们,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被告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寻求更公正的审判结果。通过上诉,被告可以纠正一审中的错误或不公正。因此,被告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积极运用刑事上诉状这一重要途径。

结论:

刑事上诉状是维护法治公正的重要途径。通过上诉,被告可以寻求公正的判决,并为自己的辩护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被告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积极运用刑事上诉状这一重要途径,以维护自身权益和法治的公正与平等。

刑事上诉状案例 篇三

  关于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刑事上诉状案例范文。

刑事上诉状案例 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xx,男,19xx年2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高中文化,xx县xx厂职工,原住xx省 xx县xx镇xx村x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月x x日(20xx) 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死缓。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自首情节未加认定于法不合。

  上诉人被公安机关询问,仅仅是因为上诉人在案前与被害人有联系,公安机关只是把上诉人叫去询问一些情况,并未掌握上诉人的犯罪罪行。

  上诉人在被询问时当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动交出劫得的手机、现金等物。

  此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应以自首论。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因身上携带有赃物,无法抵赖而被迫交代罪行,与事实不符。

  公安机关不可能对询问对象搜身,如果不是上诉人主动供述罪行,公安机关怎么可能知道上诉人随身携带有赃款赃物了否定自首情节的存在,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哑铃压住被害人颈部,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并由此推断上诉人手段凶残,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

  上述认定无充分证据证实,完全不符案件事实。

  上诉人将哑铃放于死者肩部,目的是被害人苏醒过来时哑铃落地的声音可以提个醒,并没想过用哑铃去压死被害人。

  上诉人倘若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何必用哑铃去压脖子,用哑铃砸岂不更加省事?上诉人从未希望被害人死亡。

  哑铃摆放的部位也不是判决书所认定的被害人颈部,现场勘验笔录明确记载“头附近有 1只7公斤重的哑铃”,并没有证据表明死者颈部压有哑铃,由此推断上诉人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显然错误,“手段凶残,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的结论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从犯罪情节、罪后表现、主观恶性来看,上诉人并非非杀不可。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恳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对上诉人改判死缓,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

  上诉人季xx 2OO年xx月x日

刑事上诉状案例 篇五

  上诉人:陈××,男,××岁,×族,××省 ××县人,××厂会计,住××市××街××号。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市××区 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和上诉请求: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盗窃了林××自行车一辆,卖给×××,得人民 币100元。

  当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上诉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

  在审讯中 ,××法院审判员张××再三追逼,说我是个惯犯,决不只盗窃一辆自行车,一定还有很多 ,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处;如果彻底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轻的刑。

  为 了争取“坦白从宽”,我就捏造事实,说从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盗窃了11辆自 行车。

  谁知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宽大,反而以此为根据(判决书上说我供认不讳,罪 行严重)判处徒刑10年。

  我所坦白的那10辆自行车全是假的,根本没有的事;只有盗窃林× ×的那一辆才是真的,一被发觉,我即坦白认罪,并积极退款。

  根据党的政策,我是符合“ 坦白从宽”的条件的`。

  可是原审人民法院却判我10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 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给我以宽 大处理。

  此 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代书人:律师王××

  19×× 年×月×日

  附:

  1.上诉状副本二份。

  2.张审判员审问我的情况,有记录在卷,请查对 。

刑事上诉状案例 篇六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 ,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xx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

  上诉人开始只是丁xx的一个司机,后被丁xx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

  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

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 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xx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 指定的帐户上。

  至今为止,上诉人为 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

  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 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XX代理

  律师:陈XX

  20xx年11月27日

刑事上诉状案例(实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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