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经典3篇)

时间:2019-02-03 06:18:3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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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身份证号码为XXX,现住址为XXX,特此向贵庭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庭依法审理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事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在XXXXXXXXX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因此要求法院给予保护并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二、事实和理由

1. 事实经过

(详细叙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起因、经过和结果)

2. 法律依据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原告的权益受到侵害,被告的行为违法)

3. 证据

(列举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通信记录、照片等,证明原告的主张和被告的违法行为)

三、诉讼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2.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法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XXX元。

3. 其他请求(根据具体情况添加)

四、案件证据

1. 证据一:XXXXXXXX(证据名称),原件一份,副本一份。

2. 证据二:XXXXXXXX(证据名称),原件一份,副本一份。

(按照证据的具体情况逐条列举)

五、法律责任和法院的判决请求

鉴于被告的违法行为,原告请求法院做出以下判决:

1.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2.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法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XXX元。

3. 其他请求(根据具体情况添加)

六、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七、陈述事项

原告特此声明,上述诉讼请求和事实陈述属实,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代理人声明

原告委托本人为其代理人进行诉讼,特此声明。

以上是我的诉讼请求,请贵庭依法审理,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谢谢!

原告:XXX

日期:YYYY年MM月DD日

民事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身份证号码为XXX,现住址为XXX,特此向贵庭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庭依法审理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事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在XXXXXXXXX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因此要求法院给予保护并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二、事实和理由

1. 事实经过

(详细叙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起因、经过和结果)

2. 法律依据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原告的权益受到侵害,被告的行为违法)

3. 证据

(列举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通信记录、照片等,证明原告的主张和被告的违法行为)

三、诉讼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2.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法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XXX元。

3. 其他请求(根据具体情况添加)

四、案件证据

1. 证据一:XXXXXXXX(证据名称),原件一份,副本一份。

2. 证据二:XXXXXXXX(证据名称),原件一份,副本一份。

(按照证据的具体情况逐条列举)

五、法律责任和法院的判决请求

鉴于被告的违法行为,原告请求法院做出以下判决:

1.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2.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法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XXX元。

3. 其他请求(根据具体情况添加)

六、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七、陈述事项

原告特此声明,上述诉讼请求和事实陈述属实,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代理人声明

原告委托本人为其代理人进行诉讼,特此声明。

以上是我的诉讼请求,请贵庭依法审理,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谢谢!

原告:XXX

日期:YYYY年MM月DD日

民事起诉状 篇三

  原 告: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沙坪镇

  法定代表人:徐晓

  被告:

  1、廖吉嫦 女 现年38岁 住宜宾县高场镇中学街659号;

  2、侯元胜 男 现年32岁 住翠屏区红星路33号和平一村24号;

  3、张均铭 女 现年49岁 住翠屏区红星路33号和平一村118号;

  4、门 英 女 现年42岁 住白沙湾柿子坪村71组119号;

  5、任树英 女 现年 75岁 住翠屏区西郊街道白石村新村组17号;

  6、王太明 男 现年47岁 住江安县铁青镇花朝村方家湾组;

  7、曾有成 男 现年 79岁 住宜宾县永兴镇新成村新成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8、蒋 勇 男 现年53岁 住翠屏区红星路33号建设村3号附2号。

  案由:房屋租赁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无条件全部退还非法占用原告的房屋。

  2、被告应当支付非法占用原告房屋期间的占用费(按合同约定租赁费用计算)和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29日,原告与众被告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宜宾市翠屏区中元路临街门面房租赁给各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根据租用面积的不同,年租金分别为2280元、3840元、6960元、3240元和660元。2010年12月底,合同到期后,因房屋另有用途,原告决定不再与各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多次要求各被告立即腾出房屋,交还原告,但被告却臵之不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

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据此不难看出,被告的行为实属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予以制止。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附件:

  1、本状副本8份;

  2、原告与众被告租赁协议;

  3、原告不再续租的通知书;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所有权证;

  6、原告张贴不再续租通知的照片。

民事起诉状(经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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