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现就我与被告之间的民事纠纷事实及请求向贵院起诉如下:
一、原告基本情况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30岁
职业:自由职业者
住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二、被告基本情况
姓名:李四
性别:男
年龄:35岁
职业:公司职员
住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三、事实及理由
1. 我与被告是邻居关系,生活在同一个小区。由于小区没有专门的停车场,居民只能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周边的道路上。然而,被告经常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我家门口,导致我无法正常进出门,给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2. 尽管我多次向被告提出停车问题,要求其不要将车辆停放在我家门口,但被告却置之不理,依然将车辆停在此处。我曾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但无法解决问题。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小区规定,也严重侵犯了我的正当权益。
四、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在此请求法院判决如下:
1.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将车辆停放在我家门口,并遵守小区规定,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方。
2. 要求被告向我道歉,赔礼道歉,并承担我因其不当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3. 要求被告支付我为解决此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五、证据
1. 相关的停车照片和视频证据。
2. 邻居证人的证言。
3. 与被告的书面沟通记录。
六、陈述事项
1. 本案系民事纠纷案件,我作为原告,对上述事实和请求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我确保以上陈述属实,并愿意提供更多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以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八、请求法院受理本案,依法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告:张三
日期: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现就我与被告之间的民事纠纷事实及请求向贵院起诉如下:
一、原告基本情况
姓名:王五
性别:女
年龄:25岁
职业:公司职员
住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二、被告基本情况
姓名:赵六
性别:男
年龄:30岁
职业:自由职业者
住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三、事实及理由
1. 我与被告是前同事关系,曾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在我离职后,被告通过私下交流得知了我新工作的公司,并以此为借口频繁骚扰我,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
2. 被告不仅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频繁骚扰我,还在社交媒体上公开我个人信息和隐私,并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和谩骂。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和名誉权,对我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四、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在此请求法院判决如下:
1.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我的骚扰行为,不得再进行任何对我人身和名誉权的侵害。
2. 要求被告删除在社交媒体上公开的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并公开道歉。
3. 要求被告支付我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
5. 要求被告支付我为解决此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五、证据
1. 骚扰短信和电话的通话记录和录音证据。
2. 社交媒体上公开的对我的侮辱和攻击的截图证据。
3. 与被告的书面沟通记录。
六、陈述事项
1. 本案系民事纠纷案件,我作为原告,对上述事实和请求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我确保以上陈述属实,并愿意提供更多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以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八、请求法院受理本案,依法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告:王五
日期: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 篇三
原告:张--,男,汉族,1979 年 5月5 日出生,住址: 泰安市泰山区--街8号,现住泰安市岱岳区--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
被告:郑--,男,汉族,1961 年8 月2 日出生,现住泰安市--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61080----
被告:郑--,女,汉族,1967 年 8 月17 日出生,现住泰安市--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670817----
被告:郑--,男,汉族,1985 年 9 月1日出生,现住泰安市--宿舍楼东单元2楼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850901---- 电话:1361538-----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 60万元,被告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0日,被告郑--、郑--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将商场巷---宿舍南楼东单元2层东户93.08平方米住宅一次性赔付给张永,担保人为被告郑--。有字据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从速判决。
此致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 xx月 xx日
民事起诉状 篇四
原告:胡**,女,汉族,1991年3月2日出生,籍贯:广东梅州市**县**镇 现住:广州市*****301房,电话:0755-612000000 10000415516
被告: 蔡**,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县**镇永*街*号。身份证号码:44152*****01091315,联系电话:181221*****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80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
由:
被告祖籍广东海丰,现住广州越秀区。 2012年1月我和被告在广州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唱歌、约会,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2012年3月,双方在广州天河区同居。由于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又年纪尚小,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误以为他是家境富裕的老板,对其死心塌地,不惜抛弃几个有多年感情的男友。但是同居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暴露出来。被告以欺骗无知女性为业,好逸恶劳,以打理生意为由经常在外地出差,对我不理不睬,我和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被告素质低下,脾气暴躁,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同居期间经常对我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使我不堪忍受。
原被告相识期间,被告蔡**以生意失败需要周转为由,在2012年7月22日至2013年2月15日期间,向原告胡**借款人民币153000元(拾伍万叁仟元整)。其中转账93000元(玖万叁仟元整),现金60000万(陆万元整)。截止2013年4月21日,被告已归还55000(伍万伍仟元整),仍欠原告胡**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针对欠款98000(玖万捌仟元整),原被告于2013年4月21日补充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以人民币98000元为基准,每月按3%作为利息,即为2940元/月。针对尚欠的款项,原被告约定分三期付清: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还款50000元整,第二期2013年5月15日还款48000元整,第三期2013年5月30日归还30000元整;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3万元整,借款人应在2013年5月30日支付完毕。
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促还款,但直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都没有再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原告在此期间多次找被告,要其按约还款,但被告不见踪影,手机也逾半个月无法打通。 后来经过一番查找,发现被告的真实身份竟是一个专门欺骗女性的骗子,有妇之夫,还育有儿女!!当初原告对被告有深厚的感情,为了被告的生意,也为了两人的将来,相信真爱无敌、时间改变一切,所有的付出都会证明是值得的。我于是倾其所有,向亲朋戚友借贷,甚至专门办理信用卡为其透支取现,节衣缩食,这一年期间,面对同事、朋友、家人、其他男友们的不理解,饱尝了人情冷暖,已不记得多少夜,多少次为他流下过多少泪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第一、第二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对第三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 xx月 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