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的写作技巧 篇一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可以通过上诉寻求二审法院的审查。而民事上诉状作为上诉的重要文件,对于上诉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掌握民事上诉状的写作技巧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民事上诉状的格式要规范。上诉状的格式一般包括标题、上诉人、被上诉人、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材料、陈述和证明事项、法律依据、代理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上诉状的格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其中各项内容要素不能缺失,格式要清晰、简洁、明确。
其次,民事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要具体明确。在上诉状中,上诉人应当详细叙述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的错误或者法律适用的错误,并且提供详实的事实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的叙述要具体明确,不能模糊或含糊其辞,以免造成歧义。
第三,民事上诉状的法律依据要准确。在上诉状中,上诉人应当明确指出法律条文、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解释作为支持自己上诉请求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依据应当与上诉请求相符合,不得随意引用或曲解法律,以免影响上诉的效力。
第四,民事上诉状的语言要简练明了。上诉状的语言要求简练明了,不宜使用过于复杂的词汇和长句,以免造成理解和表达上的困难。同时,上诉状应当注意使用正确的法律术语和法律表述,以确保上诉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五,民事上诉状的陈述与证明事项要充分。在上诉状中,上诉人应当详细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相关事实,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据材料应当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免对上诉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民事上诉状的写作技巧包括规范格式、具体明确的事实与理由、准确的法律依据、简练明了的语言和充分的陈述与证明事项。只有掌握了这些技巧,才能写出一份合格的民事上诉状,提高上诉成功的可能性。
民事上诉状的写作技巧 篇二
在民事诉讼中,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时,通过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寻求二审法院的审查和改判。而民事上诉状作为上诉的重要文件,对于上诉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掌握民事上诉状的写作技巧是非常关键的。
首先,民事上诉状的写作要素要齐全。上诉状一般包括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材料、法律依据、代理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写作上诉状时,要注意将这些要素逐一列出,并确保每个要素都得到充分的叙述和展开。
其次,民事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要具体明确。在上诉状中,应当详细叙述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的错误或者法律适用的错误,并提供详实的事实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的叙述要具体明确,不能模糊或含糊其辞,以免造成歧义。
第三,民事上诉状的法律依据要准确。在上诉状中,要明确指出法律条文、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解释作为支持自己上诉请求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依据应当与上诉请求相符合,不得随意引用或曲解法律,以免影响上诉的效力。
第四,民事上诉状的语言要简明扼要。上诉状的语言要求简明扼要,不宜使用过于复杂的词汇和长句,以免造成理解和表达上的困难。同时,要注意使用正确的法律术语和法律表述,以确保上诉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五,民事上诉状的证据材料要充分。在上诉状中,应当详细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相关事实,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据材料应当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免对上诉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民事上诉状的写作技巧包括齐全的写作要素、具体明确的事实与理由、准确的法律依据、简明扼要的语言和充分的证据材料。只有掌握了这些技巧,才能写出一份合格的民事上诉状,提高上诉成功的可能性。
民事上诉状的写作技巧 篇三
(一)民事上诉状的定义和作用
民事上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书状。
按照法律的规定,第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该依照法定期限与审理程序,对上诉案件再做细致、慎重的审查。因此,上诉状既是不服一审判决的声明,也是第二审判决的依据,它将引起第二审程序,有利于保护一审败诉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上诉状的特点
1.时效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时,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针对性
民事上诉状必须针对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而写作,内容有极强的针对性。
3.阐述的完整性
上诉人要对一审中未能完全阐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叙述和论证,以避免由于阐述不完整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上诉状的格式及写作方法
1.首部
主要写明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公民提起的上诉状首部一般比较简单,而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上诉状首部一般比较复杂。
2.正文
这是上诉状的重点部分,内容因案情的不同而各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上诉请求。要明确写出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的具体内容,并提出上诉解决问题的具体要求。
二是上诉理由。上诉理由主要针对一审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一审法
院在审理程序上的不当之处,论证上诉人上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
三是列举有关材料,以使二审人民法院查证核实。
3.尾部
尾部用来依次写明上诉法院的全称、上诉人的名称、上诉日期,并在附项中列清主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
4.民事上诉状范式
用于公民提起上诉用的上诉状与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的上诉状,格式有些不同,下面只列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的范式。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
上诉状副本 份
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03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6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08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 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11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12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11年8月起至2012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13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 “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
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
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
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
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
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马某201x年7月22日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