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案例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因与被告XXX先生在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发生纠纷,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将事实、理由和请求如下:
一、事实经过
1.原告XXX公司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公司,经营范围为XXX,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被告XXX先生为自然人,住址为XXX。
3.起诉合同签订日期为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额为XX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XXX个月,利息为XXX%。
4.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义务,将借款金额及利息按时支付给被告。
5.然而,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二、纠纷的原因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和利息,并且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
2.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本息,违反了合同约定。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采取补救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借款人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违约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请求
1.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共计XXX元。
2.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共计XXX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申请!
原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案例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XXX,因与被告XXX在XX年XX月XX日发生借贷纠纷,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将事实、理由和请求如下:
一、事实经过
1.原告XXX是一名自然人,住址为XXX。
2.被告XXX是一名自然人,住址为XXX。
3.起诉合同签订日期为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额为XX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XXX个月,利息为XXX%。
4.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义务,将借款金额及利息按时支付给被告。
5.然而,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二、纠纷的原因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和利息,并且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
2.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本息,违反了合同约定。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采取补救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借款人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违约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请求
1.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共计XXX元。
2.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共计XXX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申请!
原告: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案例 篇三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案例范文
引导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案例范文,欢迎阅读与参考!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姓名: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____元及利息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____年__月__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____元,又在同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元,约定____年__月__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以上借款被告未能归还。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未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__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王自权,男,回族,1982年3月4日出生,文盲,宁夏同心县人,农民,现住红寺堡镇红兴村211,身份证号:640300198203040099,电话号码:13909558324(父亲)。
被告:王自贤,男,回族,30岁,文盲,宁夏同心县人,农民,现住红寺堡镇红兴村666,电话号码:13195078084。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由被告清偿原告车款钱2700元及利息64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0年10月份,被告说要买原告的“普桑”小轿车,双方当时口头协商车价是6700.00元,并且被告说要一次性支付,但最后又说没有钱只能支付原告500.00元作为定金。之后又在原告多次索要时被告多次分期支付,总共支付了3500.00元。剩余2700.00元,被告在2010年11月27日给原告写有一欠条,并说明要在2011年5月1日支付清。欠条到期时原告及期妻子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拖说没有钱支付,2011年10月28日原告的妻子又一次向被告索要时,被告又一次推拖并不予支付下剩的27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达成了买卖协议,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被告在写有欠条至今已过期有6月,应当支付原告利息,但被告并未信守承诺,为此。现依法起诉于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