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全文(经典3篇)

时间:2015-02-03 06: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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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全文 篇一

近年来,火灾事故频频发生,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提高火灾防控能力,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规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规定明确了公共消防设施的范围,包括各类建筑物内外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同时,规定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对于发现公共消防设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规定了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同时,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此外,规定了公共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自行检测公共消防设施,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对于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总之,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构建起安全稳定的消防环境,为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全文 篇二

近年来,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提高火灾防控能力,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规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该规定,公共消防设施的范围包括各类建筑物内外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发现公共消防设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规定了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此外,规定了公共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自行检测公共消防设施,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对于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总之,《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构建起安全稳定的消防环境,为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全文 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

  (一)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

  (二)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指挥调度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

  (三)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给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

  (四)消防车通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电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公共消防设施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应当配置、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优先采用先进的消防设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公共消防设施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按照城乡规划及时编制、修订消防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的消防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消防指挥中心。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消防站,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训练设施。

  第十条 消防通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火警信号传输线路以

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之间的消防指挥调度传输线路。

  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灾报警公益性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第十一条 建设、改造给水管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建设公共消火栓。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建设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

  没有给水管网的乡镇、村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或者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水渠等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并配备必要的取水设施。

  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消防供水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消防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

  没有给水管网的乡镇、村庄自建的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维护。

  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维护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供水设施档案,并将档案信息及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三条 消防供水设施专供灭火、应急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维护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设施的水压和水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扑救火灾时,有权使用各种水源;需要加压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其他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加压供水。

  第十四条 城乡道路建设应当保证消防车正常通行。道路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学校、商业步行街、室外集贸市场、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

  第十五条 城乡道路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改造、维修。

  单位、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由本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公共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确需拆除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按照国家标准重建。

  停水、停电、维修通信线路、修建道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的目标、任务、考核、奖惩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范围,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维护单位维护、维修。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防火安全公约,并教育村民、居民自觉遵守。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维护单位维护、维修。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信号传输线路和消防指挥调度传输线路的;

  (二)消防供水压力达不到国家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消防供水设施档案的。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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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全文(经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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