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优秀3篇】

时间:2015-07-01 01:31:2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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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篇一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户籍,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本篇文章将重点介绍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户籍登记

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居民在厦门市落户需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户籍登记主要包括新生儿户籍登记、迁入户籍登记和迁出户籍登记等。厦门市户籍管理部门通过严格审核和登记程序,确保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户籍迁移

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居民在厦门市内迁移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户籍迁移主要包括户籍迁入和户籍迁出。户籍迁入需提供迁入证明和相关材料,户籍迁出需提供迁出证明和相关材料。户籍迁移的目的是为了统计和管理人口流动情况,确保户籍信息的及时更新和调整。

三、户籍证件办理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规定了居民办理户籍证件的相关事项。居民可以通过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提供相关材料和填写相关表格即可。户籍证件的办理是为了证明居民的合法身份和户籍信息,方便居民进行各种社会事务的办理。

四、户籍管理服务

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户籍管理部门提供一系列户籍管理服务,包括户籍查询、户籍证明、户籍变更等。居民可以通过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服务,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和填写相关表格即可。户籍管理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居民办理各种户籍相关事务,提高服务效率。

总结起来,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良好,有效地规范和管理了城市户籍,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办理手续繁琐、办理时间长等,需要进一步改善和完善。希望厦门市户籍管理部门能够加大力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户籍管理服务。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篇二

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本篇文章将重点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的进一步改善和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一、户籍迁移问题

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居民在厦门市内的户籍迁移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一些居民为了就业、学习等原因需要迁入厦门市,但由于户籍迁入手续繁琐、时间长,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另一方面,一些居民因为离婚、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迁出厦门市,但由于户籍迁出手续不便、费用高昂,给他们带来了不便和困扰。因此,厦门市户籍管理部门应加大力度简化户籍迁移手续,提高办理效率,减少居民的迁移成本和时间。

二、户籍证件办理问题

目前,居民办理户籍证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一些居民反映办理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的时间过长,办理流程复杂,导致他们无法及时办理其他事务;另一方面,一些居民反映办理户籍证件的费用过高,给他们的经济负担带来了一定压力。因此,厦门市户籍管理部门应加快办理速度,简化办理流程,降低办理费用,提高居民的办证便利度。

三、户籍管理服务问题

虽然厦门市户籍管理部门提供了一系列户籍管理服务,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一些居民反映办理户籍查询、户籍证明等服务时遇到困难,办理流程不清晰,导致他们无法顺利办理;另一方面,一些居民反映户籍管理部门的服务态度不够友好,对待居民的问题和需求不够关注。因此,厦门市户籍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对户籍管理规定的了解和认知;同时,加强对户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厦门市户籍管理部门加大力度,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提高服务质量,以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户籍管理服务。同时,也需要居民提高对户籍管理规定的了解和认知,主动配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促进城市户籍管理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篇三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即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文件,2010年5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该市实际制定的。以下是小编做的资料整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

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鼓浪屿人口增长。生活基础不在鼓浪屿的,不得将常住户口迁入鼓浪屿。

  第二十七条 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可不受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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