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参考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某地法院受审,经审理,该院以我盗窃罪成立,判处我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五千元。我对该判决结果持异议,现依法向贵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上诉,请求法院重新审理并撤销原判。
一、案件事实与证据
1. 案发现场勘查报告:该报告中记录了案发现场的情况,但并未提供与我有关的任何直接证据。
2. 证人证言:起诉书中列举了几位证人的证言,但这些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和不可靠的地方。
3. 监控录像:虽然有监控录像显示有人进入被害人的住所,但录像画面模糊,无法确认是我本人。
据此,我认为原判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链不清晰,存在着合理怀疑的空间,需要进一步审查和调查。
二、原判的错误和不当之处
1. 对证据的错误认定:原判过于依赖证人证言和模糊的监控录像,而忽视了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以及监控录像的不清晰性。这种错误认定导致了对我的有罪判决。
2. 未进行充分辩护:在审理过程中,我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无法提供清晰的证据来驳斥指控。这严重违反了我的合法权益。
3. 赔偿金额不当:原判决定我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五千元,但并未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该金额过高,与实际情况不符。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贵庭重新审理该案,撤销原判,并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特此上诉。
被告人:张某
日期:2022年1月1日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参考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某地法院受审,经审理,该院以我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我有期徒刑五年,并责令我向被害人李某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五万元。我对该判决结果表示不服,现依法向贵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上诉,请求法院重新审理并撤销原判。
一、案件事实与证据
1. 案发过程不清晰:案发当日,我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但具体的伤害过程和我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并未得到清晰的证据支持。
2. 医疗费数额争议:原判决定我向被害人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五万元,但并未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该数额过高,与实际情况不符。
3. 证人证言的矛盾:起诉书中列举了几位证人的证言,但这些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和不可靠的地方,无法证明我故意伤害被害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贵庭重新审理该案,撤销原判,并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特此上诉。
被告人:王某
日期:2022年1月1日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参考 篇三
导语:上诉状既是不服一审判决的声明,也是第二审判决的依据,它将引起第二审程序,有利于保护一审败诉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诉状范文_第1篇: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男, 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xx区xx乡。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男, 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住北京市xx区xx乡。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08)x刑
初字第x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08)x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依法追究被上诉人故意杀人(未遂)罪的刑事责任。
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
一、一审法院在刑事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定罪处罚。2008年2月2日上午,被上诉人之妻xxx在本市xx乡批发市场水果部自家经营的摊位前,因琐事与上诉人之妻发生争执,上诉人因妻子被殴打而找被上诉人询问情况,期间因言语不合而发生争执,被上诉人在人身安全未受到任何威胁的情况下,拿起摊位上的水果刀,一手拿刀、一手死死拽着上诉人的腰带狠狠地朝上诉人的肚子捅去,期间,旁边有几个人想使劲掰被上诉人的手,被上诉人不但不松手,(在明知这样做的严重后果后)还继续狠狠往里捅,致使刀子都折了。致上诉人腹部开放性损伤,腹部积血,弥漫性腹膜炎,行剖腹探查术,经鉴定上诉人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
从本案的上述事实、证据和几个证人的证言中可以完全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要件。被上诉人犯罪证据充分、确凿,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从重处罚。因而应依法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二、一审中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全额赔偿。
被上诉人的恶意犯罪与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仅仅侵害上诉人的健康权,而且也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作为到北京市打工的农民工,用自己的力气养家糊口。而身体遭受重伤后,上诉人时常感觉肚子疼,肚中有搅动响声,干上几天活就浑身不舒适,不歇息两天就无法正常工作,这明显是重伤后遗留的后遗症,使上诉人每月的工作量骤减到原来量的三分之二,影响了上诉人的收入,致使上诉人的生活质量严重下降。故而,对上诉人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应当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规定,上诉人有权请求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犯罪行为致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共计36144.1元,这完全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上诉人并没有过错。如果没有被告人的加害行为,受害人是不会受到伤害的,上诉人也不会付出上述相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应当全额赔偿。xx区人民法院竟然判决被告人只承担16743.28元的赔偿责任,远远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司法实践的惯例(加害人百分之百的赔偿受害方的物质损失),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的明文规定。xx区法院在认定上诉人误工费和护理费时,以每月1000元和每月400元的标准认定,这严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应当以受诉法院即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不应当以上诉人原籍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显然是背离了法律的规定,也不利于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存在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导致被上诉人此罪错判彼罪,民事赔偿严重背离事实,与实际损失相去甚远,无法做到惩治犯罪,弥补损失的功能。故此依法向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改判!
上诉状范文_第2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 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 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