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最新规定 篇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不断变化,工资支付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最近出台了工资支付暂行最新规定。这一规定对于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工资支付暂行最新规定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工资。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资,而不能随意拖延或少付。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其次,工资支付暂行最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工资支付的方式。根据规定,工资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邮局汇款等方式支付。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再以不合理的方式支付工资,如以实物或者虚拟货币等方式支付。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便利性,减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最新规定还强调了工资支付的证明义务。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工资明细,并保存相关证据。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详细的工资明细,包括工资基数、各项扣除和补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的支付凭证。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工资支付的透明度,避免因工资支付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
最后,工资支付暂行最新规定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处罚措施。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支付,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对于恶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采取吊销劳动许可证、行政处罚等措施。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大对拖欠工资的惩处力度,保护劳动者权益。
综上所述,工资支付暂行最新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待这一规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足额地收到自己应得的工资。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工资支付暂行最新规定 篇二
工资支付是劳动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近期,我国出台了工资支付暂行最新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工资支付的监管,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工资支付暂行最新规定首先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工资。这一规定对于解决劳动者拖欠工资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过去,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给劳动者造成了很大的困扰。而现在,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资,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其次,工资支付暂行最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工资支付的方式。根据规定,工资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邮局汇款等方式支付。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便利性。以往,一些用人单位采取不合理的方式支付工资,如以实物或者虚拟货币等方式支付,给劳动者带来了很多不便。现在,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支付工资,避免了这些问题的发生。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最新规定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处罚措施。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支付,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对于恶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采取吊销劳动许可证、行政处罚等措施。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加大对拖欠工资的惩处力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综上所述,工资支付暂行最新规定的出台对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这一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我们期待这一规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足额地收到自己应得的工资,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工资支付暂行最新规定 篇三
2017工资支付暂行最新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工资支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