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经典6篇)

时间:2016-09-09 05: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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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烟花爆竹是一种具有极高危险性的物品,因此对于其零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非常重要。烟花爆竹的销售不仅涉及到商家的经济利益,更涉及到公众的人身安全。因此,制定一套严格的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公众安全的关键。

首先,烟花爆竹的零售需要经过严格的准入制度。只有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的商家才能获得烟花爆竹的销售许可证。这样一来,就能够排除一些不具备销售能力和安全保障措施的商家,从源头上保证了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可靠性。

其次,烟花爆竹的零售地点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烟花爆竹的零售点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如远离居民区、学校和医院等人群聚集地,具备足够的防火和防爆设施,以及紧急救援措施。这样一来,就能够减少烟花爆竹在零售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安全。

同时,烟花爆竹的零售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销售烟花爆竹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熟悉烟花爆竹的性质、使用方法和安全要求,掌握正确的销售和储存方式。只有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才能够在销售过程中提供安全的指导和帮助,避免烟花爆竹的不当使用导致的事故和伤害。

最后,烟花爆竹的零售需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日常巡查和监管,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到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中,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通过准入制度、零售地点审查、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等措施,能够有效地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风险。只有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零售,才能让人们在欢庆节日的同时,更加安心和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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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近年来,烟花爆竹的销售量逐年增长,但与此同时所引发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为了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制定一套严格的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建立烟花爆竹销售准入制度。在商家申请销售许可证之前,应该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和安全评估,确保商家具备销售烟花爆竹的合法资格和相关安全措施。只有符合要求的商家才能获得销售许可,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产品的流入市场。

其次,完善烟花爆竹零售地点管理。烟花爆竹的零售地点应该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确保其远离居民区、学校和医院等人群聚集地。同时,零售点应配备足够的防火和防爆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水龙等,以及紧急救援设备,如急救箱和电话报警装置。这样一来,即使发生事故,也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

第三,加强烟花爆竹销售人员的安全培训。销售烟花爆竹的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烟花爆竹的性质、使用方法和安全要求。他们应该能够正确地引导和建议消费者,避免不当使用和存放烟花爆竹所引发的事故。此外,工作人员还应了解紧急救援流程,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提供适当的帮助。

最后,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对烟花爆竹的销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销售点的环境和设施是否符合要求,销售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销售记录是否完整等。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维护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

总之,建立一套严格的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至关重要。通过准入制度、零售地点管理、安全培训和监督检查等措施,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只有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销售,才能让人们在欢庆节日的同时,更加安心和放心。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案件和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本规定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必须填报申请书。常年生产(连续生产三个月以上)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企业由省轻工业管理部门批准,乡镇企业和个体户由省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的企业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经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县、市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查,符合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领取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准生产烟花爆竹。

  第五条 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逐级上报省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的企业,购买氯酸钾须持县、市公安机关开具的购买证,到指定地点购买。烟花爆竹的氯酸钾最大含量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敏感度高的危险品。严禁使用氯酸盐类与雄黄、赤磷配制各种烟花剂。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设置,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设置安全机构,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专职安全检查员。生产烟花爆竹的个体户,也要确定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人员,有批评教育和责令其停止生产的权利。

  第九条 生产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各种成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 各级标准计量部门,应按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规定,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就地就近实行监督检验。对不按产品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及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有权制止其生产、销售,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格产品。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以及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点和批发部,应设专库。库房储存量不准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火药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烟火药、黑火药、成品、半成品、引线混存。不准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加工作业。

  第十二条 仓库内要严格按照防爆要求安装照明设备,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销售点,由所在地县、市供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定。销售单位和个人须由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凭销售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销售。

  销售点必须符合专人、专库、专柜的要求,销售员应熟悉所售产品性能和安全常识。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必须设在远离居民区、仓库、工厂、公路的地带,应分片划段,单独设立。凡跨县、市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经销地公安机关批准后,到指定的销售市场销售。

  第十五条 严禁向未经批准的生产单位和个人订货、进货。严禁生产单位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未经批准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出口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应补换中文商标和说明,否则不准销售。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 购货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烟花爆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贷单位应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的安全要求。用拖拉机、柴油机车运输时,必须安装火星熄灭器。装载烟花爆竹的车辆,不准在人员稠密地区停留。

  第十九条 运输、装卸、押运人员必须懂得烟花爆竹的安全常识。装卸时严禁拖拉、冲撞、摩擦。

  第二十条 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其它货物,严禁客货混载。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烟花爆竹搭乘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内夹带烟花爆竹。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对连续多年不发生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各种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处罚,同时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不改的,公安机关可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对因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烟花爆竹的采购和销售。

  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配备一名安全员(经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合格),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亮证经营。

  3、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10米范围内,严禁用火;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的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5、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6、按照规定量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8、一旦发生事故,视情况动用灭火器扑灭,不能扑灭则迅速通知周边人员撤离,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协助事故调查。

  9、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保证本单位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安全部门或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相关知识。自觉接受安全监督部门和乡镇监督检查。

  三、仓储、零售部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贴上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存放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更换。

  四、烟花爆竹经营公司必须购买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全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储存量不得超过县安全部门认定数量的烟花爆竹采购销售台帐。

  五、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能误导消费者,也不能销售符合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仓库、门市禁明火、私人接线,仓库、柜台内禁烟。

  七、仓库、零售店不能留客人住宿,不能用未经安全培训的人顶级营业。

  八、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发生事故,及时进行危险自救,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汇报。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奖励

  1、产有创造发明,发现隐患及时,避免了事故发生者,给予一次性奖金壹佰元。

  2、工作积极主动,敢于制止违章现象,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主动揭发私自偷拿厂内财产的给予一次性奖金壹佰元。

  3、发现违章违纪现象,及时报告者,给予罚款比例的提成奖。

  处惩

  扰乱秩序、不按制度、妨碍安全生产,侵犯人身权利;损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产,情节轻微,尚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事处分,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犯安全保卫管理行为,在厂职工和厂外人在厂区内违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都依照本办法处理。

  违犯安全保卫管理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1、口头警告

  2、检讨或公开检讨

  3、罚款五十元以上,壹佰元以下,加重罚款不超过贰佰元。态度恶劣或当年连续违章二次以上的,必须按当年违章的次数加倍罚款。罚款在裁决后,须下达罚通知单,当事人接到签字罚款口头通知后,三天内到厂部保卫部门签字,凡未按规定时间签好字的,每月在工资内扣除五十元,交厂部财务部门。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经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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