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上诉【精彩6篇】

时间:2011-06-06 05:32:3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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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上诉 篇一

离婚纠纷上诉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对于一审离婚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离婚纠纷的案件。离婚纠纷上诉是一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重新审理案件的机会,以期望改变原审的判决结果。

在离婚纠纷上诉的过程中,上诉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证明原审法院在判决离婚纠纷案件时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上诉方可以通过提供新的证据、指出原审法院的程序违法或证据不足等方式,来证明自己的合理性和请求重新审理的必要性。而被上诉方则需要通过提交反驳证据和辩护意见,来维护原审判决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离婚纠纷上诉的审理程序与一审类似,经过立案、调查、庭审等程序,最终由上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在二审过程中,法院会重新审视双方的证据和理由,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如果上诉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和理由,且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或不合理,那么法院有可能改变原审的判决结果,对离婚纠纷案件做出新的裁决。

然而,离婚纠纷上诉并非总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上诉方需要明确自己的法律权益和诉求,充分准备好证据和理由,才能提高上诉的成功率。同时,法院在二审中也会更加重视事实的真实性和法律的适用性,因此双方当事人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以便更好地应对上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总之,离婚纠纷上诉是一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重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机会。然而,上诉并非总能改变原审的判决结果,需要上诉方充分准备好证据和理由,并明确自己的合理性和诉求。同时,法院在二审中也会更加注重事实真实性和法律适用性,因此双方当事人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以便更好地应对上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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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上诉 篇二

离婚纠纷上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一审离婚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诉讼行为。离婚纠纷上诉在我国是相对常见的一种诉讼方式,它为当事人提供了改变原审判决结果的机会。

离婚纠纷上诉的理由可以是多方面的,包括但不限于原审法院在裁决离婚纠纷案件时存在违法、违规或错误的行为,以及证据不充分、不足或不正确等情况。上诉方需要通过提供新的证据、指出原审法院的程序违法或证据不足等方式,来证明自己的合理性和请求重新审理的必要性。而被上诉方则需要通过提交反驳证据和辩护意见,来维护原审判决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离婚纠纷上诉的审理程序与一审类似,经过立案、调查、庭审等程序,最终由上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在二审过程中,法院会重新审视双方的证据和理由,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如果上诉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和理由,且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或不合理,那么法院有可能改变原审的判决结果,对离婚纠纷案件做出新的裁决。

然而,离婚纠纷上诉并非总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上诉方需要明确自己的法律权益和诉求,充分准备好证据和理由,才能提高上诉的成功率。同时,法院在二审中也会更加重视事实的真实性和法律的适用性,因此双方当事人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以便更好地应对上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综上所述,离婚纠纷上诉是一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重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机会。然而,上诉并非总能改变原审的判决结果,需要上诉方充分准备好证据和理由,并明确自己的合理性和诉求。同时,法院在二审中也会更加注重事实真实性和法律适用性,因此双方当事人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以便更好地应对上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离婚纠纷上诉 篇三

  上诉人: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____县人民法院(20__)__民初字第______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____县人民法院(20__)临民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已经____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财礼钱1000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大小钱1500元、订婚礼2000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低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3、值得特别提出的遗漏问题是:一审法院没有审核和过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债务问题。2004年4月,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管上诉人父母的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约60000万元左右,2005年3月,当上诉人父母收回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 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钱为由,迫上诉人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手段,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财产。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 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2、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同被上诉人强迫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为上诉人既没有赌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为,也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也未达二年,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相反,上诉人在答辩状上明确表态“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上诉人在被起诉初,提出要孩子,不仅怕被上诉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动被上诉人看在孩子的牵挂上放弃离婚。尽管上诉人为维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让步和牺牲,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 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实地调查取证,尊重客观事实,为上诉人伸冤解忧,依法惩治被上诉人的不法行为,确保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婚纠纷上诉 篇四

  上诉人: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杨__、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改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杨某相应房屋补偿款;

  三、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__、__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用。

  1、原审判决仅以婚生小孩_____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就将_____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根据该条规定,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只是作为判决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决唯一决定性的因素。原审判决仅根据婚生小孩_____的意见,而完全忽视上诉人更有利于抚养小孩因素,将婚生女儿_____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小孩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将婚生小孩_____判给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歪曲法律条文、偏袒被上诉人的表现。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条件的事实,也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事实,就以原则性、概念化的理由将婚生小孩_____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错误的。

  3、婚生小孩______、_____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显然,婚生女儿_____、_____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1)上诉人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上诉人在江西萍乡市强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元。上诉人在南昌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2)上诉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小孩与其共同生活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上诉人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反观被上诉人,性格偏激,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实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将上诉人殴打至严重脑震荡就是实例。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很大,如果小孩长期生活在这种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会养成偏激的思维方式,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培养健康的生活心态。

  (3)婚生小孩_____、_____均系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生理和心理问题会越来越多,更需要母亲的指导和帮助。由被告对其抚养无论是对其现在还是未来的生活更为适宜。且母性的关怀、体贴、细心对抚养、照顾孩子具有天生的优势。而且被上诉人性格冷漠,平时不管是对女儿的生活还是学习都不闻不问。

  如果小孩判给他抚养,小孩不仅得不到母爱的关怀,而且也得不到父爱。

  本来离婚就已经对小孩带来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爱和母爱的关怀给她们带来第二次伤害,那对她们的健康成长会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

  (4)上诉人作为女性也40来岁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诉人抚养孩子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而被上诉人男方的年纪正值壮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会给小孩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

  综上,一审法院将婚生小孩______、_____判给被上诉人抚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婚生小孩_____、_____由上诉人抚养。

  一审法院将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判给被上诉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依据婚生小孩_____、_____由被上诉人抚养且按揭贷款人为被上诉人,从而判决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这一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女方其并没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时根据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故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该房屋应判归上诉人所有。

  2、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这一举动导致家庭关系无法在继续维持,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该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据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在查实究竟后,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婚纠纷上诉 篇五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____,女,19____年___月__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______路__弄____号______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______路__弄____号______室

  案由:对(20____)普民一(民)初字第________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年__月__日

离婚纠纷上诉 篇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申请请求:

  申请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诉被申请人婚姻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依法受理,现申请撤回诉讼。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贵院起诉_______________婚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20____

)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现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和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因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撤回诉讼,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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