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全文 篇一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民对村务的监督,促进村民自治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组织章程,并接受上级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职责
第四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监督职能所需要的基本条件,任期为3年。
第五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村民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监督村务的公开透明,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接受村民的监督举报,依法处理监督举报事项;
(四)组织村民议事,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村民自治的广泛参与;
(五)履行上级村民自治组织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决策和决定,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村务公开透明情况进行监督,有权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依法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议事会,向村民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和评价;
(四)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并报告上级村民自治组织;
(五)依法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的利益。
第七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处理村民的监督举报事项;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组织章程,保守村务机密,不得泄露村民的个人隐私;
(三)积极参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为村务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四章 选举和换届
第八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结果应当经过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3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届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民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报告上级村民自治组织。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上级村民自治组织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程序和组织机构由各村按照本制度规定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全文 篇三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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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主任:
主要负责:1、本村监督委员会的全盘工作
2、参与本村财务会签
3、负责村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委 员:
主要负责:1、本村村务、财务公开工作
2、群众来访和各类登记表册的 记录工作
委员:
主要负责:1、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决定情况
2、对村务及重大事项的全程监督
委员:
主要负责:1、监督村民委员会在民政及安全排查工作
2、对村务及重大事项的全程监督
委员:
主要负责:1、监督妇女和计生工作
2、对村务及重大事项的全程监督
村民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在乡纪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监督工作,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决议事项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两委”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及村小组的工作情况,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
四、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一)工作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
(三)涉及村集体或村民的重大问题需要临时召开监委会会议的;
(四)乡纪委安排的重要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的。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包括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水电费收费;计生指标分配;土地征用费补偿;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对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债务处置、审核重大开支、督促执行村级财务“五项制度”、参与财务会签等。
三、对村级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包括村集体土地乱占乱批,转让和租赁;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村集体资产处置、村委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报酬和误工人员补贴;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等。
四、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执行情况,收集整理村民对村委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村务监督工作。
五、引导村民代表支持村两委的工作,协调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之间的关系。
六、对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完成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交办的其它监督工作。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权限
1、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列席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会议。
2、收集整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3、受理村民反映的问题,对反映属实的,责成村民委员会在10日内答复。
4、对村民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事项,应予制止,必要时可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如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可按程序向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
5、参与乡农经站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审计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人员职责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应自觉履行监督职责,组织村民监督委员会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向村“两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列席“两委”会议。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兼任本村纪检委员,应及时上报本村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做好协调工作。
二、对不履行职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经乡纪委同意,村党支部可以重新提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组织补选。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享有的权利
1、参与村民监督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向村民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经村民监督委员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参加,可以审查和复制本村村
务管理的相关材料;3、经村民监督委员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参加,可以对反映村级组织违反村民自治和管理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四、村民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1、接受村民监督委员会的领导,执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决定。
2、保守秘密,遵守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纪律。
3、参与村民监督委员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反映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村民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本村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对村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二、主任列席村委会议,参与监督村务会议的决策过程;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专题会议村民监督委员会可全部列席;
三、负责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委会通报并责成村委会在10日内予以答复。
四、年终总结村务监督情况,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村民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制度
一、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
二、财务报帐前进行审核,主任参与财务会签;
三、监督、核查村财务制度、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四、按期审查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有疑问的事项进行质询,提出纠正不合理支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可以要求当事人解释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五、年终总结财务收支监督情况,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六、参与上级部门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
村民监督委员会事务监督制度
一、主任列席村两委班子相关会议,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其他委员也可列席;
二、监督重大村务决策过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村务事项负责审核并提出监督意见;
三、参与制定和完善本村各项自治和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四、对村级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处置和受益分配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侵害群众权益的做法有权要求村委会及时纠正;
五、建议村委会就有关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监督委员会依据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有权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如村委会不采纳,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坚持“依靠村民、合法监督、职责明确、程序完备、民主集中”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村“两委”决策和管理,不干涉村“两委”的正常工作。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公道正派,不得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力。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上级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当年村民代表信任度测评不过半的责令其辞职。